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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节目文稿

车祸的意外主角

央视国际 2004年12月29日 17:37


郭庆:死者徐有武的姐夫,也是此案的原告代理人,见证了本案的全过程

  根据公安部的统计,在今年,大大小小的交通事故平均一天就有1400多起。今天要说的就是一起有关交通事故赔偿的案子。通常一起交通事故发生之后,都会先分清楚谁的责任有多少,然后按照责任,该赔多少赔多少。可是近日,江苏省南京市有这么一起案子,结果是负主要责任的得到了一大笔赔偿。更出人意料的是,出这笔赔偿金的一方,一没交通肇事二没驾驶违规,却当了一把法庭上的“意外主角”。

   这个年青人名叫徐有武,82年生人,今年22岁。大学毕业刚工作两年(哭声)。今年7月,这个年青的生命结束在一场意外的车祸。

  车祸前,徐有武在一家钢铁公司上班。工作期间曾经被派到巴西和奥地利业务学习过,也算是单位的业务骨干。为了方便上下班,3月份刚买了一辆摩托。7月2号凌晨一点多钟,徐有武和同事骑着摩托车,结伴走在回家的路上。这条路对于徐有武来说,再熟悉不过了,可是这一次却发生了意外。徐有武驾驶摩托车,撞上了停在路边正在修理的一辆货车。货车的车主刘清华当时并不在车上,深夜里,他接到驾驶员惊慌中打来的电话。

  货车车主刘清华:我听到这个消息,我心里面非常着急,人命关天,当时我马上坐车过来了。

  徐有武出事了。这个消息传到徐家,家里人立刻赶往医院,这时徐有武已经被送进了重症病房。经过几个小时令人焦急的等待,姐夫郭庆第一个看到了车祸后的徐有武。

  徐有武的姐夫郭庆:已经是四肢僵硬了。眼睛、鼻子已经被浮肿的部位挤压,变形了,非常惨。然后我就在想,怎么样跟他们说,但是后来我想,怎么样跟他们说,这个事实总是回避不了的。肝肠寸断吧,肝肠寸断,可以这样讲。

  徐有武于7月2日清晨抢救无效死亡。事发后赶到现场的交警对这起事故做出了初步认定。

  江苏省南京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第九大队交警陈海斌:是追尾事故。定这个摩托车驾驶员是主要责任,他按照新的交规,未确认安全,驾驶车辆,定他个主要责任。定那个半挂车的责任,就是因为半挂车抛锚,因为抛锚没有按照规定停放,也没有设立一些安全的交通标志,定他一个次要责任。

  一个22岁、前途光明的年青人,因为一场车祸过早地离开了人世(惋惜)。人死已经不能复生,怎么赔偿就成了接下来要解决的一个大问题。既然交警已经做出了责任划分,按道理赔偿的事情不难解决,可是对这一起交通事故,几方的意见却并不一致。

  徐有武的家是在农村,他是家里唯一的儿子。家里为了供他和姐姐上大学,背上了几万元的债务,91年盖成的二层楼里,能数得上的财产,也就是这台用得十分谨慎的空调,和徐有武3月份刚买的摩托车。一家人原来把过上好日子的希望,都寄托在了刚参加工作的徐有武身上。

  徐有武的母亲徐爱琴:儿子,你都把我们丢下了,我们三位老人是靠你的,现在我们没有靠山了。

  徐有武的姐夫郭庆:作为农村家庭的父母来讲,孩子在小的时候可以说,是他们的精神寄托,精神支柱,工作以后那就是精神支柱加经济支柱。现在造成的情况就是,精神支柱没有了,经济支柱也倒掉了。

  在这起车祸的善后处理中,徐家一直由徐有武的姐夫郭庆出面。根据有关文件,郭庆依据死亡年龄、当地平均生活水平等几个方面计算出,徐有武发生意外,给这个家庭造成的损失达到了30万元左右。那么,这30万的损失该去找谁赔偿呢?一开始,郭庆找到了货车车主刘清华,但事情并不顺利。

