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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友原创] 红顶矿主撤资不如煤矿国有化  

央视国际 www.cctv.com  2005年09月27日 15:42 来源:
    专题:网评天下精华版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局长李毅中26日透露,据贵州、湖南、河北等9省的不完全统计,截至25日晚,共有497名公职人员登记从煤矿撤出投资。在撤资的497人中,国家机关工作人员325人、国有企业负责人172人。(《新京报》2005年9月27日)

  千呼万唤之后,终于有将近500名“红顶矿主”“缴械”了。与此同时,有的省市,如江西,还没有一个“红顶矿主”“投降”。这表明,单靠政策性喊话,政策性优待,是难以彻底根治“官煤”勾结的,连国家安监总局的官员也不得不承认这一点。此外,已经撤资的“红顶矿主”,以后会不会重返煤矿经营,或者会不会以更加隐蔽的方式继续扮演“隐身矿主”的角色,暂时还无从得知。可以肯定的是,官煤勾结,绝对不会因此彻底绝迹。

  强迫“红顶矿主”撤资,好比外科手术切除矿难治理肿瘤,“肿瘤”虽然被割掉了,但“肿瘤细胞”早已扩散到整个乡镇、个体煤矿之中,“红顶矿主”的威力仍然存在,“官煤勾结”依然难以真正决裂。既然国家下这么大力气清理“红顶矿主”,不如将治理进行到底。怎么个到底法?我的意见是,取消全国范围内的个体、私营煤矿,所有煤矿实行国有化。那时,官员再想参股,再想凭权势拿钱,煤矿的账目终究能够审计出来的。

  煤矿全部实行国有化,有法理依据。《宪法》第九条规定:“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等自然资源,都属于国家所有,即全民所有;由法律规定属于集体所有的森林和山岭、草原、荒地、滩涂除外。”《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三条:“矿产资源属于国家所有,由国务院行使国家对矿产资源的所有权。地表或者地下的矿产资源的国家所有权,不因其所依附的土地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不同而改变。”可见,全民所有的资源,包括煤炭资源,不能因属地原因,归地方任意开采,或者转包给个人开采。

  针对个体采矿,《矿产资源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允许个人采挖零星分散资源和只能用作普通建筑材料的砂、石、粘土以及为生活自用采挖少量矿产。”从煤矿资源个体开采的实际情况看,其所创造的效益,和每年丧命的矿工人数相比,可以说得不偿失。不能因为肥了个别矿主,就剥夺了众多矿工的性命。与此同时,每早就一个矿主富翁,至少得腐蚀掉几名主管官员。只要到山西问问哪个“小黑口”(煤窑的俗称)背后没有站着几个“红顶矿主”当“护兵”,这个断言也就不会被质疑了。

  取消技术设备落后的个体煤矿,煤矿资源全部由国家开采,不会从煤炭的总产量上有太多的下降,却可以提高矿产资源的有效开采率,减少矿难的发生,净化煤矿生产,避免滋生“官煤勾结”的腐败现象。惟一“吃亏”的,就是那些管煤、吃煤的官员,那些靠采煤暴富的个体矿主。

  煤矿能不能国有化,关键看国务院顶得住顶不住地方政府的阻挠了。(刘海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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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编:任今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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