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次答疑 第一次答疑  


一、设计基础资料
Q1: 在设计服务说明书第4条的第(3)项,请具体解释“设计内容”应包括些什么?
A: 设计范围指提供设计服务时所承担的工作范围和深度。

Q2: 第一次答疑第二部份总图规划第九个问题的答复中指出“建筑用地面积应该是建筑用地四周建筑退线以后的面积,其值大于120000平方米”。而招标文件工程概况中的总用地面积(招标文件P8)中指出建设用地面积为12公顷,能否明确建筑用地的确切数值,以便精确计算建筑密度及绿地率。
A: 关于招标文件第8页“工程概况”第5条的修改,请参阅“关于《中央电视台新台址建设工程建筑设计方案招标文件》及《中央电视台新台址建设工程建筑设计方案招标文件(附件)》的补充文件”中第一. 1款。请设计单位根据《补充规划意见书》的规定,对建筑用地面积自行计算。

Q3: 可否提供一份包括CCTV新址内所有退线及绿化带的图纸?招标文件(附件)第6页的附图中包含了部分退线要求,但未体现全部要求。
关于退线,这份图纸应澄清如下内容:
a)
招标文件附件第6页:虚线是否代表了所需退线位置?如果是,为什么在东三环与朝阳路交汇处的虚线发生变化?为什么东三环与朝阳路交汇处的退线是东西走向?
b) 招标文件,第8页,第6条,第2款:退线“距E8道路东段不小于5米”。街的哪一侧(北侧、南侧还是两侧)退线?
A:
a)
建筑退线请见《补充规划意见书》附图:中央电视台新址项目规划设计范围(1:3000)和用地红线图(1:2000)。
b) E8道路东段两侧退线均为5米。
 
二、总图规划
Q1: 关于E8和N10道路,可否将其设置在地下?或是只能设在地上?是否对外开放?
A: 只能设在地上。不对外开放。

Q2: 关于绿地
a)
招标文件,第8页,第9条:绿化率
“建设用地内绿化率不得低于25%。计算绿地面积时,城市公共绿地面积不能计入。”
城市公共绿地指什么?这是否意味着我们需要园区面积的25%加上2.56公顷的中央公共绿地?换句话说,2.56公顷的绿地面积是否可计在25%的绿化率中?
b) 中央绿地的具体用途是什么?
c) 中央绿地是否对外开放?
d) 中央绿地的形状和位置是否可以改变?
A:
a)
2.56公顷的集中绿地不计入25%的绿化率内。
b) 集中绿地的用途有两个:
1. 有利于园区的整体景观; 2. 可用于外景拍摄。
c) 集中绿地不对外开放。
d) 集中绿地的形状和位置可以任意改变。

Q3: 如将新闻和播送楼放在北区,车辆进出会方便一些,同时按照人车分流的概念及整体建筑布局的考虑,如果设计中可以解决停车问题,则设立独立停车楼的必要性亦降低。但根据需求报告要求,应设计独立的停车楼,业主是否一定如此要求?
A: 停车楼的设置主要因为考虑到超大型车辆停放在地面上较方便,为有效地利用空间,在其上设置了停车楼。如果设计时可以有效地解决专业超大型车辆的停车问题,可以不设置独立的停车楼。但应注意如下几点。新闻和播送区的设计主要考虑安全性,新闻车辆数量较多但体积不大,只是进出较频繁,同时亦有地面停车的需要。超大型车辆停放在地面上较方便。大型演播室应与进车通道设在同层,方便布景的直接装卸。请设计单位结合业主的其它要求(如出于安全需要,新闻楼和播送楼地下不允许设立地下停车库,特种车辆可能随时需要在园区地面进行室外实验、维修及天线调整等),综合考虑进行方案设计。需求报告中主要针对电视工艺及使用功能提出要求及建议,请设计单位根据建筑方面的专业知识和设计思路进行设计,不一定教条式的遵守需求报告。

Q4: 新闻楼和播送楼的安全要求是否包括其位置的相对独立性和便于隔离?如果是,可否将其放置在园区范围内东南区域?
A: 新闻楼和播送楼之间的业务联系较为紧密,在设计时应考虑其位置的相邻性。两座楼均有较高的安全要求,需要在位置上相对独立且便于与其它区域相隔离。可以放在东南区域。

