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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小板可望率先解决股权分置 10家方案悉数亮相

央视国际 www.cctv.com  2005年07月04日 08:34 来源:上海证券报

  袁克成

  第二批股权分置改革试点中的10家中小板上市公司均已公布改革方案。分析10家公司的改革方案,可以预期,中小板公司股权分置问题有望率先解决。

  首先,中小板上市公司推出改革方案的速度,明显快于主板上市公司。与中小板试点公司方案悉数亮相相比,截至目前主板的32家试点上市公司中,只有16家公司公布了方案。第二批试点工作结束后,中小企业板块仅有40家公司需要股权分置改革,而中小企业板块以外的主板市场尚有1000多家公司需要股权分置改革。因此如无意外,中小企业板块公司完成股权分置改革,将比主板市场公司快得多。

  其次,中小企业板块公司的非流通股股东支付对价能力较强,中小企业板块公司非流通股的比重比主板公司高。2004年末,中小板公司和主板公司的非流通股比重分别为70.26%和63.80%。非流通股股东所持股份缩股、向流通股股东支付股份、向流通股股东派发权证等,其调控余地与持股比例息息相关。无论是国有股东,还是非国有股东,一般情况下都不愿意在股权分置改革后,随意放弃在上市公司中的控股地位。因此,中小板块公司非流通股股东当前更高的持股比例,增加了它在支付对价时的灵活性。

  中小板块上市公司的优势,在第二批已经公布方案的试点企业中,有较好的反应。10家中小板公司非流通股股东向流通股股东平均送股比例,要比中小企业板块以外的16家公司高一些,而且市场投资者对于中小板试点公司方案的反应也相对热烈。在对价方案方面,10家公司均没有采用权证等较为复杂的方式,而是在附加条款方面各自进行了创新。如七匹狼首家提出了股份追送条款和股份回售条款。这些附加条款对于方案获得股东大会通过较为有利,但对于主板上市公司而言,很多上市公司并不具备照搬中小板块上市公司方案的条件。

  再者,中小板公司方案决策迅速,灵活性强。中小企业板块公司多为民营资本控股。非流通股中的民营企业或自然人支付对价,并不需要国资委批准,多数中小企业板块公司非流通股股东的持股下限可自行掌握。而主板上市公司中,对于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大股东的持股比例则有所要求。此外,由于中小板上市公司非流通股股东相对有限,其决策程序相对迅速,形成统一意见需要的时间较短。这也是10家中小板公司方案能够率先悉数亮相的重要原因之一,而且这一点对相关公司如果今后进行微调也十分有利。

  还有,10家试点公司在中小板中具备代表性。中小企业板块公司上市时间短、没有历史问题,中小板其余40家上市公司的股权结构、盈利能力等方面与已经亮相的10家企业大致相当。因此,如果10家公司方案率先通过,那么其余40家公司有望快速跟进。

责编:刘子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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