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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监会为何出台新股发行“询价制”

央视国际 2004年09月01日 10:21

  中国青年报:中国证监会在其公布的《关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试行询价制度若干问题的通知》(征求意见稿)中表示,在境外成熟资本市场,新股发行价格通常是通过向机构投资者询价形成。

  理由是,机构投资者拥有一批专业的投资研究和分析人员,能够对发行人销售的股票提出反映市场需求的报价,其报价对新股发行价格的确定有着较强的约束作用。

  我国证券市场建立时间短,机构投资者队伍需要一段时间的培育和形成。同时市场上长期以来存在申购新股无风险的状况,导致绝大多数新股发行都能获得较高的超额认购,市场对发行人约束作用不强。

  随着我国证券市场的发展,情况已发生明显变化。目前证券投资基金等机构投资者实力显著增加,机构投资者的定价分析能力和参与确定新股发行价格的意愿不断增强,在市场的地位和作用日益突出。

  因此,证监会认为,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中引入向机构投资者询价机制的条件基本成熟。

  《通知》(征求意见稿)与现行相关规定相比,主要有三大变化:

  一是规定发行人及其保荐机构应采用向机构投资者累计投标询价的方式确定发行价格。同时规定了全额缴款、同比例配售、申购及配售情况公告、获配股票锁定期等四项主要措施。这些措施主要是为了促使参与询价的机构理性报价和加强市场对询价过程的监督。

  二是规定以新股发行后的总股本作为计算每股收益和发行市盈率的依据。主要是为了与投资者判断二级市场股票投资价值时采用的每股收益和发行市盈率计算依据一致,方便投资者对一二级市场的股票价格进行综合比较。

  三是规定披露发行市盈率时所使用的每股收益应扣除非经常性损益的影响。主要是为了突出发行人主营业务创造价值和持续赢利的能力,便于投资者更好地判断发行人的真实价值,防止通过非经常性损益调节利润、影响发行价格。(记者 王磊)

(编辑:小荷来源:CCTV.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