  关于这起车祸,刘清华是什么态度,难道他不愿意赔吗?事实并非如此。车祸发生后,刘清华就赶到了医院,并支付了抢救等费用,再加上后来付给徐有武家的一万五,已经出了二万多元。对于刘清华来说,这已经不是一个小数目。

  刘清华因为我刚开始搞这个,刚开始搞运输嘛。我们这边跑的利润比较小,一般一个月大概六、七千块钱吧。


刘清华。死者徐有武撞上的货车,是他几个月前刚买的一辆二手货车,还没把买车借的钱赚回来就碰到了这起车祸

  出了事故就得赔偿,刘清华也明白这个道理。对于郭庆计算出来的30万元损失,刘清华也表示认可,但至于该由他赔多少?刘清华有自己的算法。当过多年司机的刘清华知道,赔偿的关键是看双方的责任怎么划分。

  江苏省南京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第九大队交警陈海斌:之前的话,应该是徐有武要承担70%,车方承担30%,那时候我们公安机关调解都是这样调解的。

  货车车主刘清华:一般的像事故出来之后,三七开的是最多的,要我个人承担的话,三七开的话,大概十万元钱左右。

  要拿出十万元来先赔偿给徐有武家,刘清华已经得去东挪西借了,但是他并不十分担心,因为他还有一个退路——那就是他手里捏着的一份保险单。原来,事故发生前,他在保险公司给自己的货车投保了第三者责任险,这样,即使他先垫付那10万元赔偿款,随后也还可以从保险公司拿到七、八万的保险赔偿,这么计算下来,自己真正出的钱也就是两万左右,对于这样一场事故来说,刘清华觉得这个数字还可以接受。

  刘清华:我承受二万元钱左右,保险公司大概是七八万。

  但郭庆并没有像刘清华所想的那么算,而是向刘清华提出了一个令他意外的赔偿数额,20几万。那么,同一个事故,郭庆要的金额,怎么比刘清华算出的多出10多万呢?原来,徐有武出事是在7月,而被人们称为新道交法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从5月1号开始实施。所以,发生意外后,郭庆专门研究了新的道交法,其中第76条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郭庆知道,刘清华的货车在保险公司保了二十万的第三者责任险,所以刘清华就应该先替保险公司拿出这二十万赔给徐家,至于徐有武驾驶的是摩托车,剩下的大约10万元,新道交法76条中还规定:超过责任限额的部分,按照下列方式承担赔偿责任: 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也就是说,超出的10万元再按责任来赔。需要刘清华再承担3万元左右,如此一来,刘清华该拿出的赔偿款就是二十几万元,而不是几万。

  徐有武的姐夫郭庆:因为人已经死了,不可能再挽回了,我们所做的,只是尽可能地为父母多争一分是一分,能够为他们的将来提供一个保障。

  但对刘清华来说,要他先赔偿二十几万,实在不可思议。因为自己只是车坏在路上,修理时没有设一个安全标志而已。

  货车车主刘清华:我说这责任已经划分了,我是次要责任,他是主要责任,就是四六的话我也不可能赔那么多钱。

  刘清华是个外地人,为了买这辆二手货车跑运输,不仅把五年来在南京打工的钱都用上了,还借了好几万,到出事的时候借来的钱还没有还清,又如何拿得出这20多万呢?

  货车车主刘清华:除非把车子卖掉,车子卖掉也不可能。我就是把钱付给他了,保险公司不付给我,我这个损失肯定是吃不消的。

  面对大约30万的死亡赔偿,刘清华应该承担的是两万多?还是二十几万?郭庆和刘清华之间产生了严重的分歧,那么交警部门又是什么意见呢?

