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矫治量刑失衡:建议从五方面入手

央视国际 www.cctv.com  2005年12月28日 16:05 来源:

  作者: 郭煜 刘平 新闻来源:检察日报

  □确立量刑建议制度,充分行使量刑建议权。

  □准确界定错案范围,改变抗诉案件必须改判的观念,正确行使抗诉权。

  □积极促进制定量刑指南,防止法官自由裁量权过大。

  □公诉部门要善于运用检察建议,纠正量刑失衡。

  □积极查处量刑失衡背后的职务犯罪问题,突出法律监督效果。

  法定刑规定的笼统、对量刑理论缺乏深入研究和实践中法官自由裁量权的膨胀是最终导致量刑失衡的重要原因,而个案间的量刑失衡严重影响了司法公正理念的确立。检察机关作为国家法律监督机关,对制约量刑严重失衡现象具有不可替代的重要作用,在现阶段应发挥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作用,进行有效的监督。

  ■量刑失衡的具体表现

  1.不同地区量刑失衡。量刑的地区差别是较为明显的,如同是贪污1万元,有的地方判三年,有的地方判一年,还有的地区则判免予处罚。量刑的地区差别主要与经济发达程度、执法环境、执法理念有关,一般而言,经济发达地区对同一犯罪的处罚较经济落后地区要轻;执法理念较为先进的地区,对同一犯罪的处罚要较执法理念较为陈旧的地区轻缓,这在经济犯罪中体现得尤为显著。

  2.同一地区量刑失衡。这主要表现在:(1)同一法院量刑不均衡。因为我国多采用的是经验型量刑方法,不同的人经验、性格各不相同,这就出现对同类案件的量刑产生差别。另外,不同审判组织的量刑也会有所差别,独任审判员与合议庭的判决常会有所不同。(2)同一地区相同级别法院之间量刑不均衡。(3)同一地区不同审级的案件量刑不均衡。一般情况下,二审案件较一审案件判处的刑罚轻缓。(4)同一地区不同审判程序的案件量刑不均衡。如通过对抗诉案件的判决情况调查发现,按审判监督程序提出抗诉的案件其改判率要远远高于按二审程序提出抗诉的案件。

  3.不同时期量刑失衡。这一点突出表现在我国独具特色的对刑事犯罪不定期、经常化的“严打”模式上。在阶段性“严打”高峰期,为了“突出‘严打’声势”,在“从重、从快”执法理念的支配下,刑罚备受重视,量刑幅度较平时会有所上升,量刑不均衡现象自然就更加突出了。

  另外,在不同时期针对不同犯罪而发动的专项整治斗争中,由于社会的关注、领导的重视等因素,此类案件的量刑较平时会相对偏高。

  ■检察机关对量刑失衡案件的监督现状

  量刑失衡的原因很多,对其制约因素也很多,其中一个便是检察机关的审判监督活动。宪法和刑诉法赋予了检察机关在刑事诉讼中行使法律监督的权力,这种监督应是全方位的,量刑结果作为法院裁判活动的重要组成部分当然是检察机关法律监督的对象之一。实践中检察机关主要是运用作为事前监督的量刑建议和作为事后监督的抗诉两种方式对法院量刑进行监督。

  1.量刑建议。所谓量刑建议是指公诉人在综合案情的基础上向审判机关提出对被告人的相对具体的、确定的量刑意见,而审判机关应当对公诉人的量刑意见在评议时充分考虑。近年来一些地方推行量刑建议制度的实验取得了一定效果,但因未能大范围的普遍推行,所以成效未能充分显现。

  2.抗诉。这是检察机关行使审判监督的主要方式。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一条的规定,检察机关认为法院的判决、裁定“确有错误”的,应当抗诉。司法解释未对“确有错误”作出进一步解释,那么检察机关在何种情形下应当抗诉?因理解不同在实践中无法统一。

  ■行使法律监督权解决量刑失衡

  1.确立量刑建议制度,充分行使量刑建议权。量刑建议制度有助于确保量刑公正,缓解量刑失衡现象。

  一是量刑建议权具有制约自由裁量权的功能。众所周知,我国刑法规定的是弹性的法定刑,在量刑幅度相对较大背景下的法官自由裁量权将会扩展到极致。量刑建议权的行使将使量刑幅度相对确定,从而在一定程度上构成对自由裁量权的制约,能够起到修正量刑幅度、保障量刑公正之效。

