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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法规定:信息披露失实上市公司高管也要赔

央视国际 www.cctv.com  2005年08月24日 09:55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法公司法修订草案二审关注上市公司股权收购、公司为他人提供担保等条款

  证券法修订草案、公司法修订草案昨日提交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七次会议二审。两法的二审稿分别就规范股评、规范担保等问题进行了调整。本次会议将于27日分组审议上述两法修订草案。

  证券法二审稿进行调整的主要内容包括:

  禁止"利用传播媒介或者通过其他方式提供、传播虚假或者误导投资者的信息",由此给投资者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明确发行人、上市公司是信息披露的义务主体,应当承担无过错责任,赔偿投资者因此受到的损失,发行人、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保荐人、证券服务机构应当按照过错责任原则,与发行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发行人、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有过错的,也应当与发行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收购上市公司部分股权的收购要约应当约定,被收购公司股东承诺出售的股份数额超过预定收购的股份数额的,收购人按比例进行收购。""收购期限届满,被收购公司股权分布不符合上市条件的,该上市公司的股票应当在证券交易所终止上市交易;其余仍持有被收购公司股票的股东,有权向收购人以收购要约的同等条件出售其股票,收购人应当收购。"

  公司法二审稿进行调整的主要内容包括:

  "公司为他人提供担保,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董事会或者股东会、股东大会决议;公司章程对担保总额及单项担保的数额有限额规定的,不得超过规定的限额。""公司为公司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的,必须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前款规定的股东或者受前款规定的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加前款规定事项的表决。该项表决由出席会议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半数以上通过。"

  "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此外,利用两法同时修订的契机,两法的二审稿均将公司法中有关股票公开发行、上市交易监管的规定移入证券法修订草案中,并进行了适当合并、修改。

责编:刘子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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