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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治在线]2005中国法治档案 

央视国际 www.cctv.com  2005年12月31日 14:07 来源:CCTV.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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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CCTV.com消息(法治在线):观众朋友们大家好,欢迎收看《2005中国法治档案》,在即将为大家打开的这份档案里,我们将为您揭晓2005年度的中国10大法治新闻,这10大新闻,是由我们中央电视台《法治在线》栏目,会同中央人民广播电台、法制日报、人民法院报、检察日报、人民公安报等五家中国权威的法治媒体共同评选的,透过这10大新闻,我们会看到2005年的许多欣慰与喜悦、憧憬与希望,震撼与感动。



  一、 开门立法, 全国人大四审物权法草案

  主持人:我手上这样东西,是2005年中国法治进程中一个令人感动的细节,这是一封用盲文写成的信,厚厚三页纸,都是用针一个字、一个字地扎出来的,它的收信人是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律工作委员会。

  解 说:孙东 33岁,一位来自山东省滨州市的视障青年, 2005年这位普通的视障青年当了一回特殊的“立法者”。

  孙东:说咱们国家要立法,要增加一部物权法,和每个人的关系都非常密切,我比较好奇。

  解 说:孙东用盲文记录下了他对物权法草案的15条修改意见,他的认真与执著感动了家人,也感动了千里之外、素未谋面的立法工作人员。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民法室副主任 扈纪华:我听到这个信息以后,就觉得很吃惊,确实没有想到有这么大的热情来参与物权法,提意见。

  解 说:这封盲文信件被全国人大法工委特别珍藏起来,事实上自7月10日草案公布后的短短40天内,全国人大法工委收到一万多名群众发来的修改意见,数量之多是历次开门立法中少见的。为什么有这么多人关注物权法?原因在于它是和我们生活最近的一部法律。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民法室副主任 扈纪华:我们说物权法也是财产法,老百姓也叫财产法。实际上物权法要解决什么问题呢?我们所说的物,都是说的动产和不动产,通常意义上老百姓说是财产,实际财产是谁的?有什么权利、义务?对于这个财产应当怎样保护?

  解 说:在这部近300个条文的法律草案里面,约30%的内容有关财产归属问题, 25%的内容跟担保有关,还有多达60多个条款跟房屋土地的使用有关。大到商品房交易,小到窗前那一抹被遮挡的阳光,总之几乎你能想到的跟老百姓衣食住行有关的问题,全部是《物权法》的涵盖内容,这是物权法的特点,也正体现了它的重要。

  北京大学法学院 尹田教授:物权法的起草,实际上是对去年的宪法修改所确定的保护私人财产的基本原则的具体贯彻和落实,这个法律的成功的颁布,将意味着我们国家对于财产的基本的权利制度成形。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民法室副主任 扈继华:物权法本身,法律本身不创造财富,但是它鼓励人们有一个良好的制度,鼓励人们有信心去创造财富,因为他得到了财富,能够依法得到保护,权利、义务有清晰的界定,就有信心去创造财富,有恒产才会有恒心。

  解 说:面向社会,开门立法,当然有利于吸纳社会各阶层的意见,但是,草案的公开,也引发了一个话题,那就是面对《物权法》中的一个个法律术语,不少人都表示不能明白其中的具体含义,有人说这是“看得见的物权,看不懂的物权法。”因此有人提议,除了公布草案,有关部门最好还能以公布立法理由等方式,多做解读工作,让老百姓更好地去了解这部法,用好这部法。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律委员会委员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院长 王利明教授:我觉得这个建议非常好,当然这个工作将来可以由学者通过一些普及的读物,通过做一些法条的解释,甚至比如说对一些条款,尽量地用一些案例来进行解释,这样我相信大家看起来应该是能看明白的。

  解 说:2005年,物权法草案已经经过了全国人大第四次审议,究竟能否在2006年出台,虽然现在还不得而知,但它无疑是我们未来法治生活中最期待的一件大事。

  媒体评价《人民法院报》:公布物权法草案,本身就是一次最好的普法过程,2005年的公开立法、广开言路,使大家都当了一回立法者。

  二、深化司法改革,最高人民法院即将收回死刑核准权

  主持人:我现在手里拿着的是一张公务员招聘表,今年的国家公务员考试就像高考一样竞争激烈,乃至出现了上千人报考一个岗位的现象,同时今年的考试也爆了一个冷门,以往一向严格限制进人名额的最高人民法院一反常态,筹建中的刑事审判庭一下子招收了50名法官,而且注明是从事死刑核准工作,这预示着讨论了近一年的最高人民法院收回死刑核准权的工作终于进入了启动阶段。

  解 说:早在2005年3月,十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闭幕后的新闻发布会上,国务院总理温家宝在接受记者采访时,就已经对最高人民法院即将收回死刑核准权的问题做出了明确的回答。

  2005年3月14日 国务院新闻发布会

  温家宝:中国正在着手进行司法制度改革,包括收回死刑的核准权到最高人民法院。但是出于我们的国情,我们不能够取消死刑。世界上一半以上的国家,也还都有死刑制度,但是,我们将用制度来保证死刑判决的慎重和公正。

