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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监会:新股发行暂停 有望试行询价制度

央视国际 2004年08月31日 15:54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公司及其保荐机构应通过向机构投资者采用累计投标询价方式确定发行价格

  ●以新股发行后的总股本作为计算每股收益和发行市盈率的依据

  ●在每股收益的计算方法上,应扣除非经常性损益的影响

  证券时报:为进一步完善股票发行价格形成机制,中国证监会昨日发布《关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试行询价制度若干问题的通知》(征求意见稿),对首次公开发行股票询价的程序、定价机制及发行方式等做出了新的规范,并公开征求意见。中国证监会表示,为保证新老政策的顺利衔接,在《通知》正式发布前,除上市公司再融资外,暂不安排首次公开发行股票;《通知》发布后,按新政策安排新股发行。

  该征求意见稿要求,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公司及其保荐机构应通过向机构投资者采用累计投标询价方式,并综合累计投标询价结果和市场走势等情况确定发行价格。机构投资者的构成包括证券投资基金、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证券公司以及其他中国证监会认可的机构投资者。

  征求意见稿还制定了全额缴款、同比例配售、申购及配售情况公告、获配股票锁定期等四项主要措施,以保证参与询价的机构理性报价和加强市场对询价过程的监督。征求意见稿要求,询价对象参加累计投标询价时应全额缴付申购资金;当发行价格以上的有效申购总量大于拟向询价对象配售的股份数量时,保荐机构应对发行价格以上的全部有效申购进行同比例配售;发行人及其保荐机构应于累计投标询价完成后的第二个交易日披露定价和配售结果;询价对象应承诺将获配股票锁定3个月以上,锁定期自向社会公众投资者公开发行的股票上市之日起计算。

  征求意见稿还规定,公开发行数量在4亿股以下的,保荐机构向参与累计投标的询价对象配售股票的数量应不超过本次发行总量的20%;公开发行数量在4亿股以上(含4亿股)的,配售数量应不超过本次发行总量的50%。

  为了使投资者在判断二级市场股票投资价值时采用的每股收益和市盈率计算依据一致,方便投资者对一、二级市场的股票价格进行综合比较,征求意见稿规定,应以新股发行后的总股本作为计算每股收益和发行市盈率的依据。

  征求意见稿还规定,在每股收益的计算方法上,也应扣除非经常性损益的影响。征求意见稿还允许发行人以盈利预测的方式计算发行价格和发行市盈率,盈利预测中的每股收益为发行当年经审核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预测数除以发行后总股本。 (记者 万 鹏)

(编辑:小荷来源:CCTV.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