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乘人之危与商业压力——《“三高演唱会”场租之争》随感(记者:刘莹)

央视国际 (2003年03月27日 15:28)

  在本期节目当中,提到了一个重要的法律名词:乘人之危。专家也在节目中就此概念进行了解释,其中专家特别提到要把乘人之危与商业上的压力区分开。由于节目时长的限制,没有对这个概念进行更加深入的解释,今天,我就借“编创手册”这个版块拾遗补阙,和大家共享专家的精辟见解。

  在采访中,专家提到:在任何一场商业谈判中,谈判双方都会承受一定的压力,越是急于要签订合同的一方,他的压力就会越大,就可能不得不接受对自己可能不太有利的谈判条件。虽然条件对自己不太有利,但还是接受了,那是因为他有更重大的利益需要维护,所以他宁肯牺牲相对较小的利益。这是谈判者理性选择的结果,也是权衡利益的结果。而对另一方来说,他利用对方在谈判桌上的不利地位,来获得对自己比较有利的条件,这样一种利益的获得是具有正当性的,所以这种做法不够乘人之危。

  本案中,双方当事人都有自己的理由。

  中艺公司在票已经销售了、宣传工作已经做了、而且演出时间已经确定了的情况下,来和故宫博物院签订合同,这个时候他承受压力非常大,在谈判桌上处于一种不利的地位,虽然他不愿接受200万的价格,但他迫于这种压力不得不接受。所以他认为故宫博物院构成乘人之危。

  作为故宫博物院,在这种情况下,他们提出一个在中艺公司看来比较高的价格,而且坚持不让,相对于中艺公司的“迫不得已”来说,他们的行为似乎有些不近人情。但是如果反过来思考问题的话,作为中艺公司在没有签订合同的情况下,已经做了大量工作,摆出了这个合同不签不行的架势,这对故宫博物院其实也是一个巨大的压力。而故宫博物院完全可以拒绝签订合同,但他并没有拒绝签订合同,而是提出一个在他们看来完全合理的200万的价格。而且之所以会出现2001年6月12日晚上的情况,主要是因为中艺公司处事不当造成的,并不是故宫博物院造成的,所以故宫博物院也有他可值得同情的地方。

  如果我们用社会道德的天平来衡量两方当事人的处境,似乎都值得同情。这个时候我们可能会考虑这20万元的价格究竟是高了还是低了,如果确实是高了一点,那么是不是可以降低一点,以达到公平的目的呢?实际上,这在法律上是绝对不可以的。因为这样一个局面的形成,实际上是中艺公司自己判断失误造成的,任何一个商人在商场上由于自己判断失误而造成的后果,都应当由自己承担。反过来讲,作为故宫博物院,他同意签订合同,而不是拒绝签订合同,在这一点上,实际上已经把一个重大的利益给了中艺公司,同时他提出的200万价格也不是一个天文数字,他可能比平常的价格高一点,但是有合理性的,而中艺公司他付出的代价,比在正常情况下要多一点,但是这样一个不利的结果完全是由于自己的过失所造成的,自然要对自己的失误付出代价。

  同时,专家还提到,这次中艺公司的失误对他来说可能是一件好事。因为他获得了一个宝贵的经验教训,今后在签订合同的时候,就能以此为鉴,尽量避免这种商业风险的发生。塞翁失马,焉知非福。

责编:张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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