  解 说:事实上在这次新闻发布会之前,关于死刑核准权的讨论早已由来已久。早在1979年我国颁布的《刑法》与《刑事诉讼法》中明确要求,死刑除依法由最高人民法院自己判决的外,都应当报请最高法院核准。然而,1979年的刑法、刑事诉讼法尚未施行,五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三次会议就于1979年11月做出决定,在1980年内,将杀人等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的现行刑事犯罪分子判处死刑案件的核准权,由最高人民法院授权给各高级人民法院行使。据此,最高人民法院于1980年3月18日下发了该项授权通知。所以,1979年刑法、刑事诉讼法关于死刑案件核准权的规定,自始就未被实际执行。

  解说:该用什么制度来确保死刑判决的慎重与公正?2005年10月26日,最高人民法院公布了《人民法院第二个五年改革纲要》,最高人民法院宣布,死刑核准权将于明年被正式收回,自此,已被人们讨论许久、酝酿许久的死刑核准权收回问题终于有了明确结果。

  中国政法大学 教授 陈光中:死刑核准权的下放,使得高级人民法院既是死刑案件的二审法院,又是复核法院,二审和复核合一,使得死刑复核程序形同虚设,失去了监督的功能。收回的意义。

  解 说:2005年4月13日上午,湖北省京山县人民法院正式宣布,因故意杀人罪被误判的佘祥林无罪,当庭释放。此案之所以被错判,除了办案过程中存在的一些问题,主要的原因,就是缺乏真正意义上的死刑复核程序。

  王敏远:如果全部都收回到最高人民法院来统一行使复核权的话,将使质量保证多了一道程序上面的屏障.那么我相信佘祥林这样的冤假错案就不会再发生了.

  解 说:收回死刑核准权,只是2005年启动的司法改革中的一个环节,要想更好地提高司法效率,维护当事人利益,就必须借助更多的细节支撑,2005年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确立了统一的司法鉴定管理体制,死刑核准权收回之后,我国还将对《刑事诉讼法》 进行大规模的修订,着手制订统一的《刑事证据法》,可以说,这些改革,都将大大推动了刑事诉讼过程中“程序正义”的实现。

  解 说:收回死刑核准权,是未来司法改革的起步环节,却是我们向着刑事法治的方向,又迈进的一大步。

  媒体评价《法治在线》栏目:最高人民法院即将收回死刑核准权,既体现司法机关对死刑的慎重,也体现了法律对生命权的尊重。

  三、环保法下的“问责风暴” ,有法可依背后呼唤执法必严

  主持人:照片上的这个人是黑龙江省的省长,2005年11月27日,他来到了市民庞玉成老人家中,从容地举起了水杯,将哈尔滨恢复供水后的第一杯水一饮而尽,以“兑现”4天前“第一口水我先喝”的承诺。4天来,深埋在400万哈尔滨市民心中的恐慌,在欢笑声中渐渐散尽。

  解 说:因2005年11月3日发生的中石油吉化公司双苯厂爆炸事件,大量污染团随着松花江水,经过黑龙江省内的依兰县、佳木斯市,向下游的俄罗斯流去,谁来为2005年这一最大环境污染事件负责?作为“始作俑者”,中石油吉化公司难逃其咎。然而,事件发生后,最先承担责任的,却是国家环保总局局长解振华。

  解 说:2005年12月2日,因对松花江污染事件重视不够,对可能产生的严重后果估计不足,国家环保总局局长解振华宣布引咎辞职。随着这位世界上任职时间最长的环保局长的黯然离去,人们开始感觉到,松花江水污染事件的影响还远不仅如此。

  中国政法大学 教授 马怀德:谈谢振华引咎辞职的看法,以及环保问责背后的执法不严问题。

  解 说:国家最高环保官员的引咎辞职,是事故调查走向深入的必然结果,但是,多年来隐藏在环保执法背后的各类问题,并未迎刃而解。早在2005年1月,国家环保总局宣布叫停金沙江溪洛渡水电站等30个违法开工项目,一时间被各大媒体形象地称之为“环保风暴”。然而,“风暴”过后,仍有30%的违法项目“岿然不动”。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 周珂:因为各个地方企业,包括政府部门都认为经济是第一位,对于企业造成的污染都是睁只眼闭只眼。

  解 说:从1979年《环境保护法》颁布至今,我国专门为环境与资源保护制定的法律,已经有20多部。有法律人士指出,无论过去还是现在,在预防环境污染和自然破坏方面,我国并非无法可依。但是,“环保风暴”过后却没有“问责风暴”,环保法规成了没有执行力度的“豆腐法”。

  中国政法大学教授 马怀德:有法可依还得执法必严,要想推进“环保风暴”,就必须健全严格的监管机制,使违法者 违规者渎职者惶惶不可终日。

  解 说:用法律眼光审视我国政府对松花江污染事件的处理,我们将看到,在环保法律已有明确规定的情况下,如果不依法办事,必将承担行政责任与法律责任。我们有理由期待,此次危机的处理,将成为让环保法律深入人心的机遇。

