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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检察院官员建议立法强化检察监督职能

央视国际 www.cctv.com  2005年12月09日 10:59 来源:中国青年报

  检察院也能帮百姓“讨说法”

  近日,北京富华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与中国建筑第一工程局第四建筑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经最高人民检察院抗诉,在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开庭再审。

  据了解,此案在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后,富华公司上诉至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2002年,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富华公司不服终审判决,曾向法院申请再审,但被驳回。后向检察机关申请抗诉,经最高人民检察院抗诉,此案的再审程序得以启动。

  当事人不应多头申诉

  在一般人的眼中,打官司似乎和检察院扯不上关系,但实际上,检察机关的抗诉,也是维护公民权利的一条重要途径。最高人民检察院民事行政检察厅办公室主任吕洪涛接受本报记者采访时说,维护司法公正、维护司法权威是检察院、法院的共同目标,在判决、裁定生效后,当事人可以选择向人民法院申请再审或向人民检察院申请抗诉,但不应多头申诉。吕洪涛表示,当事人向检察机关申诉时,应向做出原生效判决、裁定的法院的同级或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提出。

  “目前,检察机关在工作实务中都是依照《人民检察院民事行政抗诉案件办案规则》的规定进行的。”他告诉记者,“检察机关受理、立案、审查都有明确的时限要求。审查时间从调(借)阅原审卷宗后计起。”

  吕洪涛透露,截止到今年10月,全国各级检察院受理民事行政申诉56399件,提出抗诉9322件;人民法院再审抗诉案件5075件,再审改判率50.15%。各级检察院提出再审检察建议3524件,人民法院采纳1587件。

  检察监督立法滞后

  我国法律规定,检察机关有权对民事审判活动和行政诉讼进行法律监督,但具体范围还有待进一步细化。

  在实际工作中,检察机关的抗诉范围仅限于法院作出的部分生效判决和裁定。吕洪涛告诉记者,对于法院无法开庭再审的判决、裁定,比如适用特别程序、公示催告程序的判决或裁定,检察机关一般不采用抗诉的监督方式。如果检察机关就这类案件提起抗诉,法院也无法再审。因为《民事诉讼法》规定,法院对检察机关抗诉的案件应当开庭再审。“法定的抗诉方式对检察机关履行监督职能来说,是远远不够的。”吕洪涛表示,“立法上监督范围、监督方式不够明确,造成了检察监督职能的弱化。”

  自2001年始,检察院开始统一使用向人民法院提出“检察建议”的方式开展工作,对认为存在问题的判决、裁定或其他审判、执行活动,向法院提出“检察建议”,建议人民法院“再审”或“复查”。这样就将检察机关的外部监督和法院的内部监督机制结合起来,一方面可以提高工作效率,另一方面也可以减轻上级法院、检察院的办案压力,也弥补了法定检察监督手段的不足。

  吕洪涛说,如果检察机关发现审判、执行人员在办案过程中存在违纪、违法情况的,应当依法查办。这是《民事诉讼法》规定的一个抗诉理由,也是目前检察监督的一种方式。

  检察机关能提起公益诉讼吗

  我国《宪法》规定,检察机关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就对民事审判活动和行政诉讼的监督而言,现有的检察监督方式远不能胜任。理论界对完善检察监督方式的呼声很高,如检察机关参与诉讼、提起民事或行政公诉等。

  吕洪涛表示,检察机关代表国家,对涉及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案件提起民事或行政公诉、支持起诉和参与诉讼,虽然在法理上不存在障碍,但还缺乏相关的法律依据。“检察机关参与诉讼,及时对民事、行政案件进行监督,能够及时发现问题,节约当事人的权利救济成本,也有利于促进司法公正。”他透露,在现行法律的许可范围内,检察院着重加强了对“支持起诉”工作的探索。据了解,去年全国共办理支持起诉案件3681件。

  “完善民事行政检察监督方式,增强监督能力,提高监督效率,对维护司法公正、维护司法权威和维护社会稳定,对构建和谐社会非常重要。”吕洪涛说,“《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修订时应该对此给予充分的重视。” (李丽)

责编:西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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