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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商业贿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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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专家:商业贿赂的本质特征是经营者为了获得交易成本或有利的交易条件而采取各种手段帐外暗中给相关单位或个人好处。按照当前中央部署的精神,此次专项治理行动针对的是广义的商业贿赂行为,可以包括与商业活动相关的各个环节的贿赂行为,包括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行政权力收受贿赂的行为。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1996年颁布的《关于禁止商业贿赂行为的暂行规定》,将商业贿赂规界定为经营者向对方单位或个人贿赂,这是一种狭义的概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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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领导关于对反商业贿赂的相关批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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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锦涛总书记在2006年在中纪委第六次全体会议上,特别强调要重视反商业贿赂问题。要求有关部门“要认真开展治理商业贿赂专项工作,坚决纠正不正当交易行为,依法查处商业贿赂案件”。
国务院总理温家宝今年2月24日,主持召开第四次全国廉政会议,部署2006年政府系统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治理商业贿赂”成为重点之一。温家宝总理也曾在国务院常务会议上,要求认真开展治理商业贿赂专项工作,重点查出政府机关公务员在其中利用行政权利收受贿赂的行为。
吴官正同志在中纪委六次全会报告中也明确要求,要围绕规范市场经济秩序和健全社会信用体系,认真开展治理商业贿赂专项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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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的反商业贿赂具体部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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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纪委监察部会同有关部门成立了治理商业贿赂领导小组及办公室,起草了《关于开展治理商业贿赂准向工作的意见》。按照分工部署,治理商业贿赂专项工作将由中央纪委牵头,其他负责单位包括全国畅达常委会法工委、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监察部、财政部、国土资源部、建设部、交通部、信息产业部、商务部、卫生部、审计署、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等21个单位。
中央确定的治理商业贿赂六大重点领域、工程建设、土地出让、产权交易、医药购销、政府采购、资源开发和经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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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商业贿赂的立法支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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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腐败的认识发生变化,腐败主体不仅是滥用公权力,更应该扩大到滥用委托权力。我国现行刑法中,第八章所规定的行贿罪、受贿罪是专门针对政府公务人员的,公司、企业人员行贿受贿罪规定在第三章内。所遗漏的就是那些既不在政府,又不在公司的人员。比如事业单位人员和社团组织成员。而2005年底审议的刑法修正案(六)鲜明地指向某些特殊主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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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行法律中针对商业贿赂行为的条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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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修正案(六)草案第163条规定: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务或非法收受他人财务,为他人牟取利益,数额较大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的,处5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在经济往来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刑法修正案(六)草案第164条规定:为牟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以财务、数额较大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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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致商业贿赂的深层原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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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贿赂中的一些共同点:信息的不公开、个别人的权力缺少监督,据节目中的例子:信息不对称不公开,比如水利局长在招标中提供信息给行贿人,显现招标活动的不透明危害。个别人的权力缺少监督,比如双轮老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