  媒体评价 《中央人民广播电台》: 官员的引咎辞职,是建立责任政府的一个关键环节,2005年,随着水污染事件的妥善处理,强化执法意识和执法力度将不仅仅是一句口号。

  四、百姓维权,大接访让你和公安局长面对面

  主持人:2005年5月,我们栏目收到了一封观众来信,这封信的内容是一首顺口溜:信访条例国家颁,以人为本红线穿,上访办理双规范 ,权利责任两共担,属地管理分级办,谁的孩子谁来看。这首顺口溜其实讲的是,2005年5月1日起实行的新的信访条例。可以说,2005年关系到最普通百姓、最寻常生活的信访工作,受到了自上而下、前所未有的高度重视。

  解 说:画面上这个上访的老人叫陈玉常,67岁。根据公安部的统计,他是2005年5月18日全国公安局长接待日正式启动第一天,受到局长接待的首个来访人。

  陈玉常:我5点半出发,一直走到那里(县公安局),(到的时候)10点多钟或9点多钟,我走路去的。

  解 说:陈玉常想向蒙阴县公安局长反映的是他在耕种土地时,和另一个村民因为耕地多少问题起了争执,情急之下双方还打了起来。

  山东省临沂市蒙阴县公安局旧寨派出所所长 王振安:在取证过程当中,由于两方没有证人,只是两方在场,结果致使案件无法查清。

  解 说:虽然派出所多次调解,但陈玉常老人并不满意。他想当面向公安局长“要个说法”。

  山东省临沂市蒙阴县公安局局长 张元学:要把他(陈玉常)这个信访问题解决好、化解好,不要让老人再在这个事上想不开。

  解 说:张局长马上让民警带老人去做法医鉴定。结果显示:陈玉常的伤是轻微伤,单凭这个证据公安机关不能对另一方当事人进行处理。张元学建议老人到当地法院进行起诉,并安排民警帮老人写了起诉书。

  山东省临沂市蒙阴县公安局局长 张元学:老人在这个偏僻的山区,在这里艰难的维持生活,感到心里沉甸甸的。感到有一种责任,有一种义务。

  解 说:2005年全国公安机关从乡镇到城市都开展了这样的大接访工作。可以说,大接访开辟了一条使基层百姓与公安局长面对面反映问题、化解矛盾,提高办事效率的途径,推动了新信访条例的贯彻实施。

  公安部副部长 白景富:我们从中找出差距,找出我们工作中的不足,找出接待群众信访案件一些有效的途径,为今后长期、有效、快速、依法妥善处理信访问题建立一个有效的机制。

  解 说:国家信访部门有关群众来访问题的统计数据显示,绝大多数的信访问题是可以在基层解决的。2005年5月1日开始实施的新的信访条例,实际上就是用制度在保证老百姓反映的矛盾能够得到及时化解,同时无效和无理上访的情况也大大减少。

  国家信访局副局长 王石奇:通过全方位、多层次的广泛宣传,实现了条例进企业、进街道、进社区、进农户,全国依法信访的意识大大增强,大多数的信访群众现在能够做到按信访条例的规定理性有序的提出诉求。信访行为进一步规范,无序、非正常上访已经明显减少了。

  解 说:通过领导接待日、开门大接访、一站式服务和网上接访,信访渠道畅通了,许多老百姓久久无法得到解决的问题解决了,很长时间悬而未决的案件破获了。在欣喜于这些成果的同时,人们也在反思:如果各级信访部门、公安机关乃至其他政府部门的每一步行为都恪守尽职责规范、尊重法治精神,那么群众需要通过信访渠道来解决的问题,是不是就会越来越少呢?

  媒体评价《人民公安报》:有人说,2005年是信访年,因为解决了很多老百姓实际生活中的问题,那么2006年呢?新信访条例已将信访工作纳入法制化、规范化轨道,什么时候日常工作到位了,老百姓遇到的问题少了,也就不用再找领导了。

  五、严查“官煤勾结”,推动我国反腐工作纵深开展

  主持人:这张照片拍摄的,是今年辽宁阜新孙家湾矿难发生后,在事故现场焦急等待消息的矿工们,214个生命消逝的背后,“工人为天”四个大字显得特别刺眼,截至今年年底的统计,全国一次死亡10人以上的煤矿安全事故就有50多起,在这些数字带给我们的伤痛之余,人们不禁要问:矿难为何如此频发?监管又在哪里?2005年的年末,我们将视线聚焦到了官与煤的勾结上。

  解 说:2005年5月,湖南省娄底市查处了一起偷逃税款的案件,新化县支华煤矿矿主等6名犯罪嫌疑人涉嫌职务侵占,行贿等重大经济犯罪,涉案金额高达数千万元,更令人震惊的是,在矿主的家里,办案人员发现了两个笔记本,笔记本中记录的是当地32名党政干部和国家公职人员在煤矿入股的清单。

