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股东的权利——《23个股东状告董事长》随感(记者刘莹)
央视国际 (2003年02月12日 11:29)
就在昨天上午,也就是2月11日,北京市沙沟五金交电经营公司的23名股东终于长长地出了一口气,他们为了这份股东大会决议而打的第二个官司,最终通过强制执行的程序让这个案子有了一个最终的结果。
这23名股东为了维护自己的权利,为了开成股东大会,向董事长争取了一年多;为了让董事长执行股东大会决议,又用一年多的时间打了两个官司。
开始拍摄《23个股东状告董事长》是在去年的11月初,而完成这个节目已经跨过了马年,走进了羊年。
在这三个多月的采访中,让我感受最深的是,本案中董事长不召集股东大会的情况不是偶然的,因为在公司的经营活动中常常会出现这样的情况:董事长或董事会在经营上出现失误,多数股东要求罢免董事长或董事会,却做不到,因为法律规定,股东大会应该由董事长或董事会来召集。
另外我还了解到,目前,在我国,某些公司股东大会不能正常举行主要存在两方面的障碍:第一、根据法律或公司章程规定,出席会议的人数如果达不到法律或公司章程要求时会议不能有效举行;第二,法律规定股东大会由董事长或董事会召集,但如果董事长或董事会不召集,会议就无法召开。
由于存在这两方面的障碍,所以有个别人在明知会议的召开可能对自己不利时,则故意利用上述两种障碍作为手段使得会议不能正常有效地召开。
在本案中,北京市沙沟五金交电经营公司从1999年改制后仅仅召开过两次股东大会:第一次股东大会是公司成立大会,而第二次股东大会讨论的内容却是要解散公司。赵凤洲在公司改制前,就是公司的总经理,改制后,她被选为公司的董事长,由于管的还是原来的那些人,做的还是原来那些工作,所以也就沿袭了原来的工作方式,从来没有召集过一次股东大会。而该公司的职工也是如此,公司改制后,职工们虽然出资入股后成为了公司的股东,但并没有意识到这种变化对自己有多大的影响,直到公司经营状况不好的时候,发现自己的股份缩了水时,才开始意识到自己的身份发生了变化。正如节目中提到的那样:股东们在经历了这么多之后才意识到,如果在入股的时候就明确了股东的权利和义务,恐怕就不会打这个官司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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