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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消协公布的京、津、沪、渝、川五地航空服务调查结果显示,有43%的消费者对航空公司处理纠纷的态度和效率不满意。
由此不难看出我国现行的航空法已经严重落后于社会的发展,不能令人满意,已到了必须修改的时候了。
我建议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全面启动修改工作。
尽快组织相关管理人员和专家加紧研究目前航空法存在的缺陷及航空业出现的新问题,制订一部与国际接轨,适当超前的航空基本法,对目前航空法中有关赔偿标准等落后于社会发展的规定进行修改,机场安全管理、事故处理程序等遗漏的规定进行补充。
建议我国也在航空法中直接明确规定赔偿责任限额。
应当本着“法律面前一律平等”的原则,统一国际国内赔偿标准,明确要求每隔一定年限进行标准修改,并在限定的时间中完成与国际赔偿标准接轨。本着“以人为本”的社会发展观,加强对消费者权益的最大保护。
责编:刘子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