  中共娄底市委书记 蔡力峰:官煤勾结和安全事故之间形成了一个怪圈,腐败包庇违法,违法酿成事故,事故造成灾难。

  解 说:然而,我们看到的娄底市的“官煤勾结”,只是隐藏在许多违规矿场中丑恶现象的一个缩影。2005年3月,黑龙江省七台河市新富煤矿发生瓦斯爆炸,事后的调查发现,在这个不具备开采手续的黑矿井里,矿主本人竟然就是七台河市桃山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的副局长。

  监察部副部长 陈昌智:每一个安全事故背后我们要深查深挖,是不是有腐败的问题,是不是有官煤勾结的问题,是不是还有人入股不撤股的问题。

  解 说:2005年,“又见矿难”的这几个字,几乎成为了每起煤矿安全生产事故报道的开篇语。矿难之后,必有人祸,成为了这一年历次矿难事故调查后颠扑不破的规律。

  字 幕:2005年7月21日 全国打击煤矿违法生产联合执法电视电话会议

  国家安监局局长李毅中:必须通过政府部门联合执法,综合运用各部门的资源和权力,依法采取各种法律、行政和经济手段,切实有效的予以打击。不如此,则不足以形成威慑和警示,不足以平民愤。

  解 说:就在李毅中的这段讲话后一个月, 8月22日,国务院办公厅发布了《关于坚决整顿关闭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和非法煤矿的紧急通知》,对官煤勾结发出了最后的通牒,在2005年9月22号之前,所有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与国企负责人必须撤除其在各地煤矿中的投资,这个时间,也被媒体称之为“官煤退股”的“大限”。

  国务院法制办主任 曹康泰:预防事故的发生,要把监督的关口前移,尽可能地采取一些措施使事故不发生。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局煤炭信息研究所 司坡森:我们做了非常多的工作,但是我们做的工作比起矿工付出这么多生命代价来讲,我们只能说我们做的还很不够。

  解 说:截止到2005年年底,全国共登记在煤矿投资入股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和国有企业负责人4878人,登记入股金额7亿3千724万,已经撤资5亿6千万元。与此同时,也有部分地区发生了无一人主动撤股的情况,甚至有的官员喊出了“宁不当官,也不撤股”的口号,看来相对于我国2万多的煤矿总数而言,彻底了断官煤的勾结仍然任重而道远。

  主持人:官煤勾结应该说只是权钱交易,只在煤炭行业当中的一个小小的缩影,其实矿难频发最大的原因就是在于原本应该的监管者,现在变成了保护伞,所以要想遏制矿难,就必须要打掉这些背后大大小小的保护伞,今天在我们演播室就请到最高人民检察院渎职侵权检察厅的陈连福厅长,一起来关注打击官煤勾结背后的职务犯罪问题。那么陈厅长2005年我们在打击官煤勾结方面,有哪些进展,取得了什么样的成果?

  陈厅长:2005年应该说,我们国家煤矿安全的最大事故,应该说是发案比较多,你比方像广东大型煤矿的透水事故,还有山西的贾家堡煤矿的瓦斯爆炸,还有黑龙江省七台河的瓦斯爆炸等等一共有八起这样的重大煤矿事故。从最近这八起事故的看呢,我们共立案追究了国家机关工作的渎职是45人。应该说八起事故里面追究了45名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应该是比较惊人的。

  主持人:但是法律的惩处包括法律的制裁,行政的追究,这都只是我们事后的一个措施,虽然说是亡羊补牢、尤为未晚,但是我们其实更希望的是,不再看到像黑龙江矿难这样的场面,那么怎么样能够实现在事前的一个预防呢?

  陈厅长:你提的这个问题呢,应该说是我们这个职能通过他的工作,可以发挥这样的作用,那么就说,我们检察机关查处了渎职、失职这样的犯罪,本身就是加大了国家机关的管理人员和监管人员,他的责任心和事业心,那么可以促进他增强这方面的意识,那么就使他能够在他的本职工作当中,加强对煤矿的监管,及时发现不完全的隐患,得到及时排除,这样就能够遏制矿难的继续发生,从这个角度上看呢,我们是可以起作用的。那么另一方面呢,这几年逐渐在探索和行政执法部门的配合之间,要说我们今后举措首先一条就是我们要建立和行政指法部门,对重大事故的同期介入机制,就说当重大事故发生以后,我们检察机关都能够同期的介入到这个重大事故的调查当中了。作为我们职能部门,也希望就是说什么呢,一旦发生了这样的事故,我们不放弃每一个富有渎职责任的犯罪嫌疑人,我们都要把他绳之以法!