  郭庆:因为处理交通事故,交警对这个方面肯定是了解的,所以说我就了解了交警大队,结果,交警大队却得到两种不同的结果,就是对七十六条的理解有所不同:有的人认为在责任限额范围内应当全部予以赔偿,有的人认为由于跟保险条例的不衔接,这一条还不能立即做出判断。

  郭庆与刘清华谈了多次,最终因为分歧太大,没能达成一致。


下关区银城汽车运输队。货车的挂靠单位,在本案中未露面,但也是本案中的被告之一。

  连交警部门也会意见不一。不过郭庆的这个提法听起来还真是新鲜。出了交通事故,不管谁的责任,保了险的部分先全赔。这样一来,比以前的先分责任再赔偿,刘清华就得多拿出十几万啊。这个提法刘清华自然不接受,“明明是你撞了我,我还要赔二十多万?”既想不通,也赔不起。经过一段时间的接触后,郭庆也意识到靠刘清华的赔偿能力,确实也无法承担这样一个数字,那么这20多万还能找谁要呢?思前想后,郭庆决定:找刘清华货车的挂靠单位银城汽车运输队试试。关于银城汽车运输队,没有电话、无法联系,郭庆唯一的线索是这样一个地址:下关区方家营159号。

  徐有武的姐夫郭庆:找了一天,因为什么,下关那个地区很大,当时找的是,一个167号,然后一个两百多号,还有一个一百三十几号,就是没有159号,找不到,一直找到江边,找不到这个单位,同时看到很多的运输车队,在桥洞底下拉着铁丝网,里面有一个,几间临时的简易的棚子,在里面,就是等于驾驶员休息的。我就问了一下,我大概问了一下,我说你们这个是运输队吧,他们说是,我说你们叫银城运输队吗,他们说不是。我至今都不知道银城汽车运输队是个什么样子,我至今都不知道。

  这个只闻其名的银城汽车运输队让郭庆心里打起了鼓,这笔赔款银城汽车运输队会不会、能不能替刘清华出呢?

  货车车主刘清华:公司可能不会吧,因为(车)这个东西都是我们个人的,我们只是在他公司挂靠,就是用他们一个抬头。

  看来,就算找到银城汽车运输队,郭庆也很难拿到自己提出的二十几万的赔偿金。更何况当时郭庆的心目中,银城汽车运输队依然是一幅桥底下、铁丝网里、搭着个棚子办公的样子。

  徐有武的姐夫郭庆:当时看到这种情况,感觉这个事情悬了,这个事情很悬了。要想问他们争取赔偿的话,就算是法院判下来的话,有可能执行也执行不了。所以当时就,就准备一方面起诉,一方面赶紧做个财产保全吧,先把车子扣下来再说。

  在徐有武车祸身亡后一个月,郭庆走进了法院的大门。为了能够节省律师费,郭庆做起了原告代理人。可是能不能拿到自己提出的、二十多万元的赔偿,这个代理人自己心里也没多少底儿。

  郭庆:只有很微弱的一点,但是只要有希望一定要去找,要去跑、去做,因为只要放弃对我们这个家庭就意味着绝望。所以我不管付出多大的代价,我一定要把这个事情跑出个结果。

  8月3号,郭庆经过再三权衡,以银城汽车运输队为被告,将诉状递到了南京市浦口区法院。就在等待开庭期间,他无意中得知,现在已经有人依据新道法76条,把保险公司告上法庭,要求保险公司直接赔偿,这个消息让郭庆心中一亮。郭庆第一次有了告保险公司的念头。如果能告赢保险公司,起码二十万的赔偿金就有保障了。可是法院会受理吗?

