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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治与法治,你最喜欢哪个?(革故鼎新)
05月21日 21:00

  法制的健全是赋予公民最大的自由与幸福,法制不健全只会造成国家和人民最大的痛苦与灾难。在一个法制非常健全的国家,只要你认真按照法规行事,你的自由权力和行为就可以得到最大限度地发挥和应用。而在法制极不健全的国家,你虽然感觉空间很大,但当你一旦有所作为和行动时,你便会四处碰壁,不知道哪个该做哪个不该做。尤其当你受到坏人欺侮时,你也无理无门投诉或举报这坏人。也许只有在这时,你才感觉到自己这是进入到了一个野蛮、洪荒的时代。这里的人类无规章可寻,无秩序可言,总之,只要你力气大,头脑比别人聪明灵活狡诈,你也许会游刃有余地混迹于这样的社会。然而,作为人类社会的人,毕竟大多数人都是非常善良且愿意守规矩的,却由于这些不安分的人的普遍存在,他们的生活也不得不变得不安分和不安宁起来。因而便有人提出来要制定规章制度,规范人们的行为,维持社会的正常秩序与稳定,于是法律和规定便由此诞生。

  也许法制的健全是伴随着人类的进步与发展而不断完善的。尤其作为现代人类社会,当理想和愿望离我们越来越近时,我们的法律和制度应该越来越健全了。却由于我们还正处于不完善的发展阶段,所以才致使目前的我国法律出现这样几种情况:一是某些法律条文与现实生活完全不符,难以实施执行,而成为一纸空文;二是很多符合实际的法律条文没有得到切实地贯彻和落实,因而也只停留在纸上;三是该制定法律或制度的地方或方面到现在还没有法律或制度的存在,而成为法律或制度的荒原。

  作为人类文明的社会,也许只有法律和规定健全了,才能充分保障大多数人的利益和权力,尤其是那些弱者的利益和权力的神圣不可侵犯。并且还能保障人与人之间公正与公平的交易与买卖活动的正常进行。所以,应把人类生活、工作和行为等方面容易出现错误的全部纳入法律和规定的范畴内。尤其作为动物属性的人,人都是有感情的,而感情却是最容易犯错误的,所以就更应强调这种法律和规定的详细周全。记得有国人说香港的法律和规定详细全面,其法律和规定几乎包罗公民参与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因而一旦有人触犯时,便马上能够找到依据。尤其是,正是因为其法律和规定的健全详细,香港人一般行事较谨慎,也很文明。尤其当香港回归祖国后,香港老百姓依然那么自由自在地能够针对政府的错误和过失,敢于指责和抗议政府的所有违法行为。

  应该说,当政府没有错误或过失时,民众一般是不会群情激昂的。因为毫无理由和依据的群情激昂最后都要付出代价的,所以老百姓便不会那么傻。而往往当老百姓愤愤不平或群情激愤时,那是由于政府确实做错了什么事,并且这事是有法可依,有规可寻的。所以,也难怪曾经有名人这样哀叹过,人民群众理智的抗议永远都是正确的。但人民的群众呼声在法制不健全的国家大多数的时候却是非常微弱的。尤其在一个政府丝毫不重视人民呼声的情况下,政府还一味坚持己见,甚至故意与老百姓作对时。

  其实我们从历史可以获知,真正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政府是不怕法律和规定的健全的,也不怕群众的任何呼声的。尤其最近看了《走向共和》,袁其实最怕法律和规定的健全,怕人民群众的呼声。因为法律和规定健全详细了,法律和规定便把一切公正与公平的权力完全赋予给了人民,所以向往搞人治的政权或个人便无机可乘了。也正是因为这样,袁才千方百计地抵制内阁,扼杀国会,始终痴心不改地玩弄权术和政治,在骨子深处向封建专制不断迈进靠笼着。幸好那时人民群众的革命热情正是最高涨的时候,所以专制政权才维持时间不长。