  媒体评价 《检察日报》:2005年打击官煤勾结的意义,既是对矿工生命权的尊重,也体现了我国反腐工作的纵深发展。

  六、违法告知制度 显示交通执法的“人性化”

  主持人:这张照片上显示的是北京市西城区真武庙头条西口的一块交通禁行标志牌。而在几个月之前,这个交通标志牌并不是这样的,那么标志牌为什么会改变?答案在于105张罚单。2005年夏天正是这105张罚单和它们的主人杜宝良,引发了公众对交通管理部门执法观念的思索。

  解 说:2005年5月23日,来自安徽、在北京以卖菜为生的杜宝良得知,因在西城区的真武庙路口闯了105次禁行标志,被“电子眼”记录在案不说,还得缴纳罚款10500元。

  杜宝良的代理律师 王英:我们首先考虑的肯定是行政处罚的依据是不是合法。那么这个案件呢,当时杜宝良走禁行的街道——真武庙头条,当时树立的标志按照1999年颁布的国家标准,那个禁行标志已经被废止了。第二点,如果当时交管部门履行了告知义务,就完完全全可以避免杜宝良这么多次遭受处罚。

  解 说:罚单事件经过媒体的报道,引发了一场关于交通管理部门执法方式的和执法目的广泛的讨论。

  司机:作为司机来说,我个人认为应该是不管有没有交警,都应该依法来驾车,来行驶,罚款也有好处,毕竟有警示作用。司机:交警应该站在明处,在这个地方执法,我停在这里不对你怎么罚我都行,我觉得就是为了罚款。

  解 说:只要违章存在处罚就会存在,这是不变的道理,从司机的角度说不违法才是避免被处罚的根本办法。但是同时,执法部门也应该提高自身的执法水平才会避免出现争议。

  中国政法大学宪政研究所所长 蔡定剑教授:这里面就涉及到告知的方法的问题。那么告知,以什么方法来告知,这涉及到现在有一些新的执法手段、有一些措施跟不上,或者我们有一些制度需要完善。比如说在网上告知,但是中国人现在真正用网络的只是一部分人,只是很少的一部分人,应该说 还不是大部分人。那么这种告知就没有合法性,你不是在大家广泛能得到信息来源的这么一个方式上告知。

  解 说:但人们更为关注的是,为什么同一辆车、在同样的地点、以同样的方式违章105次后,交管部门才会进行处罚?

  中国政法大学宪政研究所所长 蔡定剑教授:你如果不及时纠正违法行为,而仅仅是我不告诉你 你违法了,然后等到最后来罚款了。那这样使得很多人就怀疑、置疑这种执法,到底是为了防止公民违法呢,还是为了罚款?

  解 说:2005年7月13日,在罚单事件发生之后的第八周,北京市交管局向社会公布了规范执法行为的八项具体措施。对非现场违法情况,增加了邮寄书面告知和在信息亭发布两种方式。与此同时,江苏省也明确表示,同一车辆在同一地点的同一种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被“电子警察”曝光达3次,交警未告知的,其后相同交通违法行为不予处罚,新疆乌鲁木齐的交警部门更是直接表明,暗中执法无效,取而代之的,是在车辆驶入事故多发路段前,以书面形式告知驾驶员限速要求和行车时间。

  中国政法大学宪政研究所所长 蔡定剑教授:(警察)现在有新的手段,但是与我们过去的制度之间没有联系起来。那么这就需要警察有这种能力,不断用新的执法手段提高自己能力的时候,制度、措施应该跟上去。那么这样我们的执法水平、执法能力就能够不断提高。

  崔志刚:我想从罚单到告知单,这不仅仅是一个名称的改变,其中蕴含的执法理念和目的也在发生改变了。那么作为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来说,怎么样更好的来实施管理、怎么样在管理当中体现出执法的目的和执法的理念更为人性化的关怀呢?这就是我们接下来所要关注的。在我们的演播室,请到了公安部交通管理局的调研员张萍警官,一起来探讨这个话题。张警官,是否您做过调研工作,比方说在江苏,拿到告知单的司机,他们对这样的举措有什么样的反应?

  张 萍 公安部交通管理局调研员:司机拿到这个告知单,他的第一反应是有一些吃惊,因为过去是从来没有过的。

  崔志刚:那么我们这样一个执法理念的改变,是不是有这样的意识传递出来,也就是说从过去事后的惩罚要变成事前的预防?

  张 萍:对。我们现在的路面民警应当说他们在现在的执法环境下,也学会了怎样去更有效的执法。这种执法不单单说简单的开一个罚单,让他去交了罚款就了事。开一张执法告知这种服务的通知单,这样一种体现出来人文关怀的小单子,对于他(交通违法者)的教化、对于预防和减少违法行为的发生是很有好处的。

  崔志刚:以前对于交警纠正违法来说,可能直接开张罚单就完了,或者说拿出你的卡刷一下分就完了。现在除了要做这些之外,同时还要附上一张告知单,是不是言外之意就是说增加了你们的工作量?

  张 萍:从直观角度看,是。工作量是肯定增加了不少,但是这种执法成本的投入,我们用更宽的视角来看待,那么这种执法效果的回馈、社会对我们的这种肯定,应当说我们认为这种投入还是值得的。

  崔志刚:在2006年作为公安交通部门来说,还有哪些新的、更为人性化的,对于我们这些开车人来说,更容易接受的措施还会有哪些?

  张 萍:最近公安部也出台了一个关于制度建设的计划,我们也想把地方的、这些好的执法的经验汇集起来,在制度层面上让这些执法服务措施走得更好、走得更远。所以明年(2006)年呢,我们想在规范执法上,尤其在我们现在说的利用科技手段来抓拍违法行为、执法告知这方面,再做一些更细致的、更规范的制度规定。

  崔志刚:那么蕴含在当中的一个执法理念,您认为是什么?

