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章程

中国广播电视学会节目主持人委员会章程

(2002年12月1日第三届会员代表大会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节目主持人委员会是中国广播电视学会直属的专业委员会,是研究广播电视节目主持人和主持人节目的学术组织。本会承认中国广播电视学会章程,接受学会领导,承担学会委派的任务,按时缴纳会费。
    第二条 本会的宗旨是:以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组织会员开展节目主持人和主持人节目的经验交流、业务研讨和人员培训,为提高节目主持人的素质服务,为提高主持人节目的质量服务。
    第三条 本会坚持四项基本原则,贯彻“百花齐放、百家争鸣”的方针,促进学术繁荣。

第二章 任务

    第四条 开展广播电视节目主持人和主持人节目的学术研究,扶持有关研究成果的出版。
    第五条 组织节目主持人和主持人节目的经验交流和业务研讨。
    第六条 组织金话筒奖以及各类优秀节目主持人的评选活动。
    第七条 举办培训班和学术讲座,提高节目主持人的政治、业务素质。
    第八条 交流节目主持人信息,密切会员之间的联系。
    第九条 经中国广播电视学会批准,开展国际学术交流活动。
    第十条 开展有关咨询服务活动。

第三章 单位会员

    第十一条 本会吸收单位会员。
    第十二条 凡赞成中国广播电视学会章程和本会章程,设有节目主持人的以下单位,均可申请作为本会单位会员:
        (一)各级广播电台、电视台;
        (二)中央级和省级广播电台、电视台所属的专业台或中心、频道、频率;
        (三)研究节目主持人的学院、系或专业;
        (四)省级以上研究单位中从事节目主持人研究的部门;
        (五)经工商部门批准、具有法人资格、向中央和省级广播电台、电视台提供节目的主持人节目制作经营单位。
    第十三条 单位会员申请入会,由理事长办公会议审批。中央级和省级广播电台、电视台所属的专业台、中心、频道、频率申请入会,须先经本集团或本台同意,并出具书面材料。
    第十四条 单位会员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有对本会工作提出建议和批评的权利,有参加本会举办的各项活动的权利,有取得本会编印的刊物、资料的权利。
    第十五条 单位会员有遵守章程、按时交纳会费、完成本会委托的工作的义务。
    第十六条 单位会员有退会的自由。单位会员要求退会,应向本会提出书面声明。
    第十七条 单位会员一年不交纳会费,停止本会会籍一年;两年不交纳会费,按自动退会处理。

第四章 个人会员

    第十八条 经中国广播电视学会授权,本会代中国广播电视学会发展和管理部分个人会员。
    第十九条 凡赞成中国广播电视学会章程和本会章程,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均可申请作为由本会代管的中国广播电视学会个人会员:
        (一)各级广播电台、电视台和节目制作公司在编的或聘用的职业节目主持人;
        (二)从事节目主持人教学、培训、研究工作的人员。
    第二十条 个人申请入会,由本会有关职能部门办理审批手续。
    第二十一条 个人会员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有对本会工作提出建议和批评的权利,有参加本会举办的各项活动的权利,有取得本会编印的刊物、资料的权利。
    第二十二条 个人会员有遵守章程,按时交纳会费,完成本会委托的工作的义务。
    第二十三条 个人会员有退会的自由。个人会员要求退会,应向本会提出书面声明。
    第二十四条 个人会员一年不交纳会费,停止本会会籍一年;两年不交纳会费,按自动退会处理。个人会员如被所在单位开除公职或被司法机关判刑,会籍自动取消。

第五章 组织

    第二十五条 本会最高权力机构为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决定本会章程、选举理事会成员、审议理事会工作报告。
    第二十六条 本会设理事会。理事会为会员代表大会执行机构。理事会选举常务理事会及本会领导成员。
    第二十七条 理事会由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每届任期四年。
    第二十八条 理事会由部分单位会员和个人理事、特邀理事组成。
    第二十九条 个人理事在以下人员中协商产生:
        (一)历届“金话筒”奖获得者;
        (二)历届“金笔奖”获得者;
        (三)学术委员;
        (四)本会领导成员和职能部门负责人。
    第三十条 特邀理事在以下人员中协商产生:
        (一)“特别贡献奖”获得者;
        (二)特邀学术委员;
        (三)其他特邀人士。
    第三十一条 本会设会长一人,副会长若干人,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并报中国广播电视学会批准。正、副会长为本会荣誉职务,由节目主持人担任。
    第三十二条 理事会选举产生理事长一人,副理事长若干人。正、副理事长的任职报中国广播电视学会批准。
    第三十三条 会长、正副理事长组成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在理事会休会期间代行理事会职权。常务理事会会议由理事长召集并主持。
    第三十四条 经中国广播电视学会批准,常务理事会可以调整本会领导成员、聘请名誉会长和顾问、授予对本会作出特殊贡献的人士荣誉称号等。
    第三十五条 正、副理事长组成理事长办公会议,处理日常会务工作。理事长办公会议负责设立职能部门,并任命负责人员。

第六章 经费

    第三十六条 本会的活动经费以收取会费为主要来源,并接受国内外团体和个人的资助。
    第三十七条 除第十二条第三、四款涉及的单位会员外,其他单位会员以及个人会员每年交纳一次会费。
    第三十八条 本会的会费由中国广播电视学会财务部门收取,会费收入用于本会的会务活动。经费收支情况每年由理事长或理事长委托的副理事长向常务理事会作出报告,每届向理事会作出报告。
    第三十九条 本会开展与节目主持人有关的咨询服务活动,其收入用于会务活动。

第七章 附则

    第四十条 本章程经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并报中国广播电视学会批准后生效。
    第四十一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常务理事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