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法院


  联合国主要司法机关。根据《联合国宪章》的规定于1946年2月成立。院址设在荷兰海牙。成员由联合国大会和安全理事会选出的15名不同国籍的法官组成。当选者应品格高尚并在本国具有最高司法职位的任命资格,或是公认的国际法学家,并且,必须在联合国大会和安全理事会两边同时获得绝对多数票方可获选。选举结果还应使法院作为一个整体,足以代表世界上各种主要文明和法律体系。法官任期9年,每3年改选5名,可以连选连任。任职期间不得兼任其他政治、行政职务。依惯例。中、美、俄、英、法5个安全理事会常任理事国应各有法官1名。法院设院长、副院长各1人,从15名法官中选举产生,任期均为3年,可连选连任。法官除由其他法官一致认为不符合必要条件外。不得免职,在执行职务期间,享有外交特权和豁免。法院的职能:对《国际法院规约》当事国一致同意提交的诉讼案件,根据《联合国宪章》的规定和有关的公约及条约作出判决;非规约当事国的诉讼,除现行条约另有规定外,依安理会规定的条件进行;对联合国其他机构或各种专门机构就其工作范围提出的任何法律问题发表咨询意见。法院的管辖:法院的诉讼当事国限于国家。依照《国际法院规约》第35条的规定,具备诉讼资格的国家有3类:联合国会员国,属于《国际法院规约》缔约国的非联合国会员国,符合安理会所确定的条件、表示接受法院管辖的国家。其管辖范围包括:各当事国彼此协议提交法院的一切案件、《联合国宪章》或现行条约及协约中所特别规定的一切事件。当事国随时声明承认不需另订特别协定而适用法院强制管辖的几种法律争端包括:条约的解释;国际法的任何问题;任何事实的存在,如经确定,即属违反国际义务者;因违反国际义务而应予赔偿的性质及其范围。对于在具体案件中法院是否具有管辖权的问题,由法院裁决。
  法院的诉讼程序主要包括:起诉前须知、提起诉讼、初步审理、正式审理程序的开始、书面辩护、口头审理、终结辩论、分庭程序、作出判决等。开庭审理时,原则上应由全体法官出席,但只要有9名法官即构成法院开庭的法定人数。审理公开进行。裁判时适用:国际条约和公约;国际习惯;为各国公认的一般法律原则。司法判例和各国权威最高的公法学家学说,可以作为确定法律原则的补助资料。此外,经有关当事国同意,法院可根据“公允及善良”原则来裁判案件。一切问题由出庭法官的过半数票决定,如两种意见票数相等,由任院长或代理院长职务的法官投决定票。判决不得上诉,但如果发现具有决定性的新证据,可对判决进行复核。判决对案件的当事国具有约束力。如一方不执行判决,他方可向安理会提起申诉。安理会认为必要时,应建议或决定采取措施,以执行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