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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法公司法扩权有必要 制衡不能少

央视国际 www.cctv.com  2005年08月25日 15:20 来源:

  证券时报

  陆志明

  证券法、公司法修订草案在8月23日起召开的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七次会议上递交二审。据悉,审议将进一步完善证监会准司法权,此次修订主要对准司法权增加相关程序上的设定。主要包括以下三个方面的内容:一是证监会行使调查、检查的权力时应获得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负责人的批准;二是应保证执法过程的规范,出示有关调查、检查证明等证件,并保证有两个以上工作人员同时进行调查;三是限制当事人的强制措施在满足一定条件后应予以及时解除。

  古语云:“乱世用重典”。中国证券市场建立时间短、市场和监管机制尚未健全,难免会出现这样那样的问题。借鉴先进市场的管理经验,用有力的手段塑造有序的市场体系,这正是证监会完善准司法权的根本原因所在。

  任何一项政策的执行效率不仅取决于政策制定者的本意,在更多现实的情况下,还取决于政策执行程序的完善。此次提交二审的证券法草案同样是从事前、事中、事后三个角度来制定执行程序的。

  首先,事前的行为规范。为提高证监会执法的审慎性和准确性,需要提高其行使调查权力的成本。特别是在执行资金账户冻结和查封这一类对当事人产生重大影响的司法权时,谨慎从事尤为重要,一旦出现问题,必须要有人承担起相应的责任。因此,证监会执行准司法权必须得到国务院证券管理机构负责人的审批。

  其次,事中的行为规范。为提高证监会执法的严肃性和合法性,需要规定其行使调查权时严格的行为准则。这些准则对于预防和解决实际发生的冲突是十分有效的,如规定证监会执法人员在执法的过程中必须出示有关调查的证明;在内部控制制度上,为避免出现违规操作的现象,执行调查时必须有两名以上的工作人员在场,形成相互监督。

  最后,事后的行为规范。为提高证监会执法的有效性和完整性,需要保证在被调查人达到监管要求时能够恢复其正常经营。如证券公司接受责令整改以后达到监管标准,通过验收,则其被限制冻结的账户应该及时予以解冻,高层管理人员的行动限制也应得到解除。毕竟证监会执行的是准司法权,其执行的目的也只是为了更好地监管市场。

  证监会取得准司法权,可以对证券市场中的不法行为更迅速地采取行动,减少损失。不过如何防止执法过程中权力被扩大也是一个重要的问题。程序的完善只是从技术层面部分约束了证监会权力的放大,如何从战略层面考虑这一问题更为迫切。

  笔者认为,不妨利用现有的资源实现权力的相互制约。在缺乏终极监管者的情况下实现权力的制衡是一条上策。从现有的条件来看,证监会是准司法行政机构;而人大可以制定证监会的行为规范,或制订法律草案;法院对证券法和各项规定条文具有最终的解释权,并可对证监会的结果提出异议,可以认为是最终执法机构。把以上三者联系起来,不难建立三权分立的制衡体系,防止任何一方的权力无限扩张。

  当然,这只是初步的结构分析,真正实施起来绝非如此简单,现有的证券法还远未完善到这一步;各部门的相互协调也是一个重要的问题。这一切留待我们在实践中去不断地健全完善。

  (作者单位:复旦大学世界经济系)

责编:刘子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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