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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要为推进新农村建设创造良好法治环境

央视国际 www.cctv.com  2006年03月10日 11:29 来源:

  文章来源:人民法院网

  ——访河南省委书记、省人大常委会主任徐光春

  《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若干意见》公开发表后,河南省委、省政府就如何把中央的精神落到实处正在紧锣密鼓地进行筹划。在实施这项固本强基的伟大工程中,人民法院如何运用审判职能为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发挥作用?带着这个问题,记者走访了河南省委书记、省人大常委会主任徐光春。他说,人民法院要为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创造良好法治环境。

  徐光春说,农业和农村形势的发展,对保持国民经济平稳较快增长和社会稳定,发挥着重要的基础性作用。河南是一个近亿人口的大省,而且是一个有七千万农民的农业大省。在河南,如果农民不实现小康,河南的全面小康也无从谈起;农村不和谐,和谐中原就无法实现;没有农业现代化,中原崛起就会成为空话,河南省委提出的争创工业强省的目标也很难实现。当前,河南省经济社会发展正处于“黄金发展期”与“矛盾凸显期”交织的关键时期。社会形势发生着深刻的变化,社会矛盾和不稳定因素呈上升势头。特别是涉及企业改制、城市拆迁、农村征地、农民工权益等方面的社会矛盾和问题比较突出。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人民群众法制意识的提高,司法手段已经成为调节社会经济关系的主要手段。

  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最艰巨、最繁重的任务在农村,没有农村的小康,就没有全国的小康。中共中央国务院提出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是我国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大事,也是一项重大历史任务。在最近中央举办的省部级主要领导干部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专题研讨班上,胡锦涛总书记的重要讲话,进一步为我们扎实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指明了方向。历史重任在肩,我们的使命光荣,任务更艰巨,更需要包括法院系统在内的全省上下的共同努力。因此,在推进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进程中,人民法院的地位和作用显得尤为重要,法院一定要努力提高为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服务的司法能力和司法水平,为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提供强有力的司法保障。

  徐光春说,河南省委提出构建平安河南,打造和谐中原,推进中原崛起,必须保持农村社会稳定,农民安居乐业。农村的社会稳定,是扩大农村基层民主,搞好村民自治,加强农村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前提和基础。人民法院作为国家的审判机关,是调处矛盾纠纷的最后一道防线,担负着打击惩处犯罪、调节社会关系、保护群众利益、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重要职责和神圣使命,是促进、实现和保障社会和谐的重要力量。和谐稳定的社会环境,是我国改革开放、经济发展、社会全面进步的基础,也是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重要保证。法院要始终坚持依法严打的方针不动摇,全力维护社会的和谐稳定,始终重点打击那些严重危害国家政治、经济安全的犯罪以及其他严重危害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的犯罪,以确保全省社会稳定,为全省人民一心一意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营造长治久安的社会环境。在农村,特别是要依法严惩侵害农民利益的刑事犯罪,尽最大可能挽回农民的损失,保障农民的合法权益,保证农业生产的顺利进行;要依法惩处利用职权截留国家财政补贴、农业投入和救济款物、侵占挪用农村集体财产等犯罪;要依法惩处横行乡里、欺压百姓,带有黑社会性质组织特点的犯罪,维护农村的社会稳定,让人民群众安居乐业。

  在谈到法院如何保障新农村建设时,徐光春说,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要按照“生产发展、生活宽裕、乡风文明、村容整洁、管理民主”的要求,协调推进农村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和党的建设。人民法院为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服务,就要始终坚持“公正司法、一心为民”指导方针,坚持以解决好农民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为着力点,促进农村的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特别是基层法院及其派出的人民法庭,他们工作在农村,直接与人民群众打交道,处在法院工作的最前沿,是人民法院密切联系人民群众的窗口和纽带,在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中肩负的责任很重。人民法庭处理的案件,绝大多数是人民群众日常生产生活中的矛盾和纠纷,这些案件看起来简单,但对实现农村农民关系的和谐意义重大。法院要认真落实司法为民的各项措施,真正把人民群众的冷暖放在心上,切实保护好人民群众最现实、最关心、最直接的利益,并且要妥善处理各类涉农案件。要多做调解工作,强化调解意思,提高调解水平,尽量促使当事人在自愿、合法的基础上达成调解协议,多用调解的方式解决矛盾纠纷,消除不和谐的因素滋生。在依法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的前提下,做到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促进农村和谐社会建设。

  徐光春最后说,党的领导是做好法院工作的根本保证,也是法院工作中必须牢牢坚持的政治方向。各级党委要增强执政意识和政权意识,要树立社会主义法制理念,切实把法院工作摆上重要议事日程,经常听取法院工作汇报,指导人民法院统一执法思想、监督公正司法、加强队伍建设,研究解决法院工作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确保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法律在人民法院的正确实施,保证人民法院各项工作的政治方向。要不断增强法治意识和法治观念,模范遵守宪法和法律,旗帜鲜明地支持人民法院依法独立公正地行使审判权和执行权,不得出于地方和部门利益就个案向法院施加压力、干预办案,不得组织人民法院参与行政执法、行风评议活动,不得要求人民法院从事招商引资、经济创收等经营性活动,让人民法院充分运用审判职能,给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提供良好的法治环境。

责编:西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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