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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友:物权法必须充分尊重和保护弱势群体权利

央视国际 (2005年07月22日 14:20)

  物权法作为一部规范和调整财产归属与支配关系的基本法律,是一部保障安居乐业的法,是一部促进经济发展、构建和谐社会的法,被称为“公民财产权利的保障书”。这部法律与我们老百姓的日常生活息息相关,与我们的生老病死、衣食住行密不可分。作为一名普通公民,非常赞成全国人大常委会采取“开门立法”的形式,广泛征求各方面意见。通过认真阅读《物权法(草案)》条文,结合实际情况,我想就城市建设征地拆迁问题发表一些意见。

  目前城市建设征地拆迁问题十分严重,征地拆迁补偿不到位是现实生活中存在的突出问题,也是多数纠纷的导火索。针对这一侵害群众利益的问题,面对拆迁涉及的法律空白,《物权法(草案)》给予了关注,并作出了相应的规定。按照草案规定,“国家保护私人的所有权。拆迁、征收私人的不动产,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给予补偿;没有国家规定的,应当给予合理补偿,并保证被拆迁人、被征收人得到妥善安置。禁止以拆迁、征收等名义非法改变私人财产的权属关系。违法拆迁、征收,造成私人财产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和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这样规定有两点不到位:一是太原则,缺乏可操作性。“保证得到妥善的安置,什么样的安置才是妥善的安置?何为违法拆迁,强制野蛮拆迁算不算违法拆迁?何为合理补偿,“合开发商的理”还是“合拆迁户的理”?二是对被拆迁人的权利没有充分关注,草案只规定拆迁后怎么补偿,对于拆迁的前提条件,即什么情况下才允许迁,拆迁户如果不同意拆迁自己的房屋如何处理等问题没有具体规定。如果对拆迁自己的“合法房屋”没有否决权,那么老百姓对自己的财产的所有权和支配权如何体现。

  现实生活中,房屋拆迁对于一般普通家庭来说,无疑是“伤筋动骨”。要让其重新置业,谈何容易?这里我想提出一点具体修改意见,就是对草案第六十八第二款进行适当修改,明确规定房屋拆迁的前提条件和补偿安置具体规定。即:“因基础设施建设或国家重大工程项目建设等公共利益用地需要拆迁房屋的,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给予被拆迁人补偿安置;因商业开发用地需要拆迁房屋的,拆迁人应当与所有的被拆迁人签订安置补偿合同后,方可申请办理房屋拆迁许可证。”这样修改,充分体现了对私权利的保护。除因公共利益需要外,拆迁行为实质是一种民事行为,应当让拆迁人与被拆迁人进行协商,而不应当也不允许政府或其有关部门进行强制拆迁。商业开发是一种赢利行为,政府不能牺牲老百姓一方的利益,而让开发商获利。老百姓对自己所有的房屋应当享有充分的支配权,应当对拆迁自己的“合法房屋”享有否决权。

  立法就是协调各方利益的平衡器,既要考虑一方面的利益,也要考虑另一方面的利益。拆迁户作为弱势群体,立法应当特别关注和保护其合法权益,充分体现公平、平等的立法理念。(郑州市人大常委会 廖军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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