  徐有武的姐夫郭庆:那就试试看吧,反正列总比不列好吧。如果说法院不予受理,或者说法院认为不能承认那再说。于是我就列了。

  于是郭庆立即起草、并向法院递交了第二份起诉书,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公司南京分公司追加为第二被告,并要求它赔偿20万元。令郭庆没有想到的是,法院竟然接受了这个追加被告的请求。对于自己竟然成为一起车祸诉讼案的主角,保险公司的第一感觉是:意外。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公司法律部副经理刘莉:当时收到这一类的起诉状我们感到蛮意外的。近两年内,像这一类的案子,基本上是没有的,就是,受害的第三方直接起诉保险公司这种情况,基本上没有。

  一直到庭上,保险公司都坚持自己不应该成为被告。

  保险公司代理律师刘善军:我们认为程序上,保险公司不应该成为本案的被告。

  保险公司对于徐有武的死亡没有做出任何行为。

  本案中受害人与,保险公司不存在任何法律关系。

  这是货车的车险合同,签定这份合同的双方,是银城汽车运输队和保险公司。这是这起交通事故的责任认定书,责任双方是徐有武和银城汽车运输队。看起来,徐有武和保险公司之间并没有直接的法律关系。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公司法律部副经理刘莉:不应当把这两起,两种不同的法律关系放在一个案子里面,由受害的第三方直接,来向保险公司来进行索赔,因为它的赔付的依据和标准是不一样的。

  那么,法院又为什么同意把保险公司追加为第二被告呢?

  凌桂峰:我们认为,既然新的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了,发生交通事故以后,如果说投保了第三者责任强制险的,那保险公司就应该按照责任限额来承担,那你就应该作为本案的一个主体即被告,来参与诉讼并承担相应的责任。

  从找寻货车的单位,到成功将保险公司追加为被告,直到这时,郭庆心里才略微松了一口气。车险的理赔,按说已经有了一个大家认可的、惯用的程序:一向都是交通事故双方就赔偿问题谈妥之后,再由被保险人拿相应单据去保险公司去理赔。可是这一次,郭庆却凭着一条法律,也就是新道法第76条,就把保险公司直接告上了法庭,法院也接受了保险公司为第二被告。这起交通事故并不复杂,也不重大,却和以往、和惯例都不一样。因为这些个不一样,让坐到被告席上的保险公司感到了些许不适应,那么这一次,保险公司会不会甘心首当其冲,成为承担赔偿责任的主角呢?稍后请继续关注《经济与法》。

  新的法律已经实施,就该依法赔偿

  郭庆:毕竟在有责任的情况下,生命比责任更重要。

  保险合同依据旧法,当然有所不同

  刘善军:原因主要是没有法律依据。

  法庭将会怎样判决?

  2004年8月,郭庆为争取车祸赔偿款将保险公司连同银城汽车运输队告上了法庭。三个多月后,此案在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由于新道交法实施后,类似的案子在南京很少见,所以引起了媒体的广泛关注。庭上,郭庆和保险公司之间展开了激烈的辩论。本案适不适用新道交法76条,这个问题的焦点集中在货车保的“第三者责任保险”,到底是不是新道交法中所指的“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

  人保南京分公司代理律师刘善军:《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是规定了,在发生交通损害事故中,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但是我们要注意到,在这里是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而不是现在通常意义上所说的,机动车第三者责任险,因为到目前为止,我国还没有建立起第三者强制责任保险。

  从货车的保险单上看,货车保的确实是“第三者责任险”,中间没有强制两个字。但郭庆向法庭出示了一份文件,是1995年6月1日实施的《江苏省道路交通管理条例》,其中的第八条明确规定:机动车个体户主和承包人,必须投保有效行驶期内的第三者责任险。

  徐有武的姐夫郭庆:也就是说,早在1995年,我省对个体户主和承包人,就已经实行了第三者强制保险制度,对方又怎么能说它不是强制保险呢?

