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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央视网评] 把人大监督这块钢用在刀刃上 

央视国际 www.cctv.com  2007年03月08日 09:51 来源:
专题:网评天下精华版

    在这次全国人大十届五次会上,一些代表深切关注人民群众关心的教育、医疗、住房等民生问题,深受广大人民群众的欢迎。但也反映出一些地方人大在平时的对民生问题的关心不够,监督不力的问题。比如说,一些地方的食品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不依法履行职责,出现了伪劣药品食品毒死人的事件;再比如,一些地方的医疗管理部门没有依法履行职责,致使医疗机构损害患者利益的现象;还比如,一些地方的法院法官违法判决、执法不到位,损害群众利益的现象等等,虽然原因是多方面的,但这些地方的人大的监督显然又不到位的问题是其重要原因。

    为什么会出现一些地方人大的监督不到位的问题呢?一是认识上存在错误。一些人认为,人大监督是“找麻烦”。人大是二线工作,“一府两院”是一线工作。一线工作很辛苦,不好去找麻烦。甚至认为这种“找麻烦”就是没有同党委、政府保持一致了。二是工作作风不到位。一些地方的人大监督,只讲程序,讲形式,不注重实效。三是制度不到位。虽然有法律规定,人大要对“一府两院”实施法律监督,但监督不到位,“一府两院”的工作如果出现了问题,即使追究“一府两院”相关责任人的责任,但从没有追究过人大监督失职的责任。由于这些原因,致使一些地方的人大监督除了在大会期间提些议案之外,平时的监督就成了可有可无、可宽可严、可松可紧“橡皮圈”。

    实际上,人大监督是宪法赋予人大的一项重要职权,是党和国家监督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人大监督的目的,在于确保宪法和法律得到正确实施,确保行政权、审判权、检察权得到正确行使,确保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得到尊重和维护。人大的监督,在一年一度的人民代表大会上审议工作报告很重要,但更重要的还在大会之后的工作监督,及时掌握情况,及时纠正违法行为,及时避免危害群众利益行为的发生。

    第一,人大常委会要依法监督。《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已经颁布实施了,进一步明确了各级人大常委会的监督职责,规范了人大常委会的监督行为。必须准确把握人大常委会行使监督权的原则,正确行使监督职权,要做到既不失职、又不越权。

    人大作为国家权力机关,与行政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虽然职责分工不同,但目标完全一致,都在党的领导下依法履行职责、协调一致开展工作。人大依法对“一府两院”进行监督,既是一种制约,又是支持和促进,必须把监督与支持有效结合、有机统一起来。三是,人大常委会的监督职权由常委会依法集体行使。人大机关是常委会的集体参谋、服务班子,在贯彻实施监督法中,其职责是为常委会依法行使监督职权、开展监督工作当好参谋助手,提供优质服务。

    第二,人大常委会要围绕群众关心的问题监督。人大就是代表人民,为人民群众说话。因此要深入群众,了解群众,关心群众,同广大人民群众心连心,随时掌握人民群众关心的热点难点和重点问题。当前政府工作中的“三农”、义务教育、医疗卫生、环境保护、安全生产、社会保障、拆迁补偿等问题;“两院”工作中的执行难、告状难、赔偿难、刑讯逼供、超期羁押、错案不究、司法不公等问题,就是广大人民群众最关心的问题。对于群众上访的问题,也不应该因为只是个案,就采取“踢皮球”的方式,推给“一府两院”的两关部门就了事,应该监督落实到位。要用实际行动让老百姓真正感受到人大就是真正代表人民利益的。

    第三,充分依靠人大代表搞好监督。人大代表是通过人民群众选举出来的,他们又都在人民群众生产生活着,最了解广大人民群众的所思所想,人大常委会要真正履行好监督职责,必须依靠人大代表。但现在一些地方的人大代表,除了一年一次的会议之外,平时就很少过问,负责任的代表在会议召开前自觉做些调研,在开会时拿出写有较高质量的议案;如果不负责任的,平时不闻不问,开会时应付交差了事,有的甚至当几年人大代表都没有提出过一件有作用的议案。如果没有人大代表的广泛参与,人大常委会要完全了解广大人民群众关心的问题就比较困难,要了解“一府两院”的工作情况也是很有限的。因此,人大常委会要充分发挥人大代表的作用。

    第四,对“一府两院”出现的违法行为要承担责任。根据《监督法》的规定,人大的执法检查结束后,执法检查组应当及时提出执法检查报告,由委员长会议或者主任会议决定提请常委会会议审议。常委会组成人员对执法检查报告的审议意见连同执法检查报告,一并交由本级政府、法院或者检察院研究处理。政府、法院或者检察院应当将研究处理情况向本级人大常委会提出书面报告。必要时,由委员长会议或者主任会议决定提请常委会会议审议,或者由常委会组织跟踪检查。这是基本的程序规定,如果仅仅按照程序走,而不去注重实际效果,因“一府两院”的违法行为造成严重的损害人民群众利益的后果,同样应该追究人大法律监督不到位的责任。

    总之,人大监督是宪法和法律赋予的神圣自责,不是可有可无的。既要严格按照程序办事,又不能流于形式;既要注重对一年一度的工作报告的审查监督,更要注重平时的工作监督;既要注重对解决广大人民群众普遍反映强烈的问题的监督;还有注重对解决上访群众反映的个别问题的监督。要把人大监督这块钢用在刀刃上。(作者:黄草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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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编:徐志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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