新华网云南频道12月5日电(记者李倩 吉哲鹏)记者从昆明市人大常委会获悉,从2010年1月1日起,干扰、阻碍新闻媒体依法开展舆论监督的国家机关、国有公司等单位,其负有领导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将被问责。这是《昆明市预防职务犯罪工作条例》明文规定的条款。
将于2010年1月1日起施行的《昆明市预防职务犯罪工作条例》共5章26条,结合昆明市职务犯罪预测机制及行政问责制,详细规定了预防职务犯罪的原则、适用范围、工作机制、职责、措施、保障等。其中,行政审批和行政执法活动;公安、检察、审判、刑罚执行机关的执法、司法活动;及滇池治理等生态环境保护和国土资源开发等均列入预防职务犯罪工作范畴。而村委会、居委会工作人员也将被列为重点对象之一。
该《条例》明确规定,新闻媒体有权对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及其国家工作人员的违法违规行为依法进行舆论监督。同时,对于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干扰和阻碍新闻媒体依法开展舆论监督的,将对负有领导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予以问责;构成犯罪的将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昆明市人大常委会副主任王俊斌说,今后将加大力度宣传贯彻该《条例》,建立单位各负其责,职能部门密切配合,公民和社会各界共同参与的社会化大预防工作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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