Q5: 15000平方米的文化设施是否一定单独设立?并且必须满足占地10000平方米的要求?
A: 15000平方米的文化设施的功能可以融合在其它设施中去,不一定是单独再设立的设施。只要建筑面积及功能达到要求即可,无须满足占地10000平方米的要求。实际业主构想的文化中心已满足规委要求。

Q6: 新址北侧的三幢高楼中西侧起第一与第二幢之间是否可以开一条路?
A: 开路可以,但只能通行行人,不能通行车辆。

Q7: 主楼与新闻楼、新闻楼与播送楼所采取连通方式?
A: 空中、地上、地下皆可以。
 
三、建筑设计
Q1: 关于行政办公区(招标文件附件60~61页),要求的面积为多少?
A: 此行政办公区是供酒店的管理人员使用的,具体面积未作要求,可根据各投标单位的经验灵活设计。

Q2: 因为此工程技术设计的复杂性,请业主对主要设备在建筑空间内的设计,购买和安装过程的计划做具体说明。因为以上过程对设计的时间有直接影响。
A:  
点击察看大图

Q3: 在电气专业要求第一项中“需设110千伏专用变电站一座”,请提供变电站房间的尺寸并请问是否能将此变电站放在地下?
A: 110千伏变电站建筑面积应在初步设计阶段确定整个建筑群用电容量以后由设计单位确定。变电站能否放在地下,应在初步设计阶段由设计单位与北京供电局设计所协商后确定。目前,设计单位可以按自己的想法进行设计。

Q4: 在设计任务书中第八项暖通专业要求第七条(p74)中“办公区设变风量系统”,请问我们是否可以建议其它系统?
A: 可以建议其它系统。

Q5: 关于公共游客
a)
招标文件附件第6页,C区(制作区):“节目制作区部分对外开放,电视文化中心全部对外开放”
可否就演播室对外开放程度详细说明?
b) 位于新闻楼的开放演播室设有公共通道。
每天大概会有多少人参观演播室?参观的间隔及具体时间是什么?所有的制作演播室都要求设有公共通道吗?
A: 演播室仅对参与节目制作的观众开放,演播室设计应便于观众进出,同时又要保证观众与工作人员的隔离,可以通过错层加以解决;而在没有节目制作时应可以关闭观众通道,而酒店、文化中心则是完全开放的;
新闻楼低层的少部分演播室、节目制作区设有游人参观通道,关于参观人员数量、间隔、时间目前根本无法确定,但应保证不超过50人同时参观的可能。

Q6: 关于演播室
a)
普通演播室的导控室及化妆间可以设在夹层吗?(即不与演播室在同一层)
b) 200m 及600m录音棚的高度是多少?(招标文件中未作说明)
A:
a)
如果所说的“普通演播室”是指250平方米以下的演播室的话,根据标书及附件的要求,其导控室及化妆间应设计在同层,不能设计在夹层,否则会带来使用不便。
b) 关于录音棚的高度,因为音乐的混响效果与录音棚的体积有关,所以高度未明确指定,设计时应咨询专业的建筑声学专家。

Q7: 关于库房
库房的常规高度是多少?(公共周转景库、公共服装库、公共周转道具库、公共周转灯具库及ENG库房)
A: 公共周转景库为便于大型景具的运输的周转,高度应在6米左右。其他库房高度没有特殊要求。

Q8: 电视文化中心酒店中客房单人间每间建筑面积50M与标准间相同,是否其房间设置与标准间类似,只是将床换为单个大床,或另有特殊要求。
A: 单人间没有特殊要求。酒店的设计可相对灵活一些,具体的客房面积、布置可参照相关酒店的设计标准和各设计所的经验适当调整。

Q9: 招标文件(附件)第18页,主楼,商务用房
文中提到其规模为36m, 90m, 200m,但未就每种规模的数量进行说明。请告知商务中心的组成及各部分的面积。此处设立的商店是何种类型?
A: 商务中心是提供商务活动服务的场所,将由各种服务公司组成,例如标书中提到的银行、邮局、票务服务等,设置的目的是为提供便利,形式上类似酒店的商务中心。其中各类房间的大小和数量不做详细要求,可根据各设计所的经验来配置。

