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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PO询价制:有待从五方面细化和完善

央视国际 2004年09月02日 10:07

  中国证券报:8月31日,中国证监会发布了《关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试行询价制度若干问题的通知》(征求意见稿)。向机构投资者累计投票询价来确定新股发行的价格,标志着市场化的定价机制即将取代行政定价机制,有助于国内新股发行市场逐步趋于理性,这无疑是国内证券市场的一大进步。但从可操作性的角度看,《通知》尚有待进一步细化和完善。

  首先,询价的对象值得商榷。《通知》指出,询价对象是指"依法设立的证券投资基金、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证券公司以及其他中国证监会认可的机构投资者"。但是在实际工作中可能存在这样的情况:一般保荐机构都有自己的大资金客户,同时客户也希望参与询价,如果公司客户不符合《通知》的条件,是否公司客户就失去了询价的权利?如果是这样,显然有违"三公"原则,同时也可能会使保荐机构失去自己的核心客户。

  其次,如何平衡机构投资者和社会公众投资者的利益。《通知》一旦实施之后,新股发行无疑将采取"网下配售和网上发行"相结合的方式。从现有增发的方式看,网上和网下的中签率相同是平衡机构投资者和流通股股东利益的标志,其中回拨机制起到了很大的作用。但是在《通知》中并没有提及回拨机制,因此如何平衡机构投资者和社会公众投资者的利益就成为一个很现实的问题。这一点不明确的话,操作起来就成问题。

  第三,询价与投标过程的分离也可能产生一些问题。从询价制下新股发行定价的程序上看,询价并公布价格区间和累计投标是两个不同的阶段,这样就有可能引发下面的问题:询价对象对询价回复认可之后,实际上并不去认购。如果这样,一方面发行价格区间的真实性和合理性值得怀疑;另一方面极有可能导致保荐机构因网下申购不足承担大量余额的包销风险。

  第四,向社会公众投资者公开发行的方式需要明确。如果新的网上发行办法改为现金认购,无疑会改变二级市场投资者的预期,这样会造成二级市场资金重新策的时候,还应该考虑目前市场的实际状况。

  第五,新老IPO发行制度如何过渡。询价制改变了新股发行定价的机制,对于原先已经通过发审会的拟上市公司而言,新的IPO制度意味着公司新股发行方案需要进行调整。同时,由于目前市场较为低迷。新IPO发行制度肯定会导致公司募集资金的减少,可能打乱拟上市公司的投资计划。

  总体上看,新股定价权的回归市场,监管部门充当裁判角色的职能转变,体现了市场经济内在的发展要求,必将推动我国证券市场的健康发展。(中国科技证券 李茂俊)

(编辑:小荷来源:CCTV.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