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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服务商为网络侵权“支招”将负法律责任

央视国际 2004年03月19日 10:58

  利用提供密码或者软件等手段,教唆破坏他人网络著作权技术保护措施,网络服务提供者将承担民事侵权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日前对审理涉及计算机网络著作权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进行修改,特别针对著作权法规定的有关技术措施的保护问题,增加对网络上已经发生、并亟需解决的对破坏技术措施如何处理的规定。

  按照这一规定,网络服务提供者明知专门用于故意避开或者破坏他人著作权技术保护措施的方法、设备或者材料,而上载、传播、提供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当事人的诉讼请求和具体案情,依照著作权法的有关规定,追究网络服务提供者的民事侵权责任。

  按照著作权法的规定,未经著作权人或者著作权人有关的权利人许可,故意避开或者破坏权利人为其作品等采取的保护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技术措施的,应当根据情况,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同时损害公共利益的,可以由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侵权行为,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销毁侵权复制品,并可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还可以没收主要用于制作侵权复制品的材料、工具、设备等;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记者沈路涛、田雨)

(编辑:青朴来源:新华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