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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网友原创] 不能让"对策"使"禁播令"泡汤


央视国际 www.cctv.com  2006年08月03日 15:49 来源:
专题:网评天下精华版

  国家广电总局、国家工商总局要求自8月1日起所有广播电视播出机构必须暂停播出介绍药品、医疗器械、丰胸、减肥、增高产品的电视购物节目,待有新通知后按照新规定执行。然而,据媒体反馈的信息表明,一些电视台对明令禁播的电视购物节目仍没有停播。而且出现了一些新的情况,值得关注。

  一是反唇相讥,称禁播行为违反广告法。据《华夏时报》报道,昨天,“贝芙美”甩脂机电视购物广告仍没有停播。当记者按照电视台提供的“贝芙美”甩脂机订购电话打到该公司时,该公司人员反而把这则广告当成了产品信誉的保证。(2006年8月3日 华夏时报)更令人吃惊的是,这位工作人员理直气壮地表示:“为什么国家广电总局要求停播,我们的广告还会播放呢,这是因为我们的产品通过了国家的质量认证,所以才会继续播。你以为就你懂法律,电视台就不懂法律吗?这正说明了我们的产品好。我们的产品是通过了中国轻工业检测总局质量信得过产品认证的,有国家中轻质保中心授权使用的防伪标识。”最后还“将”了国家广电总局一军,“我们的产品是合格的,管理广告也是要遵守《广告法》的”。

  显然,上述说法是站不住脚的。即使厂家所称“通过了中国轻工业检测总局质量信得过产品认证”,那也只能表明这个产品的质量是合格的,并不代表其产品对保健减肥等方面就有广告所称的诱人的功效,换言之,“质量信得过”未必功能也“信得过”。专家们认定,甩脂机是被动的运动,甩脂减肥没有科学依据。同时,用甩脂机还可能造成骨骼神经损害,长期的剧烈震动可能会影响内脏器官功能。目前市场上销售的产品也没有相关部门的权威鉴定,宣传的功效等内容没有科学依据,消费者很难判断。对此,北京市消费者协会还特别提醒广大消费者注意四点事项(见2006-07-25劳动午报)。值得注意的是,“贝芙美”甩脂机厂家虽然是在拿其产品说事,且偷换概念以广告法来要挟广电总局的禁播令,但实质上是在为电视台打抱不平,厂家与电视台有着共同的利益关系,因而也不能不让人怀疑是在为电视台代言,由此可见,禁播令遭遇受阻的绝不仅仅是电视台。

  二是警惕变异。记者在8月1日14:30--15:10时段打开电视机发现,14:41:貌似减肥广告--广东卫视播出“贝芙美七项全能”的电视购物广告,画面上出现了诸如“甩”“运动”之类明显的字眼,广告中使用者说“比运动还要好”“感觉肉都要掉下来”这样的语句,画面中出现腰肢、腿部等部位,有明显的胖瘦对比效果。这种广告虽没有明显说出是减肥广告,但与“甩脂机”之类的广告极为相似(8月3日新华网)。

  同样是在执行禁播,但广东卫视播出“贝芙美七项全能”的电视购物广告显得狡猾,表面上没有使用“甩”“运动”之类明显的字眼,但其效果仍然是在误导消费者。说明这不是禁播,而是避开了“禁区”照播不误。这同样给广电总局制定相关规定提出了新的课题。

  三是如何面对公众舆论?连日来,有不少公众为“禁播令”变成了“橡皮泥”,因而为广电总局遭遇如此尴尬而忧虑。这也确实是个问题,据统计,近10年来,与广播电视广告直接相关的法规及文件就不下10个。比如1997年的《关于进一步加强广播电视广告宣传管理的通知》,1999年下发的《关于坚决制止随意插播、超量播放电视广告的紧急通知》曾规定:“必须保持电视节目的完整性,不得随意中断节目插播广告”,“不得在电视画面上叠加字幕广告”,去年4月21日国家11个部委联合下发的《虚假违法广告专项整治工作方案》,包括今年7月23日下发“禁播令”,本以为这些广告会“听话”地走下屏幕,然而事与愿违,他们仍旧停留在屏幕上,和“禁播令”大张旗鼓地“叫板”。这同样是一个非常现实的问题,值得广电决局深入研究,并拿出有力措施加以解决。

  此外,人们还发现,此次“禁播令”是国家广电总局和国家工商总局联合下发的, 7月31日,国家广电总局联合工商总局召开了通气会,但出现禁而不止情况后,人们指向的往往集中到了广电总局,而很少针对工商部门,难道真的与工商部门没有关系?这同样值得深思。  

  总之,不管怎么说,禁播是非常明智非常正确非常得人心的。因为禁播有着充分的的理由——因为广告中有虚假宣传,误导消费者且造成了不良后果。虚假宣传一种产品,在性质上与出售假冒伪劣商品是一样的,当然要严惩不贷。我想,有了这充分的理由,禁播就应该理直气壮地抓下去,而且也必须认真研究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而解决问题的不仅需要广电总局及其广电系统单打独斗,还需要得到工商等相关部门的配合,共同实施监管方能奏效。绝不能因为出现了“下有对策”就畏缩不前,一定要按照“禁播令”的要求一抓到底,绝不能半途而废,使“禁播令”泡汤。 (作者:久泰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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