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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年争议未决 个人破产法离我们还有多远
央视国际 (2005年06月29日 10:13)
法制日报消息:6月26日,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六次会议开始对物权法草案进行第三次审议。在热议物权法草案的同时,不能不令人想到另一部被呼吁多年,却迟迟未能建立的法律——个人破产法。
个人破产法是指作为债务人的自然人的全部资产不能清偿其到期债务时,由法院依法宣告其破产并对其财产进行清算和分配,对其债务进行豁免以及确定当事人在破产过程中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规范。
早在10年前,有关方面就开始着手起草破产法。10年以来,相关争论从未停止。有专家指出,个人破产制度能够确立和存在的一个基本条件就是有个人财产的存在,并有一套完备的物权制度予以规定和保护。只有有了完善的物权制度,在债务人需要破产清算时,才能明确区分自己的财产和他人的财产,界定破产财产的范围和破产债权的范围;在破产程序开始后,需要以物权制度进行拍卖、抵偿、分配财产,清偿债权的行为才能依法进行。
如今,物权法出台有望,也就是说,个人破产制度存在的一个必备的基本条件有了法律的保障。那么,个人破产法立法前景如何?在个人破产法起草过程中会有哪些问题?公众对个人破产的认识究竟有多深?记者对此做了一番调查。
城市“负翁”大量涌现多数人没有破产概念
中国社会科学院的一项统计显示,北京、上海两大城市的居民家庭整体负债率高于欧美家庭。北京的家庭债务比例高达122%,超过了2003年美国家庭债务的比例115%,上海、青岛、杭州、深圳、宁波等城市家庭债务比例分别达到155%、95%、91%、85%、79%。中国年轻人中,有57%的人表示“敢用明天的钱”,48%的人不为自己成为“负翁”担忧。有统计数字表明,1998年以前,个人消费贷款还是零,而2004年底,这个数字为2万亿元,占整个金融贷款的10%。
贷款消费现象引起一部分经济界人士的担忧。他们认为,许多人收入不稳定,如果国家经济状况出现大的波动,可能会引发许多资不抵债的现象,届时会出现社会不稳定。一时,建言国家尽早制定个人破产法,以应对可能出现的个人破产现象的呼声越来越强烈。
“个人破产?什么个人破产?”听到记者的提问时,阮媫睁大眼睛,一脸的惊讶和迷惘。
阮媫不过三十四五岁,是一个文化公司的总经理。1999年买了一套170多平方米的房子,向银行贷款70万元,20年还清,每个月得还贷5000多元。开始觉得没问题,她的公司经营得不错,还准备办一个一级演出公司。但后来计划受挫,收入下降,自己独自带一个上学的孩子,还养着一辆车,感觉经济压力越来越大。遇到一定场合,她就会给朋友倒倒苦水:“房子买大了,还贷快还不起了。”
但她显然没有破产的概念,也不很清楚还不起贷款的后果。
一位影视经纪人贷款百万元,住着200平方米联排别墅,尽管他也为自己每月七八千元的还款颇感压力,但他脑子里没有破产概念。
“破产?”他和阮媫一样困惑,“破产干什么?如果有一天我还不了贷款,就把房子给银行呗,那有什么?”
信用体制尚不健全个人破产立法搁浅
在一些普通民众的观念中,个人破产的概念似乎有些模糊。而对于中国政法大学研究生院副院长李曙光教授来说,对这部法律的关注早在十几年前就已开始。他是著名的经济法学家,新破产法起草小组成员。
“想出台一部完整的破产法,大约是10年前的事。”他说,“应该说大家为此奋斗了10年。”
李曙光告诉记者,1986年我国有一部企业破产法(试行)。当时连商品经济的提法都没有,可见这部法律的局限性。在这部仅6章43条的法律中,调整主体明确指向了“全民所有制企业”。为适应新的情况,1993年,全国首届企业兼并与破产研讨会提出全面修改破产法的动议,1994年正式列入全国人大议事日程。后来,外界传闻,可能将个人破产内容加入,然而在去年6月全国人大正式审议新破产法时,草案中不见了个人破产内容,名称也确定为企业破产法。
一位不愿透露姓名的法学家透露,由于我国个人信用体制不健全,立法部门担心可能造成有人利用破产程序逃债的问题,因此,个人破产法的立法就此搁置下来。
李曙光的话也证实了这个说法。他说:“一个大问题是征信问题,我们缺乏征信体系,一个人有一百万,可他就是不还几万元的债,谁也无法摸清他的家底。此外,社会保障系统也不算健全。破产者要不要社会救济,谁来救济?都是问题。”
“个人破产的立法肯定要搞,但是近期不可能。”李曙光说,“个人破产的立法其实很复杂,需要必要的社会条件,而且其中的技术问题也很多。目前尚无明确的立法规划”。
责编:陈桑桑 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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