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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法证券法内容修改 股票发行市场化

央视国际 2004年08月30日 16:30

  《公司法》、《证券法》的修改内容

  第二十八条修改为:“股票发行采取溢价发行的,其发行价格由发行人与承销的证券公司协商确定。”

  第五十条修改为:“公司申请其发行的公司债券上市交易,由证券交易所依照法定条件和法定程序核准。

  删去《公司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二款的相应内容。

  主持人:现在无论是咱们小散户,还是基金、券商这些机构,用两个字来形容目前的这个心理状态是最合适不过了,就是煎熬,真是煎熬,今天又是周一了,从上两个周一来看,都让咱们投资者有点战战兢兢,我们真的希望今天不要又是黑色的星期一。老姜,今天咱们说的互动话题是公司法当中关于发行价格的修改,你从这个里头看出什么信息了?

  老姜(特约财经评论员):我想今天的这则消息应该是比较重要的,应该是广大投资者都比较关注的,因为关于发行定价的方式大家一直关注比较多,我们了解的观点就是股票的发行定价过高,可能是二级市场上恶性循环的第一环。那么这次是十届人大十一次会议通过证券法修改,它是改了两条。

  主持人:哪两条?

  老姜:一是关于债券的,一个是关于股票发行的,公司法是删掉了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二款,应该说这里面大家最关注的还是发行价过高的问题,那么接下来就是如果按相关的法规以后市场会出现一个什么样的局面,应该说这是最为关注的。

  主持人:那你觉得会出现一个什么样的局面呢?

  老姜:我觉得既然是市场化,虽然我们说现在市场可能并没有完全市场化,但是就这一条款来讲,它可能会促使市场,出现一种发行价随行就市的这样一个状况。

  主持人:随行就市?

  老姜:对,也就是说如果市场好,发行价必然要上浮,如果市场不好,比如说像现在比较低迷,像宝钢这样的好企业,恐怕你也发不出去。

  主持人:那么一位学者对于修改后的公司法和证券法对于市场产生的影响,也谈了他们的看法,我们先来听一下。

  赵锡军 中国人民大学金融与证券研究所副所长:随着市场的进一步的透明,投资者的不断成熟,发行上市以后,股票上市的价格跌破发行价这种情况会时有发生,或者经常会出现。这就要求无论是发行者还是投资者,对这个价格要各自有自己的把握。那么这个价格基本上应该是由市场来定,而不应该由政府来定,我想这是一个最核心的变化,我觉得这是顺应发展方向的。

  主持人:老姜,这位学者实际上已经做出了他的一点提示,那我们看到最近几个新股上市,就跌破发行价了,你像苏泊尔、宜华木业和美欣达已经比较多了?

  老姜:我想可能是凸现了在这个条款实施之后,另外的一种情况,就是原来的一级市场,发行市场几乎是没有风险的,也就是说所有能够拿到新股的几乎都保证,那么以后这种状况可能并不会得到一种根本性的改变,也就是说不会有一半,甚至是三分之一、四分之一的新股它都会跌破发行价,那么市场只要景气度稍稍好转一点,我仍然认为可能新股赚钱的可能性还是比较偏大的,但是问题是它已经出现了发行价有风险这样一种状态,那么刚才这位专家是说,以后破了发行价有可能成为一种常态,这里面凸现了另外一个问题,就是这种风险,第一个承担风险的应该不是二级市场的投资者,而是券商,因为券商是做承销商的,如果你在发行的时候就有风险的话,我们知道上市是第二层风险,就是发行的时候如果再有风险,也就是说认购不足,那么到目前为止是只出现过一次认购不足,你要记得,是在95年初,仪征化纤上市的时候,虽然当时组织了18家的承销商,但是仍然出现认购不足,那么如果承销商承销的股票出现任何不足,只好自己吃不了兜着走,那么然后上市的时候,才会涉及二级市场的风险,所以这里面可能涉及市场的这种利益分配,包括资金。因为我们知道一直有一笔资金在做这种新股的申购,那么以后如果新股申购面临一定的风险,它会不会转移它的目标,会不会有分流的状况,可能对市场都有影响。