Q10: 哪个演播室要容纳观众?
A: 400平方米(含)以上的演播室要求容纳观众。

Q11: 就部分演播室(如招标文件附件第24页及35页,400m演播室,37页800m演播室以及38页的1200m演播室等),已经给出需容纳的员工和观众的总数(如400m的演播室为70人)。为满足要求,我们需要知道这70人中通常多少是员工,多少是观众。
A: 一般情况下,演播室内工作的员工占总人数20%-30%,观众占总数70%-80%。

Q12: 招标文件附件第39页,舞台设施600m
设立此区域的目的是什么?
A: 舞台设施指旋转、升降、灯光等电子及机械设施。具体的设计和应用形式,业主方还需深入的考察和研究,欢迎各设计所提供相关资料和建议。

Q13: 招标文件附件第58-61页,电视文化中心酒店
此区域内面积和房间尺寸均为使用面积。但酒店部分的面积却为建筑面积。这说明什么:总建筑面积还是使用面积?总面积44720m不等于总建筑面积48000m,也不等于假定的使用面积。可否象其它区域一样提供房间的使用面积以减少混淆?
10.1 招标文件附件第60~61页,电视文化中心酒店
行政办公区及辅助区房间面积未提供。可否提供上述房间的面积?
A: 关于酒店总建筑面积限定在48000平方米(建筑面积)内,至于房间等用房面积(使用面积或建筑面积)设计方可根据通常五星级酒店要求设计,业主仅对客房数量有要求(300套左右)。

Q14: 招标文件附件第62页,影视节目交流区
多功能厅应靠近“超大型演播厅”
这是指哪一个演播厅?
A: 文化中心内没有“超大型演播室”,因此多功能厅仅要求尽量设计在电视剧场和音乐厅附近。

Q15: 各功能区之间,除参观者之外人员流动是否很大?制作楼、新闻楼、播送楼之间人员流动是否很多?主楼与其它建筑间人员交流是否很多?
A: 业主只是提出需求,由设计单位根据需求进行合理设计。我们希望尽量减少人员流动,通过网络进行信息交换。各功能区之间的人员流动肯定会有,设计时只要保证可以通行即可,若在地下将各功能区贯通则更好。主楼相对来讲人员流动较多,因而不能与其它建筑相隔太远。

Q16: 主楼及制作楼的开放程度对建筑布局影响较大,请问它们的开放性可达到什么程度?
A: 所谓开放只是预留对外开放进行参观的可能性。即使对外开放供游人参观,也是设立专门的参观通道,不能影响正常工作。通道应便于业主管理,同时安全要求程度应比地方电视台高。亦有设立围墙的可能性,即使没有围墙,亦应设立缓冲区或通过结构隔离、分区,保证安全,便于管理。

Q17: 大型特种车辆的数量是否基本与需求报告中所述一致,是否与新闻楼有关?
A: 一致,与新闻楼无关。

Q18: 新闻演播室与大型演播室有区别吗?
A: 内部应无区别,仅在配套设施上按其功能要求有所不同。

Q19: 主楼顶层的卫星天线与中央电视塔的发射有关系吗?
A: 主楼上的卫星天线主要是用于接收信号,与中央电视塔无任何关系。

Q20: 新址周边环境的地铁及道路车辆是否会对录音棚及演播室有影响?
A: 基本不会造成影响。

Q21: 制作区的大型演播室与电视文化中心的剧场开放程度虽然不一样,但其对要求容纳的人员数量要求却基本一致,请问这两种设施在功能上是否有重复?
A: 二者容纳人员数量要求虽然相差无几,但在内部设计上有所不同。剧场的座位要求相对固定,但演播室则是一块空场,或理解为将剧场舞台部分扩大。剧场的灯光设计在舞台处要求相对集中,而演播室的灯光则要求分布较均匀。