  二是量刑建议权可增强刑事审判的对抗性,有助于法官在充分听取控辩双方的意见后作出适当的、准确的量刑裁判。在公诉案件的庭审中,对被告人的具体量刑,控辩双方往往仅仅是非常概括地指出一些量刑情节,有时甚至只字不提,法官在这种情况下就很难作出适当的量刑判决。如果公诉人在法庭上发表较为具体的量刑意见,在大多数情况下辩方必然会针对控方的意见进行反驳和辩解,这样控辩双方会就量刑问题形成具体的争论,从而使得法官更容易作出一个于法、于情、于理都适当的判决。

  2.扭转错误的思想观念,正确行使抗诉权。首先,要准确界定“错案”的范围。定性错误影响量刑的,以及量刑畸轻畸重案件均属错案,两者都属于抗诉范围。量刑偏轻偏重案件一定程度上也是错案,在必要时,检察机关对此类案件也要勇于提出抗诉。其次,要改变抗诉案件必须改判的观念。要以辩证的态度对待抗诉案件的改判率,改判虽然体现着检察机关抗诉的效果,但鉴于抗诉案件的复杂性,所以不改判未必说明抗诉不对,不能以此来全盘否定抗诉行为。因为个别案件可能是检察机关审查不严所致,但有相当一部分案件是因为检法两家对案件证据的不同把握,对定性的不同认识,对法律的不同理解,或者是法律本身的模糊规定所致,更或者是基于人情因素的影响。

  3.积极促进我国“量刑指南”的构建。我国刑法规定的过于笼统的法定刑是导致量刑失衡的原因之一,但由于法律规则必须强调其相对稳定性,所以在修改现行刑法规定来完成刑罚的重组、法定刑的优化并不现实的情况下,不断完善和细化量刑实体内容,制定出详细的量刑指南,对指导和规范量刑实践极具现实意义。

  但对量刑指南的制定主体,理论界却出现争议。笔者认为,法官自由裁量权过大是导致当前量刑严重失衡的重要原因之一,而量刑指南的制定可以限制法官量刑自由裁量权的行使,使自由裁量权的消极作用降到最低。同时,制定量刑指南虽然不能说是完全的立法活动,但其“准立法”、“二次立法”的性质是断难否定的,因此应当以立法机关为主导,审判机关和检察机关参加,共同构建我国的量刑指南。

  4.完善检察建议制度。检察建议是除抗诉和量刑建议之外,检察机关所享有的另一重要监督手段。检察建议所起到的良好作用,已被越来越多的人所接受。但目前,检察建议主要是由职务犯罪侦查部门在预防、侦查职务犯罪中运用,公诉部门对审判机关极少运用。笔者认为,针对因法院内部制度等问题而导致的量刑失衡,检察机关公诉部门应当善于通过检察建议予以监督。

  但检察建议终究只是一种建议,而不是命令,不能强制被建议对象执行。为了不使检察建议流于形式,检察机关应当完善相关制度,规定相应的配套措施,使检察建议发挥其应有的作用。笔者认为应从以下几点来完善:首先,提高检察建议书的文书质量,做到语言精炼、逻辑严密、说服力强。其次,建立跟踪监督机制,规定检察建议发出后,承办人应及时主动地到被建议单位了解有关采纳、落实、纠正情况,并及时收集反馈意见。第三,与被建议对象的上级机关及相关党政部门配合,规定落实、纠正的期限和不落实检察建议的处罚措施。

  5.实行全方位监督。对于一部分量刑轻微失衡的案件,可发再审检察建议书等,这不但节约诉讼资源,又能与法院加强沟通协调,可以起到很好的制约作用。对于量刑严重失衡的,检察机关公诉部门更要善于发现隐藏在案件背后的职务犯罪问题,同时做好本院各部门间的沟通协调,及时向职务犯罪侦查部门移送案件线索,查清是否有徇私枉法行为,以突出法律监督的效果。

责编:西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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