严义明
央视国际 2004年05月13日 14:54
严义明律师,毕业于华东政法学院,后被司法部和全国律协派遣去日本进行反垄断法和股东代表诉讼的法律实务研修。精通日文。曾在宝钢集团、上海市新汇律师事务所、日本国朝日律师事务所、上海市锦联律师事务所工作。
严律师尤其擅长公司法、反不正当竞争法、投资业务、债权回收、劳动法等有关的诉讼及非诉讼业务。
在学术上,目前,已发表有关公司法、反垄断法、股东代表诉讼、对日投资、债权回收等论文共二十多篇,并多次主讲了有关债权回收、劳动法等的专题研讨会,以全新的角度对上述法律进行研究,并向社会公众进行介绍,首次将股东代表诉讼的概念向社会公众作出全面介绍,并代理了全国首起股东告董事的案件(红光案),开股东代表诉讼之先河。
红光案
严义明告诉记者,前些年证券市场假账满天飞,主要原因是作假的总体成本较低。在高院的“1·15”通知出台前,人民法院没有介入此类案件,证监会的处罚权力有限,一般对假账的行政罚款不过一二百万元,个别作假公司相关负责人即使受到刑事处罚,也不过判刑三五年,这些与作假所获得的收益是不能比的。因此,罚不当过,就造成了大量假账出现。只有通过法院的民事审判,才能使作假者承担其相当的责任,使因作假而被破坏的证券市场秩序得以恢复。
“红光案的法庭调解,说明中国证券民事赔偿案已逐渐为市场所熟悉。规范上市公司行为,使中国市场建立公开、公正、公平、有序的证券交易法律秩序成为可能,也许是本案真正的意义所在。另外,在目前相关法律还缺乏明确具体的司法解释的情况下,调解结案也有效地规避了法庭审理中有可能出现的股民败诉的风险。”作为国内首位受理证券民事赔偿诉讼案的律师,4年中严义明被3000多位中小投资者找过,红光案结案后,有更多的股民来找严义明。
严律师告诉记者,根据高院“1·15”通知的规定,其他红光投资人应该已经过了诉讼时效,“红光案也给广大投资者提了醒,对自身权益应该及时提出主张,通过法律来保护自己。目前高院正在制定有关证券民事赔偿案审理的新司法解释,相信随着新司法解释的出台,我国的证券市场会更加完善”。
银广夏案
先刑后民 困扰股民
严义明认为,“先刑后民”的说法太离谱、不可想像:其一,银广夏刑事案与银广夏民事案就事由而论是同一个,但被告人不同,民事案告的是上市公司,刑事案告的是银广夏6位前高管,不存在“先刑后民”的问题;其二,“先刑后民”指的是案件审理,而非受理。“先刑事后民事”原则适用的情形是,在民事案和刑事案同时受理的情形下,刑事优先,民事暂停审理。
显而易见,银广夏案之所以“先刑后民”,主要针对的是案件受理问题。而这也是银广夏案目前面临的最大困扰。
2002年1月15日,最高法院发布《关于受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侵权纠纷案件有关问题的通知》,解决了证券民事赔偿案件的立案难题。
2002年4月,中国证监会对银广夏作出行政处罚,同年七八月间,银川市中院先后受理了6起银广夏民事赔偿案。此后,尽管有多达1000名以上的投资者委托律师状告银广夏,但该院未再受理一起此类案件。对于暂停受理的原因,法院当时解释,“在向上级请示之中”。
2003年1月9日,最高人民法院出台了审理证券民事赔偿案件适用法律的第一个系统司法解释《关于审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但银广夏案的诉讼进程未有丝毫加快迹象,暂停受理局面依旧,已经受理的6位投资者的民事诉讼至今尚未开庭。
诉讼时效 令人担心
银广夏造假的行政处罚作出于2002年4月23日,2004年4月22日该案民事赔偿诉讼时效到期。严义明认为,银川中院以“先刑后民”为由将投资者针对银广夏的民事赔偿诉讼暂缓立案,目的在于拖过诉讼时效,从而剥夺中小投资者获得司法救济的权利,这方面有先例,比如红光案。
据介绍,红光案是我国最早的证券民事赔偿案之一,在被法院正式受理之前,中小股民的诉讼即长达3年之久。红光实业1998年11月19日被中国证监会通报违法违规行为,但直至2002年1月最高人民法院《通知》出台,法院才开始受理此类案件。从时间上看,红光实业案已超过两年诉讼时效。严义明1998年12月便开始代理小股东状告红光实业欺诈,屡屡不被受理,原告中除11人坚持下来,其他都无奈放弃,拖过了诉讼时效。11个原告一直坚持诉讼,案件虽未被受理,但由于法院不断有不予受理的裁定文书,诉讼时效得以延长。
中小股东 耐力屡遭考验
中小股东状告上市公司的过程之漫长让中国股民的忍耐力屡遭考验,有投资者出于各种实际原因不得不选择“割肉出局”。今年2月,北京就发生了一起银广夏股民贱卖诉讼权益事件,由于时间漫长、诉讼艰难,当事人将手中1000万的诉讼权益贱卖100万转让他人。
严义明认为,对于那些已经起诉但不被受理以及更多正在观望的投资者而言,目前面临最大危险是:法院连诉状都不接,没有裁定,没有判决,就这样被拖过诉讼时效或者被法院强行认定超过诉讼时效,然后案件不了了之。
“先刑后民”让银广夏民事赔偿案的原告愤愤不平。据律师介绍,他们已经表示将依法继续主张自己的权利。而要继续主张权利,作为中小投资者,除了上访别无他途。严义明担心,这在客观上将危及社会稳定。但作为律师,面对法院的“先刑后民”,他也束手无策。
对于银广夏的立案难,曾有人推测阻力可能在法律之外。首例银广夏案被受理后,北京某律师事务所曾刊登广告征集银广夏受损股民,但后来因“感到较为复杂”而放弃代理此案。银广夏刑事案庭审长达12小时,但被普遍认为造假真相并未完全水落石出。法院对银广夏案的不受理从侧面验证了市场的说法,此案影响巨大,涉及面广。
近4年间累计虚构销售收入10多亿元,虚增利润7.7亿元,近68亿元流通市值蒸发——“银广夏造假案”被揭露,曾引发中国证券市场诚信危机。银广夏造假,直接受损的是股民。案件久拖不决,损害的是市场信誉。
银广夏案牵着市场敏感神经
作为“造假第一案”,银广夏案的示范效应不可小视,有关此案的一举一动都牵着市场的敏感神经。严义明认为,近些年来证券市场假账满天飞与“1·15”之前未受理证券民事赔偿案件有不可分割的联系,“1·15”之后情况得到改善。但是若法院都像对待银广夏案件一样对待其他证券民事赔偿案件,好不容易扭转的局面恐怕会前功尽弃,假账将重新蔓延。他认为,银广夏案不被受理,是司法系统和地方利益对法律的藐视和挑战,有关国家机关不应容忍。
自“1·15通知”出台至今,各地法院先后受理、审理了针对12家上市公司的900多起因虚假陈述引发的证券民事侵权诉讼,但至今没有一个判例。
中国政法大学教授李曙光曾表示,由于证券民事赔偿诉讼的复杂性,中国证券民事诉讼必须借鉴和引进判例法的制度,更多地依赖于法官的自由裁量权,而不是单一的最高法院释法。而缺乏一支专业素质精良、能把握具体正义标准的法官队伍,是中国法院受理证券民事赔偿诉讼的“软肋”所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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