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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权法二次审议作出四方面修改

央视国际 (2005年07月21日 14:17)

  九届人大第31次常委会会议后,法工委将草案印发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中央有关部门和法学教学研究机构,在更大的范围征求意见。

  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组成后,对物权法的制定十分重视,将其列入五年立法规划和2004年立法计划。在常委会工作机构中专门从事立法工作的法工委,更是争分夺秒地进行立法调研和草案修改工作。2004年,他们先后深入重庆、吉林、辽宁、安徽、江苏等地,就草案主要内容广泛听取各方面意见。回京后,他们又与国务院法制办、国土资源部、建设部、农业部等与物权制度有关的部门进行座谈。同年7月、8月,法工委又分别召开法院系统和专家的研讨会,充分听取他们的意见。

  在此基础上,法工委根据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常委委员和各方面的较为一致的意见,对民法草案第二编物权法进行了修改完善,形成了物权法草案。这一厚达55页的草案共有5编、22章、297条,被再次提请2002年10月举行的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12次会议审议。

  这一草案对民法草案中的物权法部分主要作了四方面修改:进一步细化国有企业财产权方面的规定;对农民集体所有权行使作出更具体的规定;对建筑物区分所有权作出更详细的规定;删除原草案特许物权部分,这部分将由另外的单行法规定。

  在此次常委会会议审议中,常委委员对草案基本框架和主要内容给予肯定。同时,一些常委委员也提出了进一步修改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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