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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应有知情权(金达欣)
04月23日 14:32

  “知情权”是对国家重要决策、政府重要事务以及社会上当前发生的与普通公民权力和利益密切相关的重大事件,有了解和知悉的权利。最早见于美国在1976年制定的《阳光下的政府法》。

  从我国目前而言,虽是人民当家做主,但知情权并非法律上的权利。因此,往往一些人以为信息公开是“权力”,而非份内之责。那么,隐报、隐瞒也就谈不上侵犯人民的知情权,至少从法律上不能这么认为。

  实际上,信息公开,不仅是尊重人民群众,而且是稳定社会、消除社会负面效应的良方。阳光下的操作,也是政务公开、显示政府权威和自信力的表现。回想起98年抗洪,当时汛情天天公布,人民与政府做好了同舟共济的准备。尤其在荆州,政府将汛情明明白白地告诉群众,群众也理解政府,做好了让洪水淹没自己家园的准备。但在要分洪的最后一刻,政府还是保住了荆州,不分洪而取得了最后胜利。再如前不久发生在北大、清华校园的爆炸案,爆炸发生不久,政府通过主流媒体相继播发相关消息,避免了流言造成的恐慌,体现了“让人民知晓”的“透明化”领导艺术。

  人民有知情权应纳入法律条款。法制作为人类创造的政治文明成果,在社会发展中越来越显示出重要作用。在古希腊,亚里士多德提出了“法治应当优于一人之治”思想。在中国古代,《管子》中也出现了“以法治国”一词。然而中国经过了几千年的封建统治,中国人的臣民意识和官本意识是根深蒂固的,它们具有相对的独立性,长期地影响现代人的政治心理和政治行为方式。因此,把人民有知情权纳入法律条款中,使人民群众在法律保障下真正当家作主,用法制代替人治,也使“民主制度化,法制化,使这种制度和法律不因领导人的改变而改变,不因领导人看法和注意力的改变而改变”。

  在这次抗击非典中,党中央一再强调,要如实向社会公布疫情,不得缓报、瞒报、漏报,体现了对疫情的坦诚态度,也是事实上尊重人民的知情权,体现了对广大人民群众的极端负责精神,这是取得抗非典胜利的重要保证。

  非典己列入法定传染病,推诿拒收非典病人要负法律责任。我以为,人民有知情权,也需要有法律加以确认,并通过法律实施。谁践踏人民的知情权,就是违法,就追究其责。不然,无法可依,难免眉毛胡子一把抓,责任不明,又只有人治了。而人治,是大家都不愿意看到的,也有悖社会主义的政治文明。

  人民应有知情权。


责编:扬国   来源:CCTV.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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