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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析四大现存问题 "3·15"前代表热议完善消法

央视国际 www.cctv.com  2006年03月14日 16:12 来源:

  和每个普通百姓一样,全国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们毫不例外地也是消费者。在“3·15” 消费者权益保护日即将到来之时,不少代表也从他们看到、听到和想到的角度,对现行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提出一些疑问,并且相应地提出了一些修订完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议案、建议,期待法律为消费者编织更加严密有效的“保护伞”。

  问一:谁能成为消费者?

  镜头:梅先生去年11月通过交易网站,花1500元钱从一位网名“妖言媚惑”的卖家手中买了一张“联通CDMA包年上网卡”。可是今年2月底这张卡就被通知欠费停用了,一打听,原来北京联通根本连“包年卡”都没推出过。梅先生显然受了骗,可“妖言媚惑”早已消失,而交易网站则认为自己有别于现实生活中的交易场所,不能按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相关规定,赔偿梅先生损失。

  分析: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并未对“消费者”作出明确的定义。这一不确定性使得对“消费者”的判断很多时候取决于法官的自由裁量权,给司法实践带来了诸多无序与迷茫,像医患关系中的患者是否属于消费者的问题,至今没有相关立法或司法解释加以明确。更重要的是,网上购物、网上交易等各种新型交易方式层出不穷,经济交易关系越来越复杂,“消费者”的概念似乎也更加莫衷一是。

  代表建议:全国人大代表、广东天爵律师事务所主任陈紫云建议,在消法中增加规定:“本法所称的消费者是指非以经营为目的购买、使用商品或接受服务的自然人;本法所称的经营者,是指为消费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单位和自然人。消费者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其权益受本法保护;本法未作规定的,受其他有关法律、法规保护。”

  问二:什么是生活消费需要?

  镜头:陈先生三年前买了一间商铺养家糊口,手续齐全,可没想到因为商铺原先的开发商欠当地信用社的钱,信用社便申请当地法院查封了陈先生已买下的商铺。陈先生找到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问题的批复》,其中有“消费者交付购买商品房的全部或者大部分款项后,承包人就该商品房享有的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不得对抗买受人”的规定,可是法院认定他不属于消费者,驳回了他的异议。陈先生的商铺至今还在查封中。

  分析:实践中的大多数情况如此,尽管商铺、写字楼、住房同样都是商品房,但购买住房就可以认定为消费者,而购买商铺就认定为不属于消费者。事实上,购买住房的也有很多不是为生活消费需要而用来投资或炒作,购买商铺的也有不少是自己使用或靠出租获取收入来维持基本生活的。如果严格按照“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接受服务”来判定是否是消费者,就存在购买同样的商品,因购买目的不同而得到不同法律保护的现象。

  代表建议:全国人大代表、广东顺德美的制冷家电集团技术研发中心高级工程师邓明义认为,只要合理合法购买、使用商品或接受服务者,其权益就应该得到消法的保护。她建议将消法“消费者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接受服务,其权益受本法保护;本法未作规定的,受其他有关法律、法规保护”的规定,修改为“合法购买、使用商品或接受服务者均属于消费者,其权益受本法保护;本法未作规定的,受其他有关法律、法规保护”。

  问三:证据该怎么提供?

  镜头:在证券公司工作的莫小姐一直感觉太忙压力大,就在附近的美容院办了张美容卡,可是刚做了一次面膜脸上就长出了红痘痘。莫小姐找到美容院要求退还美容卡的钱,并且支付治疗红痘痘的费用,但美容院却要求她还在本店治疗,并且拒绝退还美容卡。莫小姐要跟美容院讨公道,必须自己去医院诊断,再拿上面膜材料去有关部门检测,证明自己长红痘痘是美容院造成的。本来就忙的她只好自认倒霉。

  分析:若完全贯彻民事诉讼中“谁主张谁举证”的一般原则,消费者就必须证明消费活动的存在、受损害的原因、受损害的后果等,方能得到保护。但消费者通常欠缺交易经验,或者缺乏足够的交易信息和交易能力,最后往往因难以举证而得不到权利保护。虽然民法通则和产品质量法也体现了严格责任精神,但规定得比较抽象,特别是加害人责任确定的规定比较粗糙,这造成了处于弱者地位的消费者在争讼中处于被动地位。

  代表建议:陈紫云代表认为,应减轻消费者的举证责任,并将严格责任原则确立于消法中。她建议消法规定:“消费者因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受到人身、财产损害的,经营者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经营者能够证明消费者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受到人身、财产损害是由消费者的过错造成的除外。”

  同时,“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或者商业惯例向消费者出具购货凭证或者服务单据;消费者索要购货凭证或者服务单据的,经营者必须出具。产生消费纠纷时,经营者认为消费者购买的商品、接受的服务与购货凭证、服务单据不符的,由经营者承担举证责任。”

  问四:公益诉讼的代表在哪里?

  镜头:刘大妈逛超市时看见一件窝心事:超市存包处的工作人员正和一位姑娘吵架。原来姑娘进超市买东西前把两个手提袋存在存包处,可是转了一圈出来,手提袋就只剩下一个了。工作人员指着墙上的告示说,超市有规定,存包台是服务性质,超市不负保管失窃和赔偿责任。刘大妈觉得超市没道理就向消协投诉,但消协却答复她不能告超市,因为消协和刘大妈本人都没有和超市发生直接利害关系。

  分析:目前我国民事诉讼领域没有特定的公益诉讼制度,更没有规定谁有公益诉讼代表人的资格。民事诉讼法规定,民事诉讼关系必须是直接利害关系。消费者协会与制定不平等格式条款的企业,往往没有直接利害关系,因此无原告资格也就成了横亘在消协公益诉讼面前一道过不去的门槛。如果能由消费者协会代表同一类型的消费者进行公益诉讼,就有可能降低消费者的救济成本。

  代表建议:陈紫云代表建议消法修订中扩大消费者协会的职能,将消法中关于消费者协会职能的规定修改为“参与有关行政部门对商品和服务的监督、检查,开展行业调查”;“受理消费者的投诉,并对投诉事项进行调查、公告、调解”;“就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支持受损害的消费者提起诉讼,有权代表不特定消费者提起诉讼”。

  (中国普法网 陈晶晶 )

责编:西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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