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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电视台关于禁止有偿新闻十项规定 

央视国际 www.cctv.com  2007年03月05日 16:26 来源:
专题:CCTV三项学习教育活动

       中央电视台全体工作人员完全拥护中国记协制定的《关于中国新闻工作者职业道德准则》和中宣部、广电部、新闻出版署、中国记协下发的《关于禁止有偿新闻的若干规定》,根据中央电视台的情况,特重申并制定以下十项规定:

    一、不准利用采访、拍片、制作、审片、播出等工作,向采访报道对象索要财物或接受采访报道对象以任何名义给予的钱物、有价证券、信用卡。严禁以片谋私,以播谋私,以设备谋私。

    二、不准以试看、试听、试用或借用等名义,向采访报道对象索要或接受住房、交通工具、通讯工具等物品。

    三、新闻报道不准收费,不准以新闻报道形式为企业或产品做广告,广告和产品信息类广告应按规定播发广告标识。

    四、我台新闻中心只接收地方电视台的新闻片;需发新闻的单位直接同新闻中心联系,我台不准接收个人或中间人送来的新闻。

    五、记者、编辑、播音员、主持人等非广告业务人员不准从事拉广告等经营活动。

    六、播音员、主持人、记者不准为企业做广告片。

    七、不准从事第二职业,私自在外单位兼职,领取报酬或在采访报道对象单位参加评模选优领奖。

    八、赞助活动和合办节目必须按台的规定报批,所有赞助经费必须汇入中央电视台财务,不准把赞助费放在中央电视台以外的帐户上。

    九、不准利用职务便利,以批评报道相威胁或以表扬报道相引诱,为个人或小集体谋利。

    十、外出采访的记者、主持人应主动出示本台介绍信和采访证,严防假冒。不准参加个人擅自组织的采访报道活动。

      本规定由中央电视台纪检组、监察室监督实施。凡违反以上规定者,将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通报批评,行政警告直至行政开除公职的处分,并给予相应的经济处罚,触犯法律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欢迎社会共同监督,举报电话为68511147。举报信请寄北京复兴路11号,中央电视台监察室。邮政编码:100859

                             

 

中央电视台

                                                   一九九七年一月三十日

责编:徐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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