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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入WTO 政府首当其“冲”

  “中国入世已经到了最后阶段,大家普遍担心我国企业能否承受入世所带来的冲击。但我们还应该看到另一个冲击,即对政府职能的冲击。WTO实际是由一系列规则组成的,而这些规则绝大多数都与政府行政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有关,而制定和执行市场规则的都是政府。所以说,加入WTO,第一轮冲击首先是政府,企业在第二轮才能感觉到。”这是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副主任鲁志强在7月28日于宁波博洋新经济论坛上提出的观点。
  鲁志强说,从WTO的条款和现在政府职能以及政府行为的比较中,可以看到进入WTO给政府带来的挑战和问题。他说,近一两年,我国出口产品连续受到反倾销起诉,而我国国有企业在应诉中碰到的首要困难就是市场经济地位问题。外国裁定的依据是替代国价格,如印度、巴基斯坦,中国企业成本降得再低,在应诉中也毫无用处。政府的行为要符合市场经济的原则,政企要分开,行使权力要透明、要规范,必须要法制化等。
  他认为,从WTO的主要原则看,影响政府行为的主要有:一、非歧视原则。包括“最惠国待遇”和 “国民待遇”。二、公平竞争原则。要求用市场供求价格参与国际竞争,如出现人为降低价格,则允许成员方采取反倾销和反补贴等措施进行保护。三、透明度原则。即各国的贸易政策及政府的管理行为,包括法律法规要透明,成员方发生纠纷时,以公布的贸易政策为解决依据。
  具体比较一下,中国的政府与地方政府,现在跟WTO的主要原则相比,还有哪些地方不相适应呢?鲁志强认为,首先是经济运行体制、市场运行的秩序。他说,受长期的计划经济体制影响,政府习惯了干预企业的很多事情,比如企业的投资问题、贷款问题、担保问题、补贴问题等等。加入WTO以后,这些都会受到限制。同时,目前存在的各种行政性垄断,包括地区封锁、行业垄断、行政壁垒、干扰价格等等也亟待消除。在讨论全球化的时候,首先应该问一下,我们的全国化做得怎么样?如果我们连全国的大市场还做不到公平竞争的话,怎么可能谈全球竞争?
  其次,行政管理体制运行的透明度和公开性不够。他认为,管理经济重审批,轻监管,办事程序、规则烦琐,透明度、可预见性差。管理经济依赖一些对企业有影响但又不公开的内部政策。在市场竞争中,如果企业连规则都不知道,竞争是没有办法进行的。
  第三,有法不依,执法不严,司法不公。他指出,一些重要的经济规定和政策没有形成法律,法律和政策在执行中会打折扣。管理随意性大,缺乏稳定性,缺乏可预见性,信用观念差等现象还存在。
  第四,一些法律、制度、管理办法本身不适应WTO的要求。
  第五,在知识和经验、人才、体制等方面的差距也不容忽视。
  他说,过去吸引外资的一些规定,比如进口限制、强制性的国产化条款、外销比例、政府的补贴、对一些企业的超国民待遇、要求外方强制性的技术转移、优先购买国产化的零部件等,这些规定都和WTO规则相冲突。此外,在法律体系中我国也存在空白。比如反倾销法、幼稚产业的保护法、反垄断法。政府要做的事情是相当多的,而且这些转变应该讲是一件好事,让我们向国际惯例靠拢变得更具体,更紧迫。
  在谈到政府职能和作用时,鲁志强认为,这个问题应该从四个方面去考虑。
  第一,政府是经济发展必不可少的。他说,政府作为上层机构,有它的特殊性,它掌握着任何机构所没有的资源和能力,具有代表全体社会成员的普遍性,具有强制力。世界银行在一份报告中曾指出,以政府为主导的发展必然地失败了,但缺少政府的发展也必然如此,历史反复地表明,良好的政府不是一个奢侈品,而是非常必需的。没有一个有效的政府,经济和社会的可持续发展都是不可能的。
  他指出,有效的政府是经济和社会发展的关键。世界上市场机制健全的国家和地区,市场机制都不是自发出现的,在很大程度上依赖政府的行动。比如有限公司就是政府为了减小风险而创造的。
  第二,政府绝不是万能的,不能迷信政府力量。历史地看,传统计划经济体制以及后来的东亚模式,政府主导经济,代替市场配置资源,培植主导产业及企业组织形式。这些做法的确促进了经济的高速发展,但随着市场的成熟和经济关系的日益复杂,政府主导经济的弊端也显露出来,例如制度透明度低,法制不健全,家族式经营等,成为1997年亚洲金融危机的内部原因。
  第三,政府的作用在不同国家及不同发展阶段是不同的。一般而言,政府的经济作用与市场发育程度、经济发展阶段、政府的能力有关。不同国家,市场经济发育及开放程度因国情不同,会有很大差异。因此说,不存在一般意义上标准的政府职能和行为模式。
  他说,从当前我国的现状来看,现阶段的中国政府不仅要维护市场秩序,而且要参与培育市场。中国正处在工业化进程中,地区发展不平衡。在经济转轨进程中,一方面要求政府转变职能,大幅度减少行政干预;另一方面又不能不依托政府发挥某些特殊作用,如推动国有经济的战略性改组,建立社会保障体系等。不能像西方工业化国家那样,局限于弥补市场缺陷。
  第四、政府的作用取决于政府的行为方式。鲁志强认为,政府作用的关键不是多做一些还是少做一些的问题,而是应当“怎样做”才好的问题。政府的作用是补充市场,而不是替代市场,要有服务意识和成本效益意识。政府的行为方式主要指政府制定规则的方式,及政府通过这些规则本身发挥作用的行为方式。我国政府在不同程度上还存在着越位、错位和缺位现象,需要通过改革加以纠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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