  主持人:那老姜,你看有两位投资者他们提出的观点,有一个叫宝鸡方舟的,他非常肯定,他说这个举措不会降低新股发行价。还有一位投资者说只要对于新的公司法证券法在市场上的发行可能有一个消化期,大家应该是冷静的想一想,就是说要静观其变,它个人认为对于新股的发行会起到一定的作用,但是现在市场是比较低迷的,没有那么多资金消化,大家可能更关注的还是说目前的这个融资的问题。

  老姜:我想这里面如果说它不会影响到市场,我想可能大家各自有各自的看法,因为如果从成熟市场的经验看,那么发行的这个公司和它的承销商,一定要适应市场的情况而言,比如前两天我们举的那个例子,就是“google”,“google”上市原定募集资金是30个亿的美金,后来拿到手的只有18亿,它把发行的规模和发行价格都在往下压缩,也就是说你来适应市场,那么我们的市场比如说用友软件当时发行价36.68元,我们可以做一个假设,如果现在让用友发行,它能按这个价格发出去吗,肯定发不出去。所以这个条款的修改,我觉得对于市场的影响,可能是长远的潜在的,但是可能是比较大的。

  主持人:我们再来看一下记者王晓忠也采访了前证券法起草工作小组的负责人王连洲,来看一下他对这个法律在起草的时候一个思路是怎么想的。

  王连洲 前《证券法》起草工作小组负责人:国家不干预了,它(发行价)也不会飞涨到什么地方去。因为毕竟你的价格不能跟价值背离太多,应该是让市场来决定,不应该行政去干预,也不应该来批。这是市场行为,但是这个市场行为,它有个限制条件,它的基础就不是市场(化)的。如果不解决股权分置,就完全依靠市场来定价,那也是个非市场行为。

  主持人:老姜,听到这儿我给你讲一个笑话,上周我不是去一家营业部和几个股民聊天,有一个股民说你看我这是头一次中签啊,我好不容易中了一次签,结果一开盘我就上涨幅榜去找我那只股票没找着,找了半天在跌幅榜上。

  老姜:你看这位先生,他不光是观念有意思,他的语音也很有意思,它的价值和价格不会偏离太多,我想他这里面可能说明另外一点很有意思,就是说它现在这种条款的修改,肯定是减少了行政干预的色彩,增加了这种市场的色彩,但是问题在于我们的市场没有完全市场化,这是他只说了另外一点,我的总体感觉就是说它可能会在一定程度上改善新股发行,但是如果你指望发行定价这点改革把新股发行上市这些所存在的问题全部都解决掉,恐怕不太现实。比如说现在大家都在讨论一种,拟发行上市的时候这种定价包括市盈率,是以发行前的股本来计算,还是以发行后的股本来计算,也就是说有很多因素都会影响到新股发行和上市,不仅仅是定价这一个环节。

  主持人:有一位投资者浙江舟山的手机尾号是9369,他提出的观点他说不能,因为这个新股的估价,可能是券商呀,或者是其他的机构,在里头,它是能起决定性作用的?

  老姜:我想这里面券商的作用显然是非常重大,那么以后可能券商它的利益会直接和股票发行不光是原来只是发行,因为它上市不愁嘛,那么只要上市之后,它任务就算完成,那么现在看来上市的这种机制已经联系到它的发行,所以以后券商可能对新股发行的时机价格,这里面恐怕选择会越来越多。

  主持人:一位手机尾号是7777浙江湖州的投资者,他说他觉得股票发行市场化,可能对中小投资者来说是不利的,不知道他从哪个角度来看这个问题的?

  老姜:我想他指的很可能是在大盘比较走好的时候,那么券商和上市公司会很自然的,因为它这里面有了合理合法的依据,它很自然地会把它的股价谈上去,比如说现在如果一家公司发行,它五块钱发行,如果大盘翻一倍的话,或者是涨50%,它的价格很可能就会上去,而公司的本质并没有变化。

(编辑:小荷来源:CCTV.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