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证券频道 > 江苏琼花:中小企业板里的“罂粟花” > 正文

信心与琼花一起飘落

央视国际 (2004年07月13日 14:43)

  中国证券报:6月25日上市当天诚信承诺音犹在耳,然而,上市不到半个月,江苏琼花就凋零了。两笔委托理财、三项铁板钉钉的事实,却在6月18日刊登的上市公告书中"忽略不计"了。 要不是投资者穷追不舍,要不是深交所去函查询,约见谈话,江苏琼花可能还想一直"忽略"下去。但是,纸终究包不住火。昨日,深交所果断向开板不到两个月的中小企业板中违规者举起砍刀------在它有限的职权范围内公开谴责江苏琼花董事长于在青、董事兼总经理敖吟梅,并将这一污点记入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诚信档案。 公开谴责,记录在案,处罚及时,作为信息披露的一线监管者,深交所所能做的都做到了。可是,市场并不领情,当天除天奇股份外,中小企业板满板则绿。已上市的16家公司股票中,3只跌停,9只跌幅在7%以上,11只创出开市以来收盘价新低。 应该说,对于在中小企业板里上市的民营企业,投资者从一开始就或多或少地存有戒心:诚信的砝码有多重?然而,从一些公司知道要上市就向老股东大额分红,到现在的江苏琼花隐而不报"该披露而未披露的信息",投资者领略的只是自己一颗一再受伤的心。 交易所是不是处罚太轻了?相对于20333.2万元的实际募资,一纸公开谴责能在江苏琼花违规者的心里荡起多大的涟漪?昨日,满怀悲愤的投资者打电话来向记者抱怨。要说的是,交易所已将它的处罚权用到极限,违规公司可能不当回事的"公开谴责",对于交易所来说已是最严厉的"武器"了。 罚款?河北功诚律师事务所薛洪增律师说,交易所顾名思义就是交易的场所,它是事业单位,罚款必须有法律授权。目前,交易所没有这个权限。 受害的股民能否提起民事赔偿诉讼?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所所长助理刘峻海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根据2000年1月9日最高人民法院出台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证券市场虚假陈述导致的民事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的若干规定》,投资者行使索赔权必须要以有关部门的行政处罚作为前置条件。目前这一条件还不具备。 国外募股资金专项托管,遇到证券欺诈股民能够提起集体诉讼,有关法律追究相关责任人的刑事责任,深受上市公司诚信缺失之苦的国内投资者谈起这些无不心驰神往。然而,我们的违规成本太低了,我们的惩罚机制跟不上。因此,身处弱势的投资者,尤其是中小投资者,诉求的只能希望我们投资的公司当家人"道德良知",可是,在白花花的银子面前,敛财者哪个眼睛不是贼亮放光? 制度性的缺陷已在阻碍我们证券市场的发展。我们是在高扬着保护中小投资者利益的大旗,我们缺乏的确是落到实处的具体措施。从大的方面讲,我们的法律体系还没有从过去"国有对个人"计划经济体制中完全摆脱出来(所有的都是国家的,包括个人在内),然而我们现在在搞市场经济了,经济主体多元化了,不乏一些先富起来者正是利用法律的缺陷,在劫掠原属于国家和别人口袋中的钱财。从小的方面讲,我们必须做到有法必依,江苏琼花之所以可以瞒天过海,保荐人、律师、注册会计师就能像没事人似的超然物外? 交易所剑指琼花,好处在于给其他准备或将要进入中小企业板的民营企业提个醒,及时充分真实地向投资者披露应该披露的信息。琼花这么短的时间"出事",可能会给整个中小企业板带来"信用株连",讲诚信者以及后来讲信用者可能要为琼花"埋单"。受害最深的当属目前投资江苏琼花股票的投资者,昨日9.98%的跌幅,跌去的都是实实在在的财富。一起失去的还有市场信心。

责编:小荷  来源:CCTV.com

本篇文章共有 1 页,当前为第 1 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