  其实综观历史,社会之所以总是不能走向最大化的公正与公平,其根本原因就是法律和规定太粗太笼统了,因而便给某些人治提供了广阔的空间和投机的机遇。因而也才使我们的社会在最基层总是不能公正公平着,人民便经常遭受着重重的挫折和痛苦。尤其在目前,有人说,我国的法律和条文已经很多了,就是执行难。而这执行难又是因为什么原因造成的呢?实际上,当那些律师和法官面临具体的案件审判时,就往往依据和根据太少,于是法官和律师们就开始打起关系的官司来,结果仍还是权和钱夺得了最终的胜利,或者就是减免了罪犯许多应得的惩罚和制裁。

  尤其当地方政府对法的干预和垄断,就把我国社会主义制度下的法变得更加面目全非了。而按照规范化的制度和规定,行政部门的领导绝对不能随意干预法律的,但在目前的我国这种现象却很普遍。这行政干预又能到何时了?按理来说,人民群众可以随意旁听某些审判的,但结果却被资格化了,有的清白的人民就是不能参与旁听。于是便把人民群众对案件的随时了解和掌握的权力给彻底阉割否定了。这审判还能公正公平吗?那受冤的一方的冤屈还能得到全面的昭雪吗?

  作为法制社会的法律和规定,应该是全面的、系统的、对处于弱势地位的老百姓是非常便利的。这就象撒在海里的网,是疏而不漏的。然而,我国目前的法律,却往往在面对强权干预时,就显得软弱无力。尤其被法官与律师勾结在一起玩弄时,那些受害人就更无能为力无所作为了。因为,目前我国法律恰好就在这一方面没有给老百姓以最大化的上诉和控告的便利与自由。却让老百姓总是上访路漫漫,因上访被故意拖延或拒绝受理的事实更屡见不鲜。也许法律和规定上都规定了老百姓可以以行政不作为告这上访的部门的,而正被沉重打击和困苦磨难缠绕的老百姓还有这个能力吗?即使有能力,这行政不作为的官司打赢后又能得到多大的实惠哩?

  法律和规定的全面、系统与科学,必须是切实可行的,是广大老百姓应运自如的。是赋予老百姓顺利而不是被重重障碍和苦难所阻隔,不是给老百姓痛苦之上再添加更多的痛苦的。否则,这法律和规定再冠冕堂皇,也是不中用的。我们天天在喊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却总是在人民群众的这条道上无形中设置了重重的障碍和不幸,把老百姓的一点激情和正义扼杀在摇篮中。而实际上,所谓的法制国家,在一切为人民利益着想的情况下,叫人民没有艰难困苦和挫折所经历。然而,当前的我国法律和制度确实这样做到了吗?差距应该还是极其遥远的。

  关于人治与法治,我更赞成法治,当法治发展到实在再无法发展下去时,可以适当利用人治。应该是,人治是柔性的,法治是钢性的,人治必须符合钢性的法律,是钢性法治的补充和完善,人治无论在任何时候,都绝对不能取代法治。人治只能围绕法治而发挥积极的作为,而不是相反或与法治想抵触的作用。在任何时候,法治都可以随时取代人治。如果法治的法不完善不科学不正确,就应尽快拿出正确完善科学的法律条文来。而不是因为法治不健全而完全实行人治,这在任何时候都是极其错误的。可以这样说,法治是公理,在一定的条件下也是真理;而人治则很难成为公理,即使确实可以,也要经过众多案例和人民群众认可和验证后才能承认的。

  所以,在我们今天这样一个法制还远远不够健全的国家,我们必须尽快完善我们的法律、规定和条文,不能让某些方面某些地方成为法制的荒原。也许只有法治健全了,我们才能有能力遏制人治,遏制律师与法官相勾结的关系案件出现,遏制行政领导干部对法律的随意干预和过问的案件出现。并加强了人民群众对法制的强烈意识,使广大人民群众充分认识和了解到我们这是法治的国家,国家一切都必须按法律执行。不必再为寻找关系而送礼请客花费很多不必要的损失了。


责编:扬国   来源:CCTV.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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