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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日说法]电网之下 

央视国际 www.cctv.com  2006年01月10日 15:42 来源:CCTV.com

  云南省宜乐村的果农尹家培为了防止自己果子被偷,在果园边上拉起电网,结果电网导致两名小男孩触电死亡。

  2003年7月31日傍晚,云南省师宗县彩云派出所突然接到报警,宜乐村有两个小男孩儿死在了村子附近的果园里。经过警方现场勘查,发现就在果园附近,离地面七八厘米的豆苗棵里有一条长达200多米的细铁线,就是这条通了电的细铁线造成了两名少年触电死亡。果园里怎么会出现带电的细铁线呢?公安人员找到了这个果园的主人尹家培。

  尹家培说,隔壁村的村民经常偷他家果园里的果子,为了防止果子被偷,他能够想到的办法还用过不少。最初发现果子大量被偷的时候,尹家培就把这个情况向彩云派出所报了警,并且在交纳了5000元治安费之后,彩云派出所安排了联防队员到果园来值勤,协助维护治安。有了联防队员在果园里维护治安,偷梨的人明显减少了。可是这好景不长,因为果园太大了,治安联防队员又不可能整天在果园里巡逻,不久,果园里丢果子的现象又开始了。

  看着辛辛苦苦种出的果子大量丢失,尹家培非常恼火,就在他无计可施的时候,一个朋友给他出了个主意,如果在果园旁边拉上电网,就没有人敢来偷水果了。听到这个主意,尹家培是如获至宝。于是他就找了几个人来帮忙,在果园旁边的小河旁顺着老果园的地基拉起了一条南北走向200多米的铁线。尹家培说即便是安装了这个电网,他也只是想吓唬吓唬那些偷果子人,因为当初他还亲自试过这电网的威力,手摸上去只觉得会发麻而已。


  在尹家培看来,电网并没有太大的危险。不过尽管如此他还是有些担心,万一电网拉好了以后,出点什么事儿后悔可就晚了。于是他特意找到了村委会主任,让他把果园拉电网的事儿通过村里的大喇叭广播一下。2003年7月26日,宜乐村的村委会主任在广播中通知村民,说尹家培的果园里已经拉上电网了,为了大家的安全,不要再到他家果园里去了

  但是公安机关认为,即便是通过广播的形式,广而告之了拉电网的事儿,但是现在就是因为这电网出了两条人命,尹家培也是责任难逃。2003年8月1日,师宗县公安局以尹家培涉嫌触犯危害公共安全罪,将案件移至师宗县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

  2003年8月,检察机关在对尹家培涉嫌触犯公共安全罪案件进行提审过程中,尹家培无意中的一句话引起了检察官的注意。据尹家培说,他拉电网的事儿派出所的人是知道的,如果知道为什么没有及时制止这种行为呢?这引起了检察官的重视。而在随后的调查中,检察官发现其实尹家培拉电网的事儿派出所的人不仅知道,而且还曾经专门派联防队副队长周绍波到果园里进行过检查。

  据了解,当时联防队的副队长周绍波带人到梨园里去查找电网却没有找到,可谁知就在他们检查结束后的第二天,也就是2003年7月31日中午,村子里两个十三四岁的孩子到果园旁来放牛,结果悲剧发生了。通过对两名少年触电身亡案件的进一步调查,一个新的问题摆在了检察官的面前,联防队副队长周绍波没有及时发现电网的存在,是否是直接导致两名少年死亡的最主要原因,是否要对周绍波提起公诉?

  在检察机关内部出现了不同的意见。一部份检察官认为,周绍波疏忽大意,忽视了电线的存在,应该构成玩忽职守罪。但是另一部分检察官却持有截然不同的观点,他们认为本案导致两人死亡是尹家培的责任,与周绍波没有直接的因果关系。最后,检察机关经过认真讨论,又考虑到犯罪嫌疑人认罪态度比较好,犯罪情节轻微,做出了相对不起诉处理。


  按照高检的规定,有三类案件必须要进入人民监督员监督程序。到底要不要对周绍波提起公诉,检察机关的意见各不相同。这时他们请来了检察机关常年聘请的人民监督员,听取了他们的意见。监督员们认为,周绍波涉及到玩忽职守罪,应该追究责任。5名人民监督员进行了投票,结果是4票反对1票赞成,最终形成了要求对周绍波进行起诉的意见。