  张 萍:执法为民,以人为本。

  媒体评价《法治在线》:一份普通的交通违法告知单,表明了执法部门执法“人性化”的改变,而这些改变正无形中影响着我们大多数人的利益。

  七、《反腐公约》生效,司法合作构建国际反腐平台

  主持人:在2004年的法治档案里,我们曾把成功押解余振东回国列为2004年十大法治事件之一,但是,像余振东这样的外逃经济犯罪嫌疑人还有不少,我们更为关心的是,这些人何时才能被绳之以法?2005年11月27日,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八次会议通过了批准《联合国反腐败公约》的决定,这一部旨在加强跨国反腐败合作的国际公约,将让我们看到贪官归案与资产追回的希望。

  解 说:2005年8月16日,余振东在广东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受到审判。对他的指控,是贪污、挪用近10亿人民币的公款。3个月后,外逃多年,有“金融大盗”之称的陈满雄夫妇接到了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的终审裁决,陈满雄被判无期徒刑,其妻子陈秋园被判处有期徒刑14年。同为外逃巨贪,他们都在国内接受了法律的审判,但是追捕陈满雄夫妇的难度,却比追捕余振东的要小很多。原因之一,就在于中国和泰国之间签有双边引渡条约,而中美之间没有。

  肖 扬(最高人民法院院长):我们加入《反腐败条约》以后,第一例把余振东这么一个大贪污犯从国外引渡回中国,这是很说明问题的。需要加强国际方面反腐败的合作。我们也加入了《国际反腐败公约》了,我想这个反贪部门他们会不断地完善和发展。

  解 说:《联合国反腐败公约》是联合国第一个以反腐败为主题的公约。它的宗旨在于有效打击腐败、加强国际合作,促进各国对公共事务和公共财产的妥善管理。我国是最早批准《反腐败公约》的国家之一。2005年12月14日,《公约》正式生效。

  同 期: 最高人民检察院反贪总局大要案侦查指挥中心副主任 陈东

  这个公约规定了成员国之间的合作、追回资产等等,建立了五个大的机制。这些机制对于我国开展反腐败国际合作,提供了较大范围内的法律框架。

  解 说:公约正式生效,意味着遇到贪官外逃,人怎么抓、钱怎么追,都将按公约规定的程序进行。

  中国人民大学教授 邵沙平:现在《公约》很明确地规定了,腐败犯罪不是政治犯罪,贪官就不可能以政治犯罪为理由在国外申请政治避难。

  解 说:应该说,除了敏感的政治身份外,“死刑”曾是横亘在贪官引渡中的巨大障碍。由于法律体系的不同,欧美很多国家没有“死刑”,因此也要求中国在引渡前承诺将来不对当事人判处死刑。

  司法部巡视员 北京师范大学教授 黄风:这是一个利弊权衡的问题,我们是在两害当中取其轻。那么作出一定的妥协、接受一定的条件,但使我们的刑事司法管辖得到了行使,使逃犯能够被引渡回来。我觉得这种引渡本身就是对外逃行为的一个很重大的威慑。

  解 说:在余振东案审判过程中,检察机关对他的指控,是贪污、挪用近10亿人民币的公款。事实上,《联合国反腐败公约》的一大创举,就是设计了一套完整的追回资产方案。这对于我们追回流失在海外的4千多亿国有资产,无疑具有深远意义。

  司法部巡视员 北京师范大学教授 黄风:比如说被告人死亡、逃跑、或者是失踪,在这种情况下,国内的刑事诉讼就没法进行了,法院也不可能作出没收财产的裁决。在这种情况下,(反腐败公约)倡导各国建立另外一种程序,就是不经定罪而对被证明是属于非法所得的财产进行没收。

  解 说:加入《反腐败公约》,是我国向国际司法合作迈出的一大步。但是,阻断贪官外逃之路,不能仅仅寄希望于一部国际公约的实施。加入联合国反腐败公约,抓回贪官,追回赃款并不是最终目的;更重要的是,我们应对照公约要求,建立预防腐败的体系,制定出有效、协调的反腐政策,

  最高人民检察院反贪总局大要案侦查指挥中心副主任 陈东:应该加快反洗钱法的制定,应该将贪污贿赂犯罪所得的赃款纳入到洗钱罪的内容之内,应该将贪污贿赂犯罪规定为洗钱罪的上游犯罪。然后应该加快制定我国的国际司法协作法,这样的话可以向有关国家展示我们国家在司法协作方面的态度、原则以及具体的协作方式。

  媒体评价《人民法院报》:对我国的国际司法合作而言,2005显然是富有成效的一年。这一年,我国先后与法国、西班牙签订了双边的刑事司法协助协定和引渡条约。在这之前,我国还没有与欧盟国家签订过此类条约。这一个又一个的第一,预示着2006年的国际反腐合作的会有更显著的成效、步伐也将迈得更远。

