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央视网消息(第一时间):家事国事天下事,事事关心。欢迎您第一时间听我马斌读报。
先来看看今日头条。
《南方日报》报道说,前天,也就是6月23号凌晨4点多,在佛山打工的何先生的妻子李某由于临产被紧急送到了当地一家医院,虽然医院建议产妇实施剖腹产,但何先生和家人没有同意,还是选择了顺产。可到了凌晨6点,妻子李某突然出现异常,连说自己头晕,而且脸色发白。守在旁边的何先生和家人急忙叫喊医护人员。等医生赶到后,要求家属立即签字同意剖腹产,不然会有生命危险。但何先生和家人认为,产妇已经陷入了昏迷,这个时候签字同意做手术,就表示已经同意了医院的一切条件,出于对医院之前工作态度冷漠的抗议,拒绝了签字。虽然随后医院方面又紧急从别的医院调来一名医生参与抢救,可早上7点50分左右,李某和腹内的婴儿还是停止了呼吸。于是,双方的争议就来了,何先生和医院在产妇死亡责任方面产生了很大的分歧,争议焦点集中在三个方面:
焦点一:剖腹产?还是顺产?
医院认为,由于产妇已经34岁,而且属于“过期妊娠”,胎儿比较大,所以不适合顺产,应该实施剖腹产;而何先生则认为,他先前和妻子已经来医院检查过,医生说没有什么异常,所以他们决定顺产,毕竟剖腹产要多花两千多块钱。
焦点二:是玩忽职守?还是病情突变?
医院认为,李某死亡的直接原因在于出现了羊水栓塞这种非常罕见的致命病症,医院已经做出了诊断,并提出了自己的建议,也对李某实施了抢救,已经尽到义务;而何先生则认为,本身医院只有一名护士,还去睡觉了,他们发觉产妇不对,高声叫喊后很长时间,护士和医生才赶到,没有尽到医院的责任才是产妇死亡的主要原因。
焦点三:是签字重要?还是抢救生命重要?
也许您还有印象,去年,在北京也发生了一件同样的事:孕妇李丽云难产,她的丈夫肖志军不同意医院进行剖腹产手术,拒绝在手术同意书上签字,最后孕妇死亡。这起事件当时还引起了社会各界的极大关注和讨论,争议的焦点是一个规定:手术要有家属签字同意,不签字不给手术。一方认为,生命权高于一切,应该取消这条;而另一方也担心,如果把强制治疗权交给医院,难保医院不会滥用。
我还记得,当时卫生部新闻发言人毛群安说,手术之前,签字同意制度体现了对生命的尊重,同时也可以有效防止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滥用权力。但拿到患者方面的签字,只能说明患方同意实施医疗行为,并不能免去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一旦违反医疗原则所应承担的责任。也就是说,患方的签字并不意味着要承担所有不利的后果。
目前,顺德区卫生局的处理意见是,家属如对患者的诊治过程及死因有异议,首先应对死者进行医学鉴定,以进一步明确死因;其次通过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明确是否为医疗事故。卫生局将依法给予家属必要的协助,同时,要求医院积极配合。
从肖志军到何先生,从北京到佛山,类似的事件再次上演,难免让人伤心。我们关注的焦点,应该是制度如何既能最大限度地降低医生的执业风险,又能保护患者宝贵的抢救时机,而不是问责。但愿类似的事件,不再上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