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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4年全国街舞电视大赛竞赛规程

央视国际 2004年05月11日 17:16

  一、主办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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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电视台体育节目中心

  国家体育总局体操运动管理中心

  中国健美操协会

  二、承办单位

  中视体育推广公司

  北京昌平区政府

  三、协办单位

  北京市健美操体育舞蹈协会

  河南省社会体育管理中心、河南省健美健美操运动协会

  湖北省体操运动管理中心、湖北省健美操协会

  陕西省社会体育管理中心

  辽宁省武术体操运动管理中心

  青岛市体育总会

  云南省体操协会

  四川省社会体育管理中心、四川省健美健美操协会

  广州市举重健美协会

  厦门市体育总会、厦门电视台

  四、比赛时间、地点

  (一)分赛区:2004年5—7月分别在北京、沈阳、西安、武汉、郑州、青岛、广州、成都、昆明、厦门市举行;

  (二)总决赛:8月2—4日在北京昌平举行。

  五、参加单位及人员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体育局、各行业体协、各大专院校、各健身俱乐部、各专业舞团等及社会各界街舞爱好者。

  六、竞赛项目

  (一)流行街舞:

  1、男子单人(Dancer、B-Boy )

  2、女子单人(Dancer、B-Girl)

  3、集体(Hip-Hop Crew、 Breaking Crew 3—7人,性别不限)

  4、斗舞(BATTLE 3—5人团体)

  (二)健身街舞:进行集体自选动作比赛(5—8人、性别不限),成套动作中不得有技巧性难度动作。

  (三)表演项目:

  1、带有轻器械的街舞(如滑轮、踏板、篮球街舞等)

  2、表演项目可加入说唱、涂鸦等,但不能有其他与HIP-HOP风格有差异的其他表演形式。

  七、参赛年龄

  不限。

  八、竞赛办法

  分赛区比赛:

  (一)在10城市分别举行,全国各地的选手可自愿选择分赛区,但每个参赛选手只能选择一个分赛区,如有重复参赛,取消参加总决赛资格。

  (二)各分赛区根据大会组委会确定的时间及竞赛规程、评分规则组织比赛,各分赛区选拔出各单项冠军参加总决赛,除斗舞(BATTLE)以外的其它4项第二名可参加总决赛,须经总决赛预赛后选拔若干名参加决赛。

  (三)获得2003年第一届全国街舞电视大赛总决赛各项冠军的选手可不参加分赛区比赛,直接进入总决赛。

  (四)各分赛区在比赛开始前一周将竞赛安排、组委会及裁判组成名单报全国组委会备案。

  (五)各分赛区在比赛后一周内将参加总决赛名单报全国组委会;比赛后即向中央电视台体育节目中心传送新闻,以便及时在央视播出。

  总决赛:

  (一)8月2—4日在北京昌平举行,中央电视台对2—4日三场决赛进行现场直播。

  (二)比赛采用中国健美操协会审定的《全国街舞比赛评分规则》。

  (三)成套动作时间:健身街舞2分30秒—3分;流行街舞单人项目2分30秒—3分;集体项目4分—4分30秒;斗舞10—20分(全场);表演项目2分30秒—3分。

  九、录取名次与奖励

  (一)流行街舞:

  总决赛各项冠、亚、季军分别颁发奖杯、证书和奖品;集体项目冠军奖金15000元、亚军奖金10000元、季军奖金8000元;男女个人及斗舞冠军奖金10000元、亚军奖金8000元、季军奖金5000元;第四至第八名颁发奖牌、证书、奖品;其余均为优胜奖,颁发证书、纪念品。

  (二)健身街舞:

  总决赛冠、亚、季军分别颁发奖杯、证书和奖品,冠军奖金10000 元、亚军奖金8000元、季军奖金5000元;第四至第八名颁发奖牌、证书、奖品;其余均为优胜奖,颁发证书和奖品。

  (三)团体奖:

  总决赛设分赛区代表团团体奖,冠、亚、季军分别颁发奖杯、证书;第四至第十名颁发证书。成绩计算:参加总决赛的各分赛区代表团以5项最好成绩之和为团体奖成绩。

  (四)特别奖:

  总决赛设特别奖若干项,颁发奖杯、证书和奖品。

  (五)表演奖:颁发证书和奖品。

  (六)优秀组织奖:

  授给圆满完成分赛区比赛任务的分赛区主办单位,颁发奖牌。

  十、报名及报到

  (一) 报名:

  1、分赛区:参赛选手自愿选择分赛区,请填写统一报名表,于各分赛区比赛开始前20天报各分赛区指定报名点。

  2、总决赛:各分赛区在比赛结束后一周内将参加总决赛报名表一式二份分别报国家体育总局体操运动管理中心中国健美操协会和北京昌平区(详细地址见补充通知)。

  3、健身街舞和流行街舞不得兼项,只能选择参加其中一项,否则报名无效;流行街舞小项可以兼项。

  (二)报到:各分赛区报到见分赛区通知,总决赛报到另见补充通知。

  十一、经费:

  各参赛选手差旅费、食宿费自理。

  十二、保险:

  总决赛所有参赛选手在参赛期间的“意外伤害保险”均由组委会负责办理。

  十三、裁判员与仲裁委员会:

  (一)分赛区裁判员由分赛区组委会选派,并报组委会备案。

  (二)总决赛裁判员由中国健美操协会选派,仲裁委员会组成和职责范围按《仲裁委员会条例》规定执行。

  十四、其它:

  (一)未尽事宜另行通知;

  (二)本规程解释权属中国健美操协会。

(编辑:宋璐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