  八、个人所得税法修订 彰显公民与国家利益的共同选择

  主持人:我手上拿的这张纸条,是我12月份的工资条,从2006年1月日开始,我的工资条上将会增加120块钱,但这并不是因为我涨工资了,也并不是我一个人的事儿,实际上2006年,我们每个人的工资条上的收入都会发生变化,而这些变化源自2005年个人所得税法减除费用标准的改变。

  解 说:2005年10月27日,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八次会议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修正案(草案)》进行了最终表决,历时一年,有关个税修改的一场气氛热烈的全民大讨论终于到此告一了段落。

  (表决现场)

  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长 吴邦国:现在进行第三项议程,表决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决定草案。

  工作人员:赞成:142票;反对:4票;弃权:11票

  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长 吴邦国:通过。

  解 说:在《个人所得税法》修改的过程中,工薪所得减除费用标准,也就是人们通常说的起征点定为1600元,成为了老百姓最为关注的焦点。

  中央财经大学 杨虹:1993年个人所得税第一次修正,当时涉及的就是工资薪金所得,然而这12年来居民的月工资收入在八百元以上的1%的人口比例已经上升到了60%,人均消费价值指出上升了67%,点,而人均消费性支出,大约在每月1100元以上。

  解 说:法学界的专业人士指出,800元的减除费用标准让个人所得税几乎成了工薪阶层的“人头税”。因此,提高起征点的标准成为了一种势在必行的呼唤。

  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全国人大财政经济委员会副主任委员 刘积斌:这次调整所得税的工薪所得减除费用标准,虽然减少了一部分的财政收入,但是对广大的中低收入者是得到实惠的,应该说这是合理的处理这样一个分配关系是必须要做的。

  解 说:个税法修订后,工薪阶层需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到底减少了多少呢?我们来算一笔帐,以月工资2000元为例,若按原来800元的减除费用标准计算,每月得交个人所得税95元,税法修改后,则只需交纳20元,比以前少缴了75元。新修改的个人所得税法,同时强调了高收入者的申报义务,使这部法律真正发挥缩小贫富差距,调节收入分配的功能。

  全国人大代表 杨谨华:提高起征点减少税收,从高收入者那块拿回来,整个国家财政不会有影响,我是这么考虑的。

  解 说:如果说实现社会财富分配的公平是这次个税法修改的目标,那么在个税法的修改过程当中所体现出的民主精神,同样引人关注。2005年9月27日,来自各行各业的陈述人, 对初次审议中的1500元工薪所得减除费用标准进行了讨论。

  听证会现场:

  听证陈述人 申东升:我的观点是,调整很有必要,一千五百元的扣除标准偏低,调至两千元比较妥当……

  听证陈述人 陈 栋:我的观点是:全国应该统一减除费用标准减除额提高到1500元是适当的……

  听证陈述人 马肖:我此次参会所持的观点是:适当在拟定的1500元标准上,适当下调个税减除费用标准……

  解 说: 20名公众陈述人中,主张维持1500元起征点的2人,主张高于1500元的12人,这次听证会,被称为是我国最高立法机关的首次立法听证会,减除费用标准最终定为1600元的结果,可以说,这是一次公民与国家利益的共同选择。

  媒体评价 《法治在线》栏目:《个人所得税法》的修改,关乎着国家的收入,影响着公民的生活,既涉及到社会的公平,更体现着立法民主的法治精神。

  九、打击毒品犯罪仍是2005国家禁毒不懈的主题

  主持人:这是一张振奋人心的照片,为了照片上这一刻,福建省的缉毒民警,已期盼了9年, 2005年3月5日凌晨,大毒枭刘招华在其租住的一间民房内,被 警方抓获,在此之后不久,新中国成立以来的最大海洛因和氯胺酮案也被警方成功破获,毒枭的落网、毒案的破获,禁毒的利剑在2005年显得格外有力。

  解 说: 刘招华曾是国内最大的冰毒制造者,据公安部调查,他进行毒品犯罪的时间已长达十年。

  刘招华:我走这条路的时候已经想到这个结局了,如果有遗憾就不要犯罪,最好不走这条路。

  解 说: 随后不久,公安部发布的下达五大毒枭通缉令中的马顺苏也相继落网, 其他三名毒枭罗有文、邱何水、刘少通仍在缉拿之中,落入法网是所有毒贩者的必然下场,而值得一提的是,透过案件,这些毒枭制造毒品加工厂的所有资金多数来自境外毒贩,事实上,国内贩毒与境外势力的勾结使跨国毒品犯罪增长,正是2005年我国毒品犯罪最明显的趋势。

  公安部禁毒局副局长 陈存仪:2005年一系列毒品大案呈现出的新特点,尤其是跨国性越来强,以及警方为之采取什么对策。

  解 说: 2005年8月,一条有关新型毒品---氯氨酮的线索,引起了公安部和当地警方的高度关注,这条线索涉及氯氨酮数量高达1吨,很可能将从我国北方重要的港口城市烟台入境。