  2005年4月20日,师宗县人民检察院公诉科以玩忽职守罪对周绍波提起了公诉,当地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了此案,判决如下:被告人周绍波犯玩忽职守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零六个月。被告人尹家培则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年。

  主持人:正是因为尹家培拉的这根电线,导致两个十三 四岁的未成年人两个生命瞬间消失。尹家培是以涉嫌危害公共安全罪被提起了公诉。尹家培说我拉完电网之后,通过村里的大喇叭已经广播了,所有的村民应该,都已经知道了,是不是已经能够有效地防止对于公共安全造成危害?

  洪道德:私拉电网是绝对不允许的。第一他本身没有权力私拉电网,你采取任何广而告之都不能够使你的行为变成了合法。第二广播不可能保证能够人人都听到你的消息,不然的话也就不会发生最后的后果了。所以你事后再采取什么样的宣传,不可能改变你事前拉电网的错误性质,甚至一旦造成后果就会触犯刑律。

  主持人:但是尹家培又提出来一点,如果我自己拉了电网,然后自己拿着喇叭挨家挨户去说这也就罢了,可是现在我是通过村委会的喇叭,村委会是一个村里面的自治组织,还是拥有一定的法律上的权力和地位。

  洪道德:村委会也没有权力同意村民去私设电网,这个是不允许的。据我所知,能够做出审批决定的,最低是放在县政府上,所以当时他们没有意识到拉电网是事关人命的大事儿,万一出事儿,对于拉电网的果农来说他要承担法律上的责任。


  主持人:但是在很多地方农民要保护自己的果实也很不容易,有的农民也就想出了一些危险的办法。之前《今日说法》还曾经播出过类似的内容。

  2004年6月,云南省马龙县的一位桃园主人在桃子上喷洒了农药甲胺磷,结果导致有9位村民在不知情的情况下顺手摘吃了这个果园的桃子,导致了中毒事件,随后9位中毒村民要求桃园主人赔偿他们的医药费 误工费等各项经济损失共计9300元。

  法院经过调查认定,桃园主人在桃子上喷洒的甲胺磷属于剧毒农药,而且又没有设置相关的警告标志,从而导致了9位村民在不知情的情况下吃下了桃子中毒,所以判令果园主人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主持人:果农保护果实的防范限度究竟是什么?

  洪道德:不能用很容易造成他人生命财产危险的方法,得在合法的范围内防范。

  主持人:最后当地的检察院在人民监督员的意见之下,重新对这个事情进行了探讨,认为起诉的话可能对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教育意义会更强,所以最终还是起诉了。我们也看到了人民监督员起到的作用。

  洪道德:人民监督员制度是最高检察院最近这几年检察业务上增设的一项制度,在更广泛的范围内接受人民的监督。当检察院内部对某一个问题产生了比较大的分歧的情况,听听外部的人对这个问题是如何认识的。

  人民监督员制度是最高人民检察院2003年12月制定的一项,旨在监督检察机关执法活动的程序和制度。人民监督员的主要职责是,在检察机关办理职务犯罪案件过程中,对承办案件部门处理的三类案件进行监督,一是被逮捕的犯罪嫌疑人不服逮捕决定,审查逮捕部门审查后认为应当维持原逮捕决定的;二是侦查部门拟撤销案件的;三是公诉部门提出对案件作出不起诉处理的。

  洪道德:检察机关本身就是一个法律监督机关,但是长久以来确实也有一个争论,谁来监督法律监督机关。引进人民监督员制度之后,确实在很多案件当中起到了很重要的作用这个制度能够促使人民检察院更好地去履行自己的法律监督职责。

  主持人:在这个案件当中我们看到了两个权利的含义,一个权利是利益的利,一个公民来确实拥有自己合法的财产权利,但是你在保护自己这份权利的时候,应当注意采用的方式不能超出法律规定的限度,否则造成的后果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另外一个权力是力量的力,比如说检察机关法律赋予了你对当事人提起公诉的权力,你在行使过程中,除了依照法律之外,还要接受来自社会各界的监督。只有当每一个人、每一个部门、每一个机关都在法律赋予你的范围内去行使自己的权利的时候,才能够真正的让一个社会充满了秩序、走向法治。

责编:西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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