Q22: 酒店与音乐厅是否一定设计成分开的单体?
A: 请设计单位依照四个功能分区的概念进行设计,所有园区内建筑无论分体还是一个整体,都应满足功能分区要求,便于日后统一管理的要求。

Q23: 主楼顶层的天线及播送楼信号的收发天线,是否会受到高层建筑的影响?
A: 因为新址南侧高层建筑物较多,因而播送楼不应太靠近南面,以避免信号阻挡。

Q24: 制作机房是否应靠近演播室?
A: 只有新闻演播室要求附近安设相应的制作机房,其它无要求。

Q25: 演播室是否可以设在地下或二层以上?
A: 大型演播室考虑到大型运景车辆进出的问题,应设在一层。

Q26: 停车楼大中型转播车辆放在地上一层,其它是否可放在地下?
A: 可以。

Q27: 开放式演播区净高要求8米,是否指全部区域内净高8米?
A: 指在演播区域(200平方米)建议净高8米,其它区域不要求。设计时应参考国外电视台开放演播室的高度和配置形式。

Q28: 停车楼是内部人员使用的吗?
A: 是的。

Q29: 哪些房间需要自然采光?可否在表中标出这些房间?
A: 除传统演播室、录音棚、机房、库房外,其他房间应尽量设置自然采光。
 
四、电视工艺
Q1: 关于新媒体业务区(招标文件附件第29页),能否具体解释一下其含义?请就“未来发展产生的新制作形式”举例说明。
A: “新媒体”主要指新的传媒手段,例如几年前internet的发展,形成对传统电视媒体的冲击。“新媒体制作区”是指针对未来新媒体领域的发展,采用新的制作手段和形式的区域,例如用于制作和传播基于internet节目的区域。在此,其设置的主要目的是对未来事业发展的预留。

Q2: 关于前期采访设备库(招标文件附件第46页),能否具体解释一下何为ENG?
A: ENG是英文“Electronic News Gathering”的缩写,主要指用于新闻采访的摄像机及附属设备。

Q3: 关于展示区(招标文件附件第62页),能否具体解释一下何为IBC?
A: IBC是英文“International Broadcasting Center”的缩写,主要用于大型报道活动的电视节目制作和广播中心。

Q4: 各种用于制作、后期制作及播送的设施均是由不同频道共享使用还是由个別频道专用?
A: 所有节目制作机房采用共享方式使用;节目播出平台提供所有频道的节目播出。

Q5: 拍摄及后期制作一部不同种类的电视节目(影视剧、体育、新闻、音乐)所花费的平均时间是多少?
A: 制作1小时电视节目根据节目类型大约需要4-10小时时间,新闻节目较短,综艺节目较长。

Q6: 将使用哪种技术:磁带还是服务器?
A: 未来的电视节目播出系统主要以硬盘方式为主,但仍会使用少量节目磁带,即也会配备少量放像机。

Q7: 组织工作的安排是围绕项目还是部门展开?(如:制片人可以在不同部门间横向管理制作一部电视节目还是必须根据节目制作步骤一个部门一个部门地单向进行?)
A: 目前这两种方式都存在。随着电视技术的发展,制作模式会不断变化,组织工作也会随之变化。现在无法确定其发展趋势。

Q8: 根据上次的回答,如果演播室上层的空间可以用于机械,机械可否放置在边缘部位以降低成本同时改善声音的衰减?如果可以这样,那么演播室的高度要求是多少?
A: 演播室的高度是根据我们的节目制作需要确定的,请设计单位不要改变。

Q9: 关于天线
请具体描述位于主楼的“微波天线”和播送楼的“卫星接受和传送”设备的类型和高度。
A: 微波天线的直径一般不会超过1米,卫星接收和传送的天线直径最大不会超过12米,设计时应注意其风荷载和屋顶承重。具体设备类型目前不能最终确定。

Q10: 新闻节目制作区/播送区
请就新媒体业务区的技术内容进行详细说明(是否为国际互联网制作区?)
A: 新媒体业务区主要为今后事业发展做预留。其内部技术内容目前不易确定。

Q11: 综合服务区
请就电化培训教室/教学实验室的内容进行详细说明(培训内容:操作培训,电脑培训?)
A: 培训内容:采编播各类理论知识学习,实际技能操作;各项规章制度学习;培训方式采用电脑方式进行,同时增设理论问题研究机构。请参见《需求分析报告》第116页。