  山东省烟台市公安局副局长 都建军:我非常震惊,这么大的数量,作为我从事警察生涯是第一次看到。

  现场抓捕

  解 说:从刘招华等一批国际毒枭的落网,到烟台特大跨国走私贩毒案件的成功破获,中国与周边国家和地区合作禁毒的作用已越来 越突出,目前,我国已参与多个联合国主持的禁毒合作项目,建立起中国、缅甸、泰国等国的禁毒合作等机制,中国正在成为国际禁毒的一支重要力量。

  公安部禁毒局副局长陈存仪 :谈禁毒合作的意义。

  解 说:根据最近的一次统计,我国的涉毒县(市)已经达到了2148个,在册吸毒人员已经超过了105万,而中国的现行刑法对毒品犯罪的定罪量刑,仍然弹性较大,迄今为止,国家也没有一部法律对自愿戒毒的性质和法律行为做出规范,毒品的危害,已关系到国家的未来发展,制定一部专门的禁毒法律,已经刻不容缓。

  媒体评价 《人民公安报》: 2005年我国毒品犯罪形势依然严峻,我们不仅要抓住毒枭,破获大案,还要依靠国际合作和完善法治,掐断毒品运输线路,摧毁毒品寄生的土壤.

  十、赌博、裸聊、网络少年,依法治理新型涉网犯罪刻不容缓

  主持人:这是很多城市网吧里常见的景象,一群人正握着鼠标,在网络世界自由自在地遨游。但是,他们并没有意识到,在那个虚拟的世界里,他们或许能结交朋友、吸取知识,但孕育危险的邪恶陷阱,也无处不在。作为一把双刃剑,互联网在传递新知、丰富生活的同时,也存在着犯罪的风险。

  解 说:2005年,网络赌博已经成为一种新兴的赌博方式,总部设在台湾的宝盈赌博公司,利用互联网组织“赌球”和“六合彩” 涉及内地多个省市,近亿元的巨额赌资令人发指。

  2005年5月11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出台了《关于办理赌博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在此之前,作为一种新犯罪现象,打击网络犯罪还缺乏足够的法律依据。

  中国人民大学 韩玉胜:谈赌博司法解释对打击网络赌博犯罪的界定。

  解 说:对网络技术的滥用,当然不会止步于赌博犯罪,2005年,网络色情也成为互联网上的公害。借助互联网的传播技术,部分不法分子利用网络视频技术进行组织网上淫秽表演,传播淫秽色情等违法活动。2005年9月28日开始,国务院新闻办、公安部、信息产业部联合开展了打击利用互联网视频聊天等从事淫秽色情活动专项行动,一场色情狙击战随即在网上展开,包括"九九情色论坛"案在内的一系列案件纷纷被破获。尽管这起案件被称为是我国网络色情第一案,但是由于犯罪分子隐蔽性强,在破案的过程中,取证仍然是个难点。

  扬州市公安局 信息网络安全监察处 张太明 处长:这个案件是利用视频进行网络淫秽表演,还是利用网络聚众淫乱这一块,我们当时感觉到很难定。

  中国政法大学 法学教授 曲新久:网络犯罪取证、界定难。

  解 说:网络赌博也好,网络色情也罢,毫无疑问给社会造成的危害是巨大的,互联网十年,造就了巨大的产业和人们更为方便快捷的生活,却也对未成年人群体造成许多伤害。

  华东师范大学素质教育研究中心 陶宏开:希望相关部门能采取更多有效措施。

  解 说:画面中的这个少年叫张潇艺,2004年12月的一天,父母最后一次见他,是他吃过早饭说去上学了。事实上,记录下了他在这个世界最后影像的,是 大厦内的电梯监控录像,几分钟后,张潇艺从大厦的24层跳向了地面。

  解 说:给13岁的张潇艺跳下24楼勇气的,居然是网络游戏。少年留下了4封遗书,1封是给父母,其他3份,则充斥着“角鹰骑士”、“复仇天神”、“转世重生”等字眼,他的生命已经在真实的世界中已经消逝了。

  解 说:经过鉴定,北京军区总医院医学成瘾科开出了一份张潇艺死亡的医学证明,鉴定张潇艺患有严重的"网络成瘾综合症",国际通用的术语是IAD。张潇艺父亲一纸诉状把软件开发商告上了法庭。一个少年的自杀引起了对一个产业的诉讼,谁该对孩子的死负责?谁又该对有网络引起的一系列社会危害负责?赌博、裸聊、网络少年,面对日渐严峻的新型涉网犯罪,依法治网已经刻不容缓。

  媒体评价《法制日报》:网络是虚拟的,但对它的管理并不是真空,现实世界中的法律法规和道德规范,一样应适用于网络。

  法治不仅仅是宏大抽象的理论,更是精致入微的生活习惯。对我们而言,只要善于观察、善于体悟,社会生活到处都是彰显法治精神的舞台,2005年,公开、公平、公正的法治理念,正逐步渗入我们的生活;从开门立法到开门接访;从阳光执法到净化网络;从整治官煤勾结;到走上国际反腐法律平台,我们一同感受法治的呼吸,见证了法治的力量,也对我们和谐的法治社会充满了信心,谢谢大家收看2005中国法治档案,我们2006年再见。

责编:武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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