  那么究竟第三者责任险是不是机动车必上的险呢?我们来到南京市的汽车一条街,随机采访了一位销售人员。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公司南京分公司。这起车祸案中的意外主角,最终赔偿了20万给徐有武一家。

  汽车销售人员强保的是两个险,车损和三责险。

  关于第三者责任保险,记者还了解到,我国要求机动车上路必须上三责险的,并不只有南京一个地区。在中国保险监督委员会的相关文件中曾提到:目前,我国近24个省市已经通过地方性行政法规形式对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实行了强制。但在本案的审理中,保险公司提出:假如把第三者责任保险,认定为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从实际情况看,保险公司难以承受。因为这样等于增加了保险公司的保险责任,但保费的金额并没有相应进行变动。国家在5月1号新道交法实施的时候,并没有出台配套的法律、法规,对保费、赔偿范围、保险条款重新设计。保险公司由于没有参照依据,只能按照以前的惯例来收保费,可是等到事故发生,需要赔付的时候,却要按照新道交法的规定来赔,这样做无疑大大加重了保险公司的责任。

  人保南京分公司法律部副经理刘莉:目前作为保险公司来说,开办的是商业性的保险,收取的商业性保险责任范围内所测算出来的相关的保险费。在这种情况下,要求保险公司承担法定保险的责任,应当说,即使是车险这一块经营状况比较好的公司,应当说也是难以承受的。

  作为一个企业,保险公司的顾虑确有缘由。在徐有武车祸身亡的这个案子里,赔偿总额30万元左右,如果仅认定为第三者责任险,保险公司只需按照保险合同来赔付,赔偿款不到10万。但如果将这项保险认定为第三者责任强制险,保险公司就应该按照新道交法先行赔付,需要支付的金额将是20万。相当于在保费不变的前提下,保险公司多赔了十几万,如果每起交通事故都这样处理的话,保险公司很有可能会赔钱。正是出于这种担忧,保险公司始终坚持第三者责任险不能等同于新道交法中的第三者责任强制险。然而对于保险公司的这种说法,郭庆并不接受。

  郭庆:我认为这是由于保险行业管理滞后所造成的,其损失理应由保险公司、行业自身来承担,不应加到我们的受害人头上。更不能以此对抗已经实施半年的《道路交通安全法》。

  能否适用《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条,让保险公司先行赔付,是本案的焦点。而这个问题的关键,就是车险合同里的第三者责任保险,能不能认定为新道交法中所说的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郭庆一方强调地方上有这样的规定。保险公司却认为这样认定,按新道交法来赔对自己不公平。双方在庭上争执不下,法院究竟会支持谁的观点呢?稍后请看法院的判决。2004年11月12日,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对这一起交通事故进行了宣判。法院认为:被告银城汽车运输队投保的第三者责任险是强制险,应先由人保南京分公司对造成的、徐有武的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予以赔偿。

  南京市浦口区桥林人民法庭庭长凌桂峰:根据七十六条的立法原意是,只要交通事故双方,发生交通事故以后,产生了财产或者是人身损害方面的损失以后,如果说,对方是投保了第三者责任险的,那首先就应该由保险公司,在他投保的责任限额范围之内,来承担责任,而不需要分清楚交通事故发生双方之间的责任。这样对保护弱者,尤其是非机动车和行人很有意义。

  法院判决如下:

   被告人保南京分公司给付人民币20万元;

   被告银城运输队给付精神损害抚慰金18000元;

  经历了这样一场索赔的官司之后,郭庆感慨万分。

  徐有武的姐夫郭庆:终归认识,认识任何一个法律,它都是有一个过程的,有可能会造成各种不同利益群体之间的,一种矛盾冲突,这种利益冲突,这是必然的,这也是一个过程。就好像刚学开车一样的,有一个磨合期。

  磨合期,一个很有意思的说法。最近,有关这第三者责任强制险,还有前一段时间说的机动车负全责,引发了许多争议,而这也正是磨合期的表现。但是我想,所有的争议必须回到立法的本意上,那就是以人为本。在交通事故里,一旦发生人身伤亡,分清责任固然重要,更重要的是,先要有足够的钱,保证受伤的人能得到救治,保证死亡者家属将来的生活不会因此而陷入困境。不过,我们更希望磨合期赶快过去,该出台的出台,该配套的配套,只有让新法能够被郭庆所说的各种利益关系所接受,法才能落到实处。

(编辑:靖海来源:CCTV.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