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纽伦堡条款同样适用于审判北约
【英国《泰晤士报》5月31日文章】题:超越法律(作者 威谦·里斯一莫格)在1946年审判纳粹时代战争罪行的纽伦堡法庭认为:“如果谁在执行国家权力的同时违反了战争规则,或这个国家在授权采取行动进超越了国际法的权限,他是不能获得赦免的,……在某些情况下保护一个国家代表的国际法原则不能适用于国际法认为应受遣责的犯罪行为。”在50年后的今天,纽伦堡的这个裁决仍然是好法律。
北约行动的理由缺乏这样的论据,即只有北约而不是安理会才有权在除了北约国家自卫之外也可以使用军事力量。北约的防务完全取决于两个支柱:“防止”灾难的紧急需要和最少的武力。
由于北约的论据是含蓄承认只有联合国才有权在这种情况下授权使用武力,因此几乎没有必要详细宪章条款。但是,宪章第二条规定说:“所有成员国在国际关系中都不应使用武力或以武力相威胁。”第七章说,只有安理会才能决定和平是否受到威胁(第39条),也只有安理会才有权采取它认为必要的陆军、海军或空军行动来维护或恢复国际和平与安全(第42条)。根据纽伦堡的判决条件,北约以紧急必要性和最少武力为理由采取的行动毫无疑问已超出其权限。最少武力防御本身只是一种缓和说法。没有联合国授权的轰炸是非法的,不管投下的炸弹多么少。
紧急必要的防御必须望远受到猜疑。谈判已进行了几个月。北约在把威胁付诸实施之前几个月就曾首先发出威胁(这种威胁本身就是违反联合国宪章的)。北约的轰炸行动是用几个月时间进行准备的。不是一夜之间发动的。
在国际法上,对紧急必要性的典型试验是19世纪的美国国务卿丹尼尔·韦伯斯特在卡罗琳事件中进行的。这种必要性必须是“一触即发,压倒一切的,没有选择手段的余地,没有考虑的余地”。
显然,北约的行动过去和现在都不符合丹尼尔提出的这些试验标准。然而,如果北约要免除知道和故意侵犯只有安理会才具有的受权使用武力的权力之罪,那个防御支柱是至关重要的。
进一步使用武力在科索沃恢复和平是安理全的事,而不是北约的事;北约没有安理会那种决定轰炸的权力,也显然没有联合国上前所具有的继续或加紧轰炸的权力,更不用说开始地面战争的权力了。
“最少武力”的论据在轰炸开始时还有某种有效性,当时北约确实在狂轰滥炸的同时仍集中在已确定的军事目标。但是轰炸已升级,并变得没有什么区别了。26日,韦斯利·克拉克将军在华盛顿对北约各国大使说,他很快将要求允许他轰炸过去曾遭到拒绝的目标,因为攻击这些目标可能冒造成连带损失的危险。那意味着造成更多平民伤亡,这将不是意外事件,而是加强轰炸所充分预料得到的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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