情节:2002年12月13日连云港东海县发生了一场汽车与自行车相撞的事故,经交警判断,双方都有责任,司机已经支付了这次事故中被撞伤的自行车主东东的全部医药费。而东东在学校为自己买过一份意外保险,且这次事故也是在保险期中的,但是保险公司认为司机已经赔付,保险公司就不应该重复赔付,且东东在这次事故当中并没有伤残,所以不能按照主险来赔付,只能按附加险来赔付,附加险中规定不重复赔付。东东能够得到保险公司的赔付吗?
律师观点:可以得到保险公司的赔偿。人身意外险是一个特殊的险种,只要被保者发生事故保险公司就应该赔付。且保险公司认定的“伤残”不准确,只要有伤害的发生并不一定要导致残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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