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改自愿婚检为强制婚检是进步还是倒退?

央视国际 www.cctv.com  2005年07月22日 13:20 来源:CCTV.com

  黑龙江省改自愿婚检为强制婚检是进步还倒退?

  据报导,黑龙江省将自愿婚检改为强制婚检,这引起了社会各界的强烈关注。

  两年前,新的《婚姻登记管理条例》颁布实施,取消了强制婚检。从此要结婚的公民不必再过婚检这道关。如果结婚当事人从双方健康的角度考虑,可以自愿到医院检查身体。

  对这个新的《婚姻登记管理条例》,有些人是大唱赞歌的,认为这是一个进步,是人性化的体现。不过现在黑龙江省又改自愿婚检为强制婚检了。修改后的《黑龙江省母婴保健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于6月24日审议通过,并开始施行。《条例》中明确规定:没有婚前医学检查证明的不予办理结婚登记。那么这不就是倒退了吗?

  黑龙江省为什么要改回来呢?据该省卫生厅介绍,取消强制婚检后,婚检人数大大下降,据2004年底的统计数据显示,全省婚前医学检查率仅为0.43%,而新生儿缺陷率却大大上升,近两年传染性疾病出现蔓延趋势,特别是乙型肝炎、梅毒等母婴传播性疾病显著增加,严重影响了孕产妇和胎婴儿的健康。长此以往,人口素质必然会大大下降。

  婚前保健和检查是提高出生人口素质、降低出生缺陷发生率和预防先天性疾病的重要措施,是遏制缺陷儿出生的重要一环。因此黑龙江省重新恢复强制婚检,看来是在情势迫不得已之下的无奈之举。

  但是如果从社会管理的角度看,这根不是什么进步退步的问题,不是什么人权问题,而是极为现实的国计民生问题,是社会管理问题,是对国家对民族是不是负责任的问题。

  结婚不仅仅是两个人的事,而是一种社会行为。每一个结婚的公民都必须承担对社会的义务,这样才能得到社会的承认和保护。只讲人性化,不讲社会义务和社会制约,是片面的,无知的。如果讲人性化,那么不用登记,不用办什么仪式,岂不是更好?现实中婚外性行为不是多的是吗?但谁都知道,婚外性行为是不受法律保护的,这个行为后面很可能是苦果和罪孽,因此人们不得不在相当程度上制约自己本能的性欲。人的自然属性不希望约束,最好是回归自然,人性得以充分自由。但这是否有可能呢?人的社会属性必然要约束自然属性,不能一味强调人性。由于人们自我约束的能力相差很大,理解也各不相同,因此社会就必须用共同的标准来规范和制约人们的行为。这和个人的人性确实会发生冲突,但是作为社会的一员,每个人都离不开社会的保护,同时又都必须接受社会的规范和约束,而不能用人性人权来对抗。

  取消强制婚检,对当事人来说,解除了婚检的法定义务,同时也就失去相应受保护的权利。对医院来说,解除了对国家承担的婚检义务,也就免除了对国家承担婚检的法定责任。婚检由法定义务变成了由当事人与医院之间的约定义务.那么是是否给当事人婚检和如何婚检要看当事人和医院如何约定,没有法定义务的约束;对国家来说,解除了“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对当公民的限制,那么由此引起的后果国家就必须承担。

  取消强制婚检,对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情况不加以法律的禁止,将会对结婚当事人及其后代,家庭和社会带来的后果是可以预料的.由于当事人的知识阅历各不相同,自我保护和约束的能力差别很大;同时结婚的大部分是青年人,自控能力较差,在热恋中理智意志更是薄弱,因此很多人会把婚检不当一回事或者故意回避.这对当事人来说并无好处,也就谈不到人性化.而国家和社会失去了法律监管的屏障,势必造成任由婚检处于无政府状态,新生儿缺陷处于失控状态,这是对社会负责任的政府吗?

  解除强制婚检确实使人们获得了更大的自由度,但也同时失去了相应的权利和保护。对人权和人性化的曲解,对公民和国家都是灾难。

  社会管理是科学,在尊重人性和维护社会秩序二者之间要能综合平衡取舍,顾此失彼,造成失控,要再挽回就难了!国家管理首先应当考虑的是维护社会正常秩序,是管理的有效性,而不是片面的某一部分的或被曲解的人性。奴隶主对奴隶的管理是残酷的,但一度也是有效的。社会发展到了今天,人类应当更加文明、更加理智、更加科学同时也更加有效地管理社会公共事务。但绝不是否定管理的必要性,有管理,就必然有约束,有控制,有统一的规范。不要规范,不是人性化,而是无政府主义化。国家在有必要的时候可以剥夺公民的人权,自由,直至生命。对国家来说,从曲解人性的角度放弃管理,造成社会管理的失控,带来的只能是更加不人性的灾难性后果。

责编:西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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