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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国模式的实现

  国情上的理由

  1.构建世界性范例

  作为遗产大国,我们有义务在保护世界遗产的法律行动上走在前面。习惯上我们做一件未尝试过的事时,愿意考察一下国外的先例。在世界遗产的立法保护上,我们完全有理由为世界做一个榜样。

  2.抑制负面案例

  由于保护不善,现在已有35处世界遗产被列入濒危名录。我国迄今还没有濒危遗产,但负面案例却不断出现,直至2003年1月19日武当山遇真宫毁于火灾,联合国教科文组织文化项目专员建议中国暂停世界遗产的申报,先着力搞好遗产保护的制度建设。其实,有完善的保护制度,有专门的行政管理机构,立法是最根本的保障。

  3.集多头为一体

  经验说明,相同或相关联的内容出现在不同的法律文本中,有时会形成各自为政,互不关照,甚至产生矛盾的弊处。在世界遗产这个大主题下,将《文物保护法》、《自然保护区条例》、《风景名胜区管理条例》及其《实施办法》,甚至《环境保护法》、《城市规划法》的相关内容协调起来,能够集中利用立法资源,提高执法效率,真正达到保护世界遗产这人类的宝贵财富的目的。

  立法原则

  1.保护优先原则

  保护与利用孰重孰轻在世界遗产面前没有可比较性。立法必须确立的就是保护的绝对优先地位。这与《公约》的主旨精神也是完全吻合的,保护是目的、是红线、是灵魂。至于利用,在这里应当是一个消极概念。

  这个“消极”如何体现呢?参考一下《美国国家公园手册》:“允许公园被用于商业目的的旅游,是对国家公园的独特绝佳财富的浪费。所有这类旅游都应被制止。”“必需的公园内宿营地应根据自然景观要素来设计和操作,豪华宾馆无疑是不合适的。”将这一理念推而广之,“消极”就是将利用降到最低程度。

  2.权力集中原则

  集中行政权力,使相关的管理权、审批权、处罚权等集中于一个系统的行政组织。这个行政组织就是通过立法建立的专门组织——国家世界遗产委员会。在各级地方还要设立它的层级组织,如省世界遗产委员会、市世界遗产委员会和县世界遗产委员会。

  目前有职责对世界遗产参与管理和保护的国家行政机关众多,仅中国教科文组织就有文化部、科技部、外交部、外经贸部、国家文物局、国家海洋局、国家计委、财政部、教育部、建设部、水利部、信息产业部、国土资源部、国家环保总局、国家林业局、国家地震局等国家职能部门,国家级公共机构有中科院、社科院、中央电视台、新华社,全国性非政府组织和机构有中华全国总工会、中华全国青年联合会、中华全国妇女联合会、中国科学技术协会、中国作家协会、中华全国新闻工作者协会、中国教育学会、中国国际文化交流中心、中国对外翻译出版公司等参与,管理起来势必造成行政效率低下。而国家文物局世界遗产处又实在是管辖范围有限。

  因此,将原来散置于各法中的属于若干不同部门的行政职责统一起来,在世界遗产这一个主题下规整思路,才能发挥功能。国家世界遗产委员会与各级地方委员会层级管理,职能明细,可以形成良性循环。

  法律体系的外部构造

  无疑,保护世界遗产的国内法必成体系。

  根据中国拥有遗产和将要拥有遗产的特殊地位,法律保护体系的建立当然要注重国情,针对保护对象的复杂性和重要性加以论证,得以实现。

  综合考察世界遗产的保护情况,我国急需的法律体系构成模式应当是:法律加地方法规。世界遗产所覆盖的内容之广,申报、批准的发展进程之快,实际保护中的种种失利,都在急切地传达着一个信息:酝酿《中华人民共和国世界遗产保护法》现在并不为早。有了这个母法,各级地方人大的立法和政府的行政立法就能层层跟上,条例、实施细则、办法也才会连贯性。

  根据《公约》基本精神,保护遗产不仅在于国际间的协作,更重要的还在于各缔约国全民的保护行为。这就要通过宣传教育、学术研究、展览等形式,使公众在对遗产的文化认同过程中产生自豪感与爱护习惯,从公众参与到公众形成自觉的意识。这样,才有保护遗产的良性基础。同时,兼顾所有的遗产类别,保护的方法可以是积极方法(如维护修缮),也可以是消极方法(如远离)。另外,不可抗力等紧急状态下的手段,定期向联合国提交报告,合理运作资金,防止、治理污染等等内容,也都应该融汇在法律中。

  由于世界遗产的所有权、使用权属于遗产所在地国家,所以国际法上的保护其实只是原则性的,相对而言较为乏力。因此,构建一套足以涵盖本国世界遗产全部内容的法律保护体系,并使之执、守得力,应是一个缔约国政府真诚、健康的姿态,也是全球化形势下的明智之举。

  根据我国的实际情况,考察世界遗产的过去和今天,预测我国世界遗产的未来,法律保护制度与体系需有一个全新的思路,超越旧的部门分类,以世界遗产自身的主题来统帅全局,在法理理念和立法行为上形成相辅相成的良性循环态势,保证法律之于它的所保护对象的有效性和可持续性。(中国政法大学教授 刘红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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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青朴来源:中国旅游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