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吴是浙江人,多年前来到天津。目前在本市大胡同做批发文具的生意。为了资金周转方便,2004年,小吴在某银行办理了一张借记卡。这之后小吴经常使用这张卡,直到去年的11月29号,小吴到该银行取款时却遭到了拒绝。
工作人员说,小吴的卡于11月28号在银行办理了挂失,银行在挂失后立即补办了一张新卡,并将原来卡内的14万多元转入了新卡。银行通过查看纪录还发现,新卡内所有的钱又被转入了其他卡中,并被取走了14万元整。而这一切都是在挂失当天发生的。
小吴自己一个卡没丢,一个身份证没丢,再一个我密码没泄露,这个钱丢了,应该你银行的责任,并应由银行来报警处理;但银行方面说这是小吴自己个人的事,无奈之下,小吴就马上去河东派出所报了警。
公安机关经审查,开始立案侦察。通过调取银行监控录像发现,办理挂失并且取款的是一名高个子男子,明显与小吴不符。警方确定这名男子就是犯罪嫌疑人。就在报案的转天,犯罪嫌疑人再次在该银行福州某支行支取了1100元现金。
在天津辛苦做生意这么多年,攒了这些钱确实不容易,把钱存在银行应该是万无一失了,可是他们做梦也没有想到,这些钱有一天会从银行账户里突然消失,这事放在谁身上都很不能接受。小吴认为,自己手里有身份证、有借记卡,却发生了14万多元钱被别人挂失并取走的这种事,银行就应该承担责任,就应该将钱返还给他,挽回他的损失。于是在2006年12月25日,小吴向天津市红桥区人民法院提起了诉讼,将本案涉及的四家银行,也就是小吴办卡的大胡同支行,犯罪嫌疑人挂失卡的八经路支行,犯罪嫌疑人取钱的丰盈支行和福州鼓山支行共同告上了法庭,请求法庭判令四被告给付原告存款141732元。
通过银行监控录像显示,犯罪分子使用的是第一代身份证。原告代理人认为,犯罪嫌疑人使用的是伪造的第一代身份证,而该银行没有尽到审查义务。
银行方对此不以为然,他们认为自己已经尽到了审查义务。其中,大胡同支行认为,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办理存单挂失手续有关问题的函复,在第三条约定在办理挂失手续时,储蓄机构对身份证件进行形式审查,不负有鉴别身份证件真伪的责任,原告既然提到是伪造的身份证,他很有可能把这身份证,也伪造成是不过期的。
银行方面这样说,似乎也有道理。当初小吴和银行签订了办卡协议,他们之间就构成了合同关系。既然属于合同关系,合同双方就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作为银行,应当有保护储户所存储现金安全的义务。如果银行因为审查证件时不够认真,为储户造成了损失,银行是不是应该承担责任?而小吴作为合同的另一方,是否也存在未按合同约定去做的事呢?他错在哪呢?那就是密码。
原来,小吴设置的借记卡密码为888888,设置如此简单的密码,风险性可想而知,犯罪嫌疑人在输入正确密码的情况下,才可能办理相关的挂失手续。因此银行方认为,小吴密码设置过于简单,以至于泄露了信息。根据《中国农业银行金穗借记卡章程》第四条规定:持卡人应妥善保管金穗借记卡及密码,并及时更换金穗借记卡密码,防止泄露。凡密码相符的金穗借记卡交易均视为持卡人本人或本人授权的合法交易。因密码泄露造成的经济损失,持卡人自行负责。而原告代理人认为,银行该章程是霸王条款,无疑加重了储户的责任。
但是事到如今,小吴的密码设置确实比较简单。那么,小吴的损失到底该由谁来买单?银行是否违约了呢?关于“密码”的条款约定法院又是如何看待的呢?
14多万元的损失致使银行和小吴之间围绕密码设置、是否同谋以及补办新卡的问题争论不休。其实对于小吴夫妇来说,无论结果怎样,钱存在银行却遭遇了这样的事,是他们永远无法接受的。然而作为银行,无论是怀疑小吴与他人合谋串通这场戏,还是认为小吴密码设置过于简单而导致了这个后果,都需要有相应的证据做支持。但是无论怎样,在这个事件中银行在审查身份证时不够严格,并且在办理挂失手续后未按规定马上就补办了新卡,是存在明显过失的。2007年6月,天津市红桥区人民法院做出一审判决,判定银行方面承担70%的责任,小吴承担30%的责任。原告小吴不服一审判决,向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了上诉。
把钱存在银行里,原本是一件让人省心的事,可以随用随取,可以购物消费,可谓是非常方便。可谁也没有想到,正是这件既方便又省心的事情,为小吴的生活带来了如此巨大的影响,重要的是,自己不得不为自己的损失买单。通过这件事,希望大家能够意识到,把钱存在银行并非是放进了保险箱,它也是存在一定的风险,并且相当一部分来源于自身。另外大家在去银行办理业务需要签订协议时,一定要仔细地阅读协议中的各项条款,以免将来在出现意外后加重自身的责任。同时,我们也希望我国的银行能够再进一步改善服务、加强机构管理,保护储户的财产安全。另外,再提醒大家,一定要保管好自己的身份证、银行卡以及密码,不要给犯罪分子留下可乘之机。(《法治视界》播出时间 18:05)
责编:边境佳
更多相关新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