情节:罗永江名下有两辆车,不巧的是两辆自家车相撞,保险公司认为这两辆车同属罗名下,不属于第三者责任险,属免责范畴,不予以赔付,但罗后来发现保险公司的业务员事先并没有就免责条款向自己说清楚,且保单也不是自己签署的而是由业务员代签的。到底保险公司该不该赔付呢?
律师观点:应该赔付,对未被事先告知的免责条款且又不是由罗先生自己签署的合同来说是不具有法律效应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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