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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日说法]本期话题:天马路事件调查(2006年9月28日)


央视国际 www.cctv.com  2006年09月29日 15:41 来源:CCTV.com

  5月17日早上,重庆市沙坪坝区天马路路段发生了一起恶性的重大交通事故,事故当中导致了43人受伤,4人死亡,而当地人在议论起来这个事情的时候说这个交通事故绝非偶然。万克中是在这次事故中的幸存者,据他描述,当时他正在路边的门面房里,停在路边的公共汽车突然间像发了疯似的对着他就撞了过来,他还没有反应过来,公共汽车的车身已经全部冲进了门面房。

  事故发生后,交警立刻赶到现场进行勘察。事情发生的经过是这样的,一辆停在路边的公共汽车在乘客上下车时突然遭到后面一辆货车的猛烈撞击,由于这辆货车当时载重24吨多,致使公共汽车被顶进了路边的门面房内,车内的43名乘客全部受伤,路面上4名行人也被夺去了生命。那么当时这辆货车为什么会突然撞向公共汽车呢?

  据肇事司机邹孝林说,他开着货车从天马路路段向下行驶的时候,发现刹车突然失灵,当时路面情况很复杂,道路两侧行人车辆很多,他既不能往左打方向盘,也不能往右打方向盘,为了能使失控的货车停下来,情急之中他只好撞向了前面的大客车。

  事发之后,重庆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第六支队对这次交通事故做出了责任认定,由于货车严重超载,导致车辆的安全技术性能严重下降,加之该路段为长陡下坡,导致该车车速不能控制,其超载行为是造成此次事故的直接原因。由货车司机邹孝林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这起交通事故后来又引发了31起民事诉讼。


  其中,公交车上的乘客认为,他们和公交公司是运输合同关系,车祸发生后他们向法院提起了诉讼。此外,道路上的行人认为交通事故导致人身受到伤害,他们也向法院提起侵权民事诉讼。公交公司被乘客告上法庭,他们觉得自己有苦难言,公交公司说,这起交通事故中自己没有责任,不承担经济赔偿的义务。

  这起事故中,肇事的货车司机邹孝林事后被追究刑事责任。2006年9月12日,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对这起交通肇事案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在记者回到北京之后,沙坪坝区人民法院对这起交通肇事案作出了判决,被告人邹孝林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6年。

  这起交通事故涉及到了几十名受害者,而在交警的责任认定书中有一个说法特别引人注目,那就是事故的发生与该路段长陡下坡有关。因为司机在下坡时必须带着刹车走,时间一长,刹车疲劳了肯定要出事情。同时,这条路严重违反有关公路的技术标准,这条路属于二级公路,它的坡陡不能超过7% ,而这条路的坡陡已经达到了18% ,坡长最多不能300米,但是这一段坡长在600米以上。

  道路桥梁设计规范中规定,二级公路的坡度不能超过7% 是指在100米的坡长里它的高差不能超过7米,而据律师说这条路的坡度和坡长都违反了公路建设的技术标准 ,以至于货车在行驶中刹车片过热,导致制动系统失灵,这起事故其实并不简单。

  在5月17日发生重大交通事故的这个路段,当我们赶到这里的时候,正好目睹了这里又发生了一起交通事故,大客车转向的时候撞上了一辆摩托车。据交警和当地群众说,天马路每月几乎都有交通事故发生。事故频发,果真是因为路有问题吗?为此,记者在天马路上进行了实地调查。记者在进入天马路前,将倾斜仪刻度清零,看一下这个坡到底有多长。天马路旁边的牌子写着坡长三百米,但我们乘车从路口到一个市场的门口已经是700米,而再到车祸发生地,已经有900米了。


  调查证实,天马路的实际坡长已经远远超过300米,约达到了900米,坡越陡坡越长,也就表明这条路越危险。为了进一步核实这些情况,记者找到了当年修建这条路的施工方。施工方说,天马路是1994年修建的,当时为了节约资金并没有请有资质的道路设计单位对该路段进行设计。施工方介绍,这条路的管理权现在归沙坪坝区建委,这条路从修建到现在为止没有改造过。那么它到底有没有违背国家道路的相关标准呢?记者来到了重庆市道路交通设计院。

  专家说,重庆市的道路应该按照国家1级公路的标准来规范,总的坡长不能超过300米,100米坡长之内高差不能超过7米。随后,这位专家也来到天马路路段进行了现场勘察。专家认为,这条路经常出事主要原因是坡长太长,从起点到终点大约有八九百米,而标准坡长要求300米到350米。汽车在连续下坡时容易引起刹车失灵,造成安全事故。专家在对天马路实地勘察后明确地告诉我们,这条路的建设是违规的。

  那么当初城建部门为什么会批准这条没有资质的单位所设计的公路呢?如今亡羊补牢,对于这条路,城市的管理者是否也应该有些补救措施呢?记者来到了沙坪坝区建委了解情况,但建委却拒绝接受采访。走出沙坪坝区建委的大门,记者看到大门外的路是平的,但重庆是座山城,山城的路的确难修也难走,但总不能因为难就不去管了吧。

  主持人:张老师,在这个事件当中现在有太多方要向公交公司索赔,一方是车上的乘客,按照《合同法》的规定我买票了,你得让我安全,现在你没有让我安全你得赔。其次路上被撞的人,是你公交车撞的我,所以你也要赔。第三门面房,是公交车撞进我的门面房,所以你也要赔,但是公交车说在这场交通事故当中我是没有责任的,您的分析呢?


  张柱庭:如果这个时候乘客选择运输合同来提起诉讼的话,在法律上是能够成立的,即使是在这个事故里面公交公司没有事故的责任,但是按合同严格责任是要赔偿的。至于这路上的行人以及门面房的店主来讲,公交车一方跟行人、店主有一个无过错赔偿,但是无过错赔偿比例是比较低的。那我们不能忽略了在交通事故当中承担全部责任的另外一方,也就是大货车的这一方,他在事故当中是承担全部的责任。

  主持人:我们记者其实希望在采访的过程当中有关部门能够给我们一些说法,但是相关部门都回避了我们的问题,现在无论是记者也好还是当地的群众也好,其实大家最关心的是针对这条道路,相关的部门在这起事故当中要不要承担责任。

  张柱庭:因为我们新建的道路最后要有一个验收过程,验收不合格的不准交付使用,必须对它进行改造,改造合格以后再正式交付使用,所以如果你不去改造,直接端过来就变成公共道路的话就是失职。

  张柱庭:2004年5月1日,最高人民法院专门发布了一个司法解释,道路养护管理瑕疵致害导致的交通事故,把它叫做特殊侵权赔偿责任。特殊在这几个地方,第一赔偿主体是路的所有者、管理者,第二,实行举证倒置,路的管理者所有者一旦被提起民事赔偿诉讼以后,你自己来自证清白,如果证明不了无瑕疵就推定有过错。第三,一旦被推定有过错,路的所有者、管理者对维护对管理、设计、施工要承担赔偿的连带责任,包括和施工和设计等等一起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主持人:从某种程度上说交通事故不可以避免,但是这不等于交通事故不可以减少,尤其是面对我们今天节目当中所说的高危路段,在所有人都已经发现了的前提下,有关部门怎么能够就这么心安理得,泰然处之,无动于衷地面对这样危险路段上发生的危险事故呢?到底要再出现多少次事故,要再出现多少次生命的代价,才能让有关部门和有关责任人有所行动呢?

责编:西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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