Q12: 播送楼若架设卫星天线,是否有高度要求?
A: 没有要求。

Q13: 制作电视节目时如何组织工作?例如:同一电视节目的所有工作人员是否都在同一地点集中工作?
A: 电视节目制作的组织工作是根据节目种类而有所区别。
 
五、设计成果要求
Q1: 关于所提交设计成果匿名问题。
A: 所提交设计成果必须匿名,不能以任何方式使评委能够识别设计单位。多媒体光盘同样不能出现任何标记、标识,此多媒体光盘为展现设计思想及效果,由设计单位自行编排其内容。

Q2: 关于设计服务说明书(2002年5月10日所发之补充文件),对此文件的尺寸要求为多少?
A: 此文件的尺寸应为A4。

Q3: 1:1000的模型是否有确切的范围?
A: 1:1000的模型应包括新台址园区以外四周一个街区的范围(临东三环路一侧应包括东三环路以西一个街区内的建筑)。新台址西侧的财富中心的有关情况可以浏览以下网址
http://www.hkigroup.com.cn
新台址周边建筑模型可以只做成简单体块形式。

Q4: 招标文件第29页第三条
请告知我们做标记的程序及其尺寸。
A: 不能做任何标记。

Q5: 关于10块展板的要求
a)
标书中对设计报告书的要求中第(1)项的A-D款内容是否放在A0展板上?
b) 如果我们按要求对每个单体建筑都使用1:1000的比例,则展板数将超过10块。
c) 根据项目的中文版文件要求,图纸的比例要求为1:500。然而,依据这个比例,整个园区不可能放进A0展板中。是否可能单独展示不同的实体,比如不同的建筑物?
A: 设计图纸的内容不必放在A0展板上。如果设计图纸的内容放在A0展板上,设计图纸仍然需要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提供。A0展板为展示用途,其内容可由设计单位自行决定,但A0展板数量不超过十张。
 
六、其它
Q1: 在设计服务说明书第4条第(9)项设计费用,请详细解释“室内装饰工程”包括具体哪些内容?是否指每一个空间或每一个大公共空间的室内装饰?
设计费报价第l项“总体建筑设计协调费”指什么?
A: “室内装饰工程”之设计范围应包括每一个需要进行装饰的建筑空间,如设计单位对此部份有任何不包括之范围,应在设计服务说明书中明确。
“总体建筑设计协调费”是指如业主指定某单体建筑由其它设计单位负责时,总体建筑设计单位因此可能收取之设计协调费用。

Q2: 第4条第(11)项“如果设计单位与业主签定设计服务合同,该合同文件之生效、变更及终止的条件”。请解释什么是对“变更”的确切定义?
A: “变更”应解释为任何对原有合同內条文包括工作范围、深度等之调整,可以增加亦可以減少。

Q3: 请澄清造价估算是否包括在建筑红线外与之相邻的街区道路和市政设施的报价?
A: 建筑红线外与之相邻的街区道路和市政设施的报价的估算对于国外设计单位十分困难,建议所有设计单位均不做这部分估算。

Q4: 请确认何时能提供或聘用施工总顾问,为业主、设计单位和当地设计院提供下列方面的咨询:建筑材料的供应、建筑材料和设备的价格、合同签约的程序、提供施工预算、成本估算、施工计划、分期施工建议等;以便工程设计人员能恰如其分的深化设计文件、绘制施工图纸,编写技术说明书。施工总顾问还将提供工程进度,使工程进度与设计进度和施工进度吻合。请说明何时能有这些方面的服务?
A: 业主将在适当时候委聘其他施工顾问,并通知设计单位,以便协调设计及施工。

Q5: 由于本工程的规模巨大,技术要求复杂,业主对分期施工有何设想?
A: 本工程必须一次完工。

Q6: 设计方案介绍会的说明
A: 定于2002年7月18日至21日期间,安排各设计单位对评委会进行现场介绍。各设计单位介绍人如采用非中文,请自带中文翻译。其它细节将在近期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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