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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网友原创] 遏制篡改病历不能单靠卫生部


央视国际 www.cctv.com  2006年08月01日 14:11 来源:
专题:网评天下精华版

  卫生部医政司医疗处处长赵明钢在刚刚结束的“民航中南地区应急医疗培训班”重申:发生医疗纠纷时,一旦发现医生篡改病历,将直接定性为医疗事故。(《信息日报》8月1日)

  病历是反映医疗过程的客观记录,也是处理医患纠纷的重要依据。真实、准确、完整的病历,对于维护医患双方权益都具有重要作用。可现实情况却是,每当遇到医疗纠纷时,有些医院就给病历做“整容手术”,有预谋地篡改患者病历,以推卸责任,且这种新型医疗腐败有愈演愈烈之势。在这种背景下,卫生部门官员重申政策,将篡改病历与定性医疗事故划为等号,这无疑对于医疗部门扭转“篡改患者病历风”有着现实意义。

  然而,笔者以为,要想真正遏制篡改病历这种医疗新型腐败现象,仅靠卫生部官员指令和下发红头文件(报道说,记者走访一些医院时,不少医院的有关人士称,并未收到相关文件,广东省卫生厅也未予以证实),换句话说,单靠卫生行政部门力量是不够的。

  因为,一方面卫生行政部门、医院和医生之间,有着千丝万缕的利益关联。在医疗机构基本国有“一统天下”的大格局下,卫生厅(局)长就是属地所有公立医院的“总院长”。因此,当出现医疗纠纷时,如果有医生篡改病例现象,卫生行政部门(总院长),往往从维护医院“形象”出发,本能“护短”,袒护下属。同样,在医院内部,院方认为,家丑不能外扬,医生再有过错,也不能让外界抓住把柄,更不能输了官司,输了官司,就是给医院“抹黑”。话说直白一点,卫生行政部门与医院、医院与医生之间的关系,其实就像是父与子的直系关系,试想,让父亲狠心打自己的孩子,能下的起手吗?

  同时,缺乏严厉地问责任机制。虽然《医疗事故处理条例》明确规定:“严禁涂改、伪造、隐匿、销毁或者抢夺病历资料”。但是这个管理条例属于卫生部门的内部规章,约束性不强,且缺乏严厉的罚则,所以不能对医生篡改病历行为起到十分有效震慑作用。从近几年实践来讲,鲜见有医生因篡改病历而受到卫生部门处罚的。

  因此,要起真正有效遏制医生“病历毁容”现象的蔓延,惟有启动法律“钥匙”,才能打开医卫腐败“锈锁”。从现行的法律讲,如果医生篡改用做刑事诉讼证据的病历,就会构成伪证罪,一般会处以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如果该病历用做民事诉讼的证据,同样属于伪造证据,会处以15天以下的拘禁,同样还会受到上级的行政处理。如果医生的上级领导唆使、要求医生篡改病例的,属于共同犯罪,相关责任人都要受到法律制裁。如果医生篡改病历行为,果真按照现行法律严格执行,我敢打保票,此类现象定会大幅度减少。 (作者:吴睿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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