身份背景:19岁中学在校女学生 维权背景:在她之前没有人因精神受伤害而索要赔偿。 维权故事:1995年3月8日19时,贾国宇与家人及邻居在被告春海餐厅聚餐,使用完第一罐卡式炉石油气,换置第二罐继续使用约10分钟时,使用中的气罐发生爆炸,致贾国宇面部、双手背部深2度烧伤,面积为8%。贾国宇向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1997年3月15日判决赔偿共计273257.83元。 社会意义:她是中国第一个因精神受伤害而索要赔偿的消费者。消法对这种赔偿金的规定,大大突破了我国传统的人身损害的赔偿理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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