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难民地位的议定书》
(Protocol relating to the Status of Refugess)

  1967年1月31日订于纽约。1967年10月4日生效。截至1997年1月1日,缔约国为128个。
  鉴于1951年《关于难民地位的公约》只适用于因1951年1月1日以前发生的事件而成为难民的人,而自该公约生效以来已发生新难民的情况,为使所有公约定义范围内的难民享有同等的地位而不受1951年1月1日的期限约束,经联合国经济及社会理事会和联合国大会分别讨论,于1967年1月31日通过本议定书。
  议定书共11条,主要内容是:①删除1951年《关于难民地位的公约》第1条关于该公约只适用于因1951年1月1日以前发生的事件而成为难民的人的规定(第1条)。②缔约国承诺与联合国难民事务高级专员办事处或接替该办事处的联合国任何其他机关合作,以利其执行职务;保证以适当方式向其提供有关难民状况、本议定书实施情形和现行或以后生效的有关难民的法律、条例及命令的资料与统计数据(第2条)。
  中国政府于1982年9月2日交存加入书,同日该议定书对中国生效。中国政府在加入议定书时,对第4条(即有关议定书的解释或适用发生的争端未能以其他方式解决时,经一方请求应提交国际法院)提出保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