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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违规委托理财深交所公开谴责江苏琼花

央视国际 (2004年07月12日 10:31)

  CCTV.com消息:据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报道,深交所日前发出公告,对江苏琼花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人员予以公开谴责。深交所有关负责人就此指出,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及其控股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是否诚信守法、规范运作,始终把中小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放在首位,直接关系到广大投资者对中小企业板块的信心,关系到中小企业板块自身建设和成长。江苏琼花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作为中小企业板块首批上市企业之一,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公告书》中没有如实披露有关委托理财事实,不仅违反了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也严重违反了《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规定,造成了恶劣的影响。公司董事长于在青、董事兼总经理敖吟梅未能履行诚信勤勉义务,对违规行为负有直接责任。希望中小企业板块上市公司及公司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认真吸取教训,引以为戒,严格按照《证券法》、《公司法》等证券法规及本所《股票上市规则》、《中小企业板块上市公司特别规定》的要求,认真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确保信息披露的及时、真实、准确和完整。

  深交所有关负责人表示,强化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监管,努力做到有质疑必有反应,有违规必有查处,是深交所一线监管工作的核心。7月1日,在有关媒体对江苏琼花国债投资风险提出质疑后,深交所向该公司发出了问询函。7月6日,约见了该公司董事长和董事会秘书。7月7日,约见了闽发证券保荐代表人,进一步了解并核实有关情况。7月9日,江苏琼花按我所要求刊出《关于国债投资情况的公告》,同日我所做出关于对江苏琼花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人员予以公开谴责的决定。

  深交所有关负责人表示,江苏琼花及相关人员的违规行为和公开谴责处分,将记入该公司诚信档案,同时对于此次事件中保荐机构的诚信责任及其履行持续保荐职责的能力表示强烈的关注。

  附:关于对江苏琼花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人员予以公开谴责的公告

  经本所查实,江苏琼花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江苏琼花”)有以下事实未在2004年6月18日刊登的《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公告书》中如实披露:

  1.2002年7月25日,公司将1500万元资金给德恒证券有限责任公司进行委托理财,该项委托理财于2004年8月4日到期;

  2.2003年4月24日,公司将1000万元资金给恒信证券有限责任公司进行为期1年的委托理财,委托期届满时未收回资金;

  3.2004年6月17日,公司将上述两项委托理财权益转给扬州德龙化工有限公司,后者向公司出具了代德恒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和恒信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偿付委托理财资金的承诺函。

  江苏琼花的上述行为,严重违反了《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3.1.4条和4.1条的规定,对市场造成了恶劣影响。

  公司董事长于在青、董事兼总经理敖吟梅未能履行诚信勤勉义务,对上述违规行为负有直接的责任,严重违反了《股票上市规则》4.2条的规定。

  根据《股票上市规则》12.1条和12.2条的规定,本所决定对江苏琼花和公司董事长于在青、董事兼总经理敖吟梅予以公开谴责。

  对于江苏琼花及上述人员的违规行为和公开谴责处分,本所将记入中小企业板块上市公司诚信档案。

  本所重申:中小企业板块上市公司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严格按照《证券法》、《公司法》等证券法规及《股票上市规则》、《中小企业板块上市公司特别规定》的要求,认真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确保信息披露的及时、真实、准确和完整。

  

深圳证券交易所      

  

2004年7月9日      

责编:范小利  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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