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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月29日 麻烦的赠品 

央视国际 www.cctv.com  2006年03月30日 09:31 来源:CCTV.com

  这位就是本次事件的咨询人朱先生,今天他的目的是为自己添置一双新皮鞋。

  逛了好大一会儿,朱先生看中了一双新款皮鞋,但是到价钱他有些犹豫了。但听说有价值不菲的赠品,精明的朱先生动了念头,女朋友的生意快到了,礼物还没准备呢。

  如果把这套化妆品送给爱美的女朋友,她一定会非常开心。

  朱先生一时陷入了美好的憧憬之中。

  看来事实并非尽如人意,试了半天,没有朱先生合适的鞋号,如果到厂家调货的话,则需要一个星期的时间,而店内的促销活动明天就结束了,眼巴巴地看着赠品拿不到手,朱先生急得浑身直冒汗。这时他灵机一动想出了一个好办法。

  “服务员,要不这么着吧,我先买一个小号的,一星期以后呢,大号来了我再换,不就完了吗?”

  “那也行,你可真会算账。”

  于是朱先生花了1600元买下了一双小号的皮鞋,销售人员也答应一周后为朱先生调换一双合适的皮鞋。这样朱先生既得到了送给女朋友的赠品,又可以买到自己中意的皮鞋,他心满意足地离开了。

  一周后,朱先生准备到商场换一双合脚的鞋,虽然为此要多跑一趟,可想到自己白得了一套化妆品送给女朋友,既没多花1分钱又很体面,越琢磨越觉得这鞋买得真值。

  “先生,真是对不起,遗憾地通知您,您买的这款皮鞋厂家已经停止生产了。也就是说,您无法换到适合您的号码了。”

  没想到一盆冷水迎面浇来。朱先生决定用退货来表达他的愤怒,没想到更另他愤怒的事情还在后面呢。

  “退货可以,但是您必须返还我们赠您的价值700元的化妆品。”

  “什么?我告诉你不可能,化妆品我已经给我女朋友了,她已经打开使了,怎么能说退就退你呀。”

  “先生,我们的规定是买鞋才能有赠品,现在您要求退货,自然不能再得到赠品了。”

  “是你们先违反了承诺,鞋可以退,化妆品退不了。我告诉你,我还要告你,我要维权。”

  那么请问朱先生如果要求退鞋,他还需要返还送给他的化妆品吗?

  下面我们再来回顾一下本次事件重点,重点一,朱先在商场看中了一双价值1600元的皮鞋,并赠送价值700元的化妆品;重点二,店内没有合适的鞋号,但朱先生为了得到赠品,就要求先买一双小号的鞋,一周后再来换鞋;重点三,一周后朱先生来换鞋,却被告知该款式的鞋已经停产了;重点四,朱先生要求退货,但商家要求朱先生退还赠品,可是朱先生已经把化妆品送给了女友。那么请问,如果朱先生要求退鞋,他需要返还化妆品吗?

  王律师:其实这个朱先生买鞋的时候,我们看到从法律上来说,这里面有两个合同关系,一个是这个鞋的买卖合同关系,另外还有一个化妆品的赠与合同关系,但是我们要搞清楚,哪一个是主合同,哪一个从合同。

  鞋是主合同。

  对,也就是说,我赠你化妆品,是以你买我价值一千多元的鞋为前提条件,所以说我们身为这个赠与化妆品这个行为是一个附条件的赠与行为。那么当条件如果不成就的时候怎么办?在这个里面是因为商场自己的原因,导致这个鞋不能够换到合适的,那朱先生就只好买不到自己的合适的鞋了,可是化妆品已经赠与给朱先生了,因为条件不成就,就是我们前面讲的,鞋的买卖合同没有成立,没有履行,那么导致赠与的行为也得撤销,所以说从这个角度来讲,朱先生按理说应当返还这个已经赠与给他的化妆品。可是这个化妆品他的女朋友已经用了,实物返还不可能了,那现在只能返还这个化妆品的一个实际价值,不过我这儿特别想提醒朱先生一句,就是我们商场号称这个赠与700多元的化妆品,但是商场有一个义务,你要向朱先生出示票据,你的化妆品是不是合格的化妆品,究竟价值几何。那么朱先生才知道自己应该返还多少价值的这样一个金额。所以说不是说商场说我这个值700多块钱,那你就得给我拿700多块钱,也不是这样的。还是应该反还的。

  火线答疑:

  太原手机尾号1094的张先生,我的车买了3个月,故障不断,于是我找到商家要求退货,遭到拒绝。气愤之余,我在车身贴满广告,将商家的劣行公之于世,没想到几天后商家把我告了,我觉得很委屈。现在急切地想问,我的行为真的违法了吗?

  我想商家之所以告他,可能是告这位先生,就是侵犯了商家的名誉权,我估计是这个案由。所以呢,我们往上讲,如果说他在车上贴的这种广告,都是反映了一种事实,没有捏造,没有夸大、没有歪曲,那我们认为不构成商家的一个侵犯名誉权,但如果反过来讲,这上面有很多侮辱性的语言,而且捏造了一些事实,故意夸大事实,歪曲事实的话,那商家告他这个侵犯名誉权就是有道理的。那他这种行为也是违法的了。

  第二个问题,张家口,手机尾号5439的宋小姐,我在某超市买了一箱牛奶,回家后发现竟然还有三天就过期了,因此我回超市要求退货,超市工作人员以食品若无质量问题,一旦售出概不退换为由,拒绝退货。可我觉得超市工作人员看到我买牛奶的时候,应该告诉我这箱奶快过期了,我可能会喝不完,但是他们说,没有这个义务。我想知道在这种情况下,超市是否有义务告知我这箱牛奶快过期了呢?我能要求退货吗?

  其实作为超市、商场,对于这种大宗商品,已经快临近过期的话,我觉得商场肯定是有一个告知义务,这是一个很善意的一个提醒消费者的一个义务,但是呢,这里面疏忽一点,就是这位问问题的朋友,他自己也有一个义务,而且是主要义务,就说你购买任何商品的时候,你应当注意到它的这个质量的合格保存期限,不能超过这个期限,而作为超市和商家来说,它的确是在产品的质量合格期内在出售这个产品,并没有出售过期的产品,也就是商家没有其他明显的违约行为,所以说从义务来讲,我觉得超市商家有义务。但是从退换货的角度来讲,我觉得她可能不能要求再退回这箱商品了。

  这位小姐姓宋,宋小姐,加把劲,这三天喝了它,一箱牛奶。

  第三个问题,我逛超市的时候,不小心打破了一瓶高档酒,商家要我按照他们的标价960元来赔偿,但是他们的进价肯定没有那么高,我是按照他们的进价来赔,还是按照零售价来赔?

  其实我们国家《民法》对这种情况说得特别清楚,那么你破坏了别人的财产,让别人的财产权受到了一个侵害的话,承担这种法律责任的方式是什么呢?是赔偿这个财产的实际损失,而这个实际损失,在这瓶酒上来讲,我想就是指它的进价,而不是指它的卖价。

  那么就是要跟商场据理力争,因为如果是那种豪华卖场的话,可能它的利润空间很大,所以这个问题还是问到了点子上,非常地具体,很务实。

责编:赵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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