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两会期间,国宴菜单不超过三菜一汤,不上白酒,这是高层领导厉行节约的事实。基层的干部为什么就不能秉承此风,节省公务招待费用呢?当然,公务接待是免不了的工作互动之需,撤销这笔费用是不可取的一刀切,但现状是由于财政管理体制存在的不规范、不透明、缺乏刚性等因素使腐败分子在公务接待中搞各种违规消费,徒增了行政成本。如果能真正立好规矩,逐步尝试和扩大公务开支的公示工作,将他律和自律有益结合,也许就能避免类似巨额假茅台事件的发生,把不该花的钱腾出来花到点子上。
虽然我们三十年来改革开放取得了巨大的成就,人民生活水平也有了极大的提高,但是各地的民生问题仍然还需要花大力气去解决,解决这些问题就需要用科学发展来取得突破。但一连华西村都比不上的镇却仅在接待烟一项就敢如此花费,还能指望其有多少心事放在百姓的民生上吗?此风任长,恐怕就不只是公款消费问题,而是更严重的社会问题了。因此,我们不要被招待烟的表象所迷惑,深究下去,一定会有许多“猫腻”会被暴露出来。
中国历来以礼仪之邦自居,在老百姓眼里,来的都是客,正常接待属人之常情。公务接待何尝不是如此?再说,为规范这一公务活动,国家已制定了较为严格的规定,有关部门只要是按章办事、不铺张浪费,并无不可。问题是,时下某些地方的公务接待却已悄悄“变脸”,逐渐演变成了某种不正之风,成了腐败的代名词。 公务接待“改名换姓”危害很大,一是损害了党和政府在人民群众心目中的形象,二是大大催生相互攀比的畸形消费心态,三是造成社会资源的巨大浪费,四是极易滋生领导层的腐败,贻害无穷!
没有任何制度规定接待上级来人一定要敬烟,更没有规定“会哭”的地方政府才“有奶吃”。然在现实中,对上级来人敬烟是一种必然,并不只常州如此;地方政府“跑部”才能“钱进”也几乎是种必然,没有几个地方政府敢于违背此潜规则。换言之,表述虽有明有暗,但某些地方的行政成本之所以居高不下,“不成文的规矩”在其中发挥着重要作用,毫无可疑。
当前,各级各部门都在努力探索公务接待的改革办法,主要的模式有:总额控制法、货币化、半货币化等,但不管是哪种模式,都不能彻底解决接待费的种种弊端。总额控制法照样不能解决随意开支、铺张浪费、假公济私等问题;货币化、半货币化有变相加工资之嫌,且标准很难确定,纳税人意见很大。——网友
我认为,要是真想解决公款吃喝的问题,与其作出各种各样的烦琐规定,不如釜底抽薪:除了接待外宾、港澳台侨胞以外,在对内公务接待中彻底取消公务接待中的宴请制度;谁要请客吃饭,只能作为个人行为自己掏钱,禁止公款报销。我相信,这样做不会影响各级政府的公务接待,只会极大地提升我们的接待水平和质量。——网友
如果能像印度那样不在财政预算中列入招待费之类的项目,像俄罗斯、德国、日本那样严格吃喝招待费的审批把关程序、公款消费和使用的管理监督,公务接待中的种种腐败现象就失去滋生的土壤,不仅不会存在公款大吃大喝的问题,那些除了吃喝之外的送礼、娱乐等五花八门的费用也会无“筐”可装、无处藏身了。——吕霜
当下之计,先将公务接待内容在一定范围内“实名”、公开,或许是一种务实的做法。有了公开的第一步,就有可能逐渐改变“敏感”的状态,提高公开的层次和水平。——网友
说到底,公务接待特别是公款吃请中屡见不鲜的浪费和腐败现象,是一个与某些群体或个人的利益有着密切关系的大问题。所以,公务接待公示制试点改革,必将触及这些群体或个人的既得利益,这已经具有了实打实的政治体制改革的意义,可以说注定将十分“敏感”。鉴于此,先将公务接待内容在一定范围内(比如在本单位或本系统内部)公示公开,不失为一种务实的做法。有了公示公开的第一步,就有可能逐渐改变“敏感”的状态,提高公示公开的层次和水平。比如,今年公示公开的可能只是一个大而化之的要目,明年就会细化到某领导某天在某饭店接待了哪些人,花了多少钱,等等。
公务接待中存在的问题由来已久,社会上治理公务接待腐败的呼声不绝于耳,但有关部门的治理效果却不尽如人意。开展公务接待公示制试点,顺应民意,使人们再次燃起遏制公务接待中消极腐败现象的希望。
何不把“三公花销”拿来办教育,这应是有关部门着力研究解决的重要课题。扩大内需,最大限度地满足民生需求,首先要限权需官需,完完全全地切割根除腐需。再穷不能穷官员、再苦不能苦干部,这种一方面抱怨财力不足、难以支撑民生事业升级,另一方面对奢靡开支无力无奈束手无策甚至是坐视不管的局面,需要改变了。
今年全国人大代表马克宁认为,公款吃喝、公款旅游、因国家工作人员个人意志造成的公共财产损失都应该构成犯罪。马克宁说,我国刑法里规定,个人贪污公款5000元以上就要处以有期徒刑,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也要追究刑事责任。为什么一个官员贪污公款5000元以上就可以判刑,而浪费了几万元甚至几十万元公款却可以安然无恙呢?他建议,在刑法中将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利浪费公共财物且数额较大的定为浪费罪。但也有网友认为,整治公款吃喝歪风靠的不仅仅是台面上的法律规定,更需要当局者的决心和勇气!否则即使增设了“挥霍浪费罪”,也将成为束之高阁的“观赏性条款”,不仅不能有效规制,反而有损法制之威严!公款吃喝是否被定罪,这不是解决问题需要讨论的重点,从中我们看到的是百姓对公款吃喝的深恶痛绝和愤懑不平。拿出一种有效的遏制办法才是最主要的,而不是动辄就用刑罚。我看昆明的《接待规定》和武汉的公务支出清单就是一种有效抑制的办法,只有政府官员敢于、严于自律、自制了,敢于把公务用款抖落给百姓了,这一话题才不至于敏感得不能触碰或者“很揪心”,才能让自律和他律结合起来,将